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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当下 我区迅速升级四个“黄金10条
继“暖企8条”之后,我区加推四个“黄金10”条2.0版,为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注入强大动力。
新注册企业经营贡献奖不设上限,企业人才奖不限高管,新增技改和增资扩产扶持……我区四个“黄金10条”产业发展政策全面升级,2.0版2月16日起正式施行。
企业有呼、服务必应。战“疫”当下,我区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全力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我区认真倾听企业诉求,在国家级开发区率先出台“暖企8条”纾困、解急。事隔十日,紧急加推四个“黄金10条”2.0版,与“暖企8条”一起,既管当前,更管长远,长短结合,帮助企业提振信心、共渡难关,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注入强大动力,确保全面实现两个目标、夺取两个胜利。
据悉,四个“黄金10条”2.0版实施细则和兑现指南正抓紧制定,将在微信小程序“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通”及时发布。
施行三年 企业减负25.05亿
四个“黄金10条”今年三岁了。
2017年初,《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两个文件的出台,为地方政府在政策允许和权限范围内灵活自主地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松了绑。我区一马当先,在全国率先推出涵盖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总部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等4个产业发展政策,每个政策10条内容,条款简洁明了、兑现高效便捷,简称四个“黄金10条”。
此后,“10条”家族不断壮大:出台加强知识产权运用保护和促进高端人才集聚的两个“美玉10条”,打响“金镶玉”制度供给品牌;区块链10条、工业互联网10条、文创10条等系列专项产业政策应运而生,构筑起有机完整的政策体系。截至目前,“10条”系列累计完成3万笔政策资金拨付,受益企业超过5000家。其中仅四个“黄金10条”政策,就真金白银地帮企业节省成本25.05亿。
我区制度优势领跑全国,招商引资“虹吸效应”明显:乐金8.5代OLED、百济神州、诺诚健华、GE生物科技园、宝能新能源、粤芯芯片、雪松控股、阿里健康等一大批重大优质项目接踵而至,全区累计吸引投资约6000亿元。
最先发布的四个“黄金10条”今年2月15日到期。我区对1.0版本实施效果进行充分盘点,查找不足,深入了解企业、机构、人才在政策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综合各方意见建议,按照“精准扶持产业发展,全力助推经济增长,全面提升激励效能”原则,对原有版本条款“该删减的删减,该增加的增加,该完善的完善”,兼顾政策延续性和创新性,前后易稿20余次后,四个“黄金10条”2.0版正式问世。
细分贡献 奖存量更奖增量
四个“黄金10条”2.0版以业绩论英雄,企业贡献越多奖励越多、贡献增长越快奖励力度越大。
以先进制造业为例,奖励门槛适当放宽至产值5亿元、1亿元且产值同比增长8%、10%以上的企业,扩大受惠企业面。奖励金额计算方法也有所调整,由存量与增量两部分组成:按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对比前两年度最高值存量部分的10%、增量部分的60%给予奖励,最高5000万元。
相比1.0版本“按照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15%予以奖励”的一刀切标准,存量奖励标准有所下降,但增量奖励标准大幅上调,更加体现鼓励企业提质增效的政策导向。
现代服务业的存量、增量奖励标准分别为12%、60%,总部企业分别为20%、60%,同为5000万封顶。
值得一提的是,新注册企业经营贡献奖不设上限,且连续3年分别按照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60%、60%予以奖励。
不限对象 人才奖励大幅提升
企业人才奖励方面,1.0版本以“直接划入个人账户”的干脆利落赢得人才赞誉,升级版更加振奋人心——奖励额度由原有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10%提升到15%,增长50%。5个点掐指一算颇为可观:以70万年薪为例,扣除抵扣额后的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约60万元,应纳税额12.7万元,按原有政策奖励6万元,新政策奖励可达9万元。
为进一步激发和释放人才发展活力,2.0版本修改了原有“高管人才奖励”的表述,奖励对象不再限于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奖励名单由企业自行决定,真正以人才为核心。单个企业奖励对象不超过10名,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
做强做大 鼓励企业勇攀高峰
成长壮大奖、品牌升级奖、能级提升奖……“黄金10条”2.0版本设置了不少全新奖励,全力支持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均新设成长性条款。对产值达到一定阈值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对营收和增速达到一定条件的服务业企业,按照营收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最高300万;成为国家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首次成长为规模以上企业等,均有一次性奖励。
总部经济方面,对首次上榜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中国零售100强的总部企业给予奖励;支持总部企业“走出去”,参与共建“一带一路”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对采取直接投资、并购等方式在3个以上境外国家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符合条件企业给予奖励。
精准扶持 推动企业转型升级
四个“黄金10条”2.0版在鼓励引进增量企业的同时,也注重推动存量企业转型升级。
在制造业的转型升级奖中,针对为实施技术改造或增资扩产项目购买设备和工器具的,给予最高3000万元扶持;对提高容积率扩建厂房、租赁厂房的给予相应扶持。产业联动奖的内涵也有修改,对通过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和销售产品以扩大生产的规模以上企业,按1%和1‰的增量、存量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现代服务业新增新业态发展奖,对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给予一定奖励;经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园区、示范特色步行街(商圈)、品牌连锁便利店,以及在本区设立全资子公司并新设门店的品牌零售企业、五星级以上酒店、五钻级以上餐饮店均可享一次性奖励。
高新技术产业针对科技金融、技术合同设置了新条款,对获得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科技企业给与扶持,对购买科技保险险种的科技企业给与配套,对技术合同年度累计技术交易额达到一定阈值的技术输出企业或机构给予奖励。(供稿:郭哲涵 蒋进平)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
进一步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办法
(印发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培育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先进工业企业或机构(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项目落户奖】对新设立的外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仅限世界500强企业投资)、2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上、3亿美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对新设立的内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仅限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或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投资)、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第四条 【经营贡献奖】对当年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前50名或产值30亿元以上、产值1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产值5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8%以上、产值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企业,按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对比前两年度最高值存量部分的10%、增量部分的60%给予奖励,最高5000万元。
对新注册企业,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实现统计月度新增且符合前款规定的当年,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含企业人才奖),第二年、第三年仍符合前款规定的,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给予奖励。
第五条 【成长壮大奖】对产值首次超过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75亿元、50亿元、2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上述奖励分两年平均支付,若第二年产值低于达标当年产值,则取消剩余部分奖励。本办法有效期内达到多个奖励档次的,以补差额的方式按最高档给予奖励。
对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其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给予企业每项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国家、省工信部门认定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获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规模以下企业首次成长为规模以上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培育园区内原有企业首次成长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引进广州市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村级工业园区、加速器、孵化器,每培育或引进1家,给予园区运营单位5万元奖励。对当年集中引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30家、50家、80家以上的村级工业园区、加速器、孵化器,分别给予园区运营单位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享受第四条第二款扶持的企业,不享受本条款扶持。
第六条 【企业人才奖】对符合第四条规定企业的人才,按其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15%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300万元,且不超过个人应纳税额的100%。单个企业奖励对象不超过10名,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
第七条 【转型升级奖】对实施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200万元以上的经备案技术改造项目、2000万元以上的经备案增资扩产项目的企业,投产当年产值同比增长5%以下、5%以上、8%以上、10%以上的,分别按购买金额的5%、8%、10%、1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2000万元。
对实施经备案技术改造或增资扩产项目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企业,按项目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12%分期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3000万元,单个企业仅可享受一次扶持。同一项目不可同时享受本款与前款扶持。
对实施经备案技术改造或增资扩产项目的企业,在原规划厂区已竣工且不新增用地的情况下,根据规划条件适当提高容积率新增自用生产场地5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4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200万元。
对租赁厂房实施经备案技术改造或增资扩产项目的企业,根据其实际租赁并自用的建筑面积,连续三年分别按每平方米5元/月、3元/月、2元/月给予租金补贴,补贴面积最大2万平方米。
第八条 【产业联动奖】对通过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和销售产品以扩大生产的规模以上企业,按其当年委托加工业务产值增量部分的1%、存量部分的1‰给予奖励,增量部分奖励最高1000万元,存量部分奖励最高200万元。
对服务本区先进制造业、依法注册成立并按章程开展活动的行业协会,给予每年最高30万元活动经费补贴。
第九条 【资金配套】对获得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扶持的,分别按扶持金额的100%、70%、50%给予资金配套,最高分别为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对获得省或市出口信用保险扶持、上年度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上、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的3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且获得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其实际缴纳保费。
第十条 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办法扶持范畴。享受本办法扶持的对象,须签订相关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应将所获扶持金予以退回。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
进一步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办法
(印发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进一步提高生产性服务业效率和专业化水平、增强生活性服务业满足人民消费新需求的能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或机构(房地产项目公司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项目落户奖】对新设立的外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800万美元以上(仅限世界500强企业投资)、1500万美元以上、8000万美元以上、2亿美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对新设立的内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仅限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或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投资)、6000万元以上、6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第四条 【经营贡献奖】对当年营业收入分别在3亿元、2亿元和0.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的批发业、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6%以上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0.5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6%以上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0.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6%以上的高端专业服务业企业,按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对比前两年度最高值存量部分的12%、增量部分的60%给予奖励,最高5000万元。
法律、会计、咨询、广告四大行业的知名企业在本区设立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2%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
对新注册企业,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实现统计月度新增且符合第一款规定的当年,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含企业人才奖),第二年、第三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给予奖励。
第五条 【成长壮大奖】对当年营业收入3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1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7.5%以上的批发业企业,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0.05‰给予奖励,最高300万元。
对当年营业收入3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1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7.5%以上的零售业企业,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0.5‰给予奖励,最高300万元。
对当年营业收入12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7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4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2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1‰给予奖励,最高300万元。
对规模(限额)以下企业首次成长为规模(限额)以上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享受第四条第三款扶持的企业,不享受本条款扶持。
第六条 【企业人才奖】对符合第四条第一款或第三款规定企业的人才,按其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15%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300万元,且不超过个人应纳税额的100%。单个企业奖励对象不超过10名,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
第七条 【新业态发展奖】对国家、省、市工信部门认定的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50万美元以上、在岸服务外包执行额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1美元对应0.01元人民币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15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省或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的,给予最高15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国家、省、市商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园区、示范特色步行街(商圈)、品牌连锁便利店,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服务外包行业权威荣誉认定的企业或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品牌零售业企业在本区设立全资零售子公司并新设门店,五星级以上酒店、五钻级以上餐饮店在本区设立全资住宿餐饮子公司并新设门店的,按其投资总额的30%给予单个门店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服务本区现代服务业、依法注册成立并按章程开展活动的行业协会,给予每年最高30万元活动经费补贴。
第八条 【资金配套】对获得国家、省、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分别按扶持金额的100%、70%、50%给予资金配套,最高分别为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对获得省或市出口信用保险扶持、上年度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上、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的3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且获得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其实际缴纳保费。
鼓励汽车平行进口,对进口企业(开具信用证的进口方)整车进口给予每台3000元奖励。
第九条 【重点项目扶持】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办法扶持范畴。享受本办法扶持的对象,须签订相关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应将所获扶持金予以退回。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
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
(印发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总部企业集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总部企业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截至上一年度,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3家以上,其中区外公司2家以上;服务业企业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1000万元以上(住宿餐饮业、其他营利性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5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30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零售业企业3亿元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2亿元以上,住宿餐饮业企业1亿元以上)。
第三条 【项目落户奖】对新设立的外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仅限世界500强企业投资)、2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上、3亿美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500万元奖励。
对新设立的内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仅限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投资或区内已有制造业企业在本区投资设立的独立法人区域销售总部)、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500万元奖励。
第四条 【经营贡献奖】对当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零售业企业3亿元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2亿元以上,住宿餐饮业企业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的企业,按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对比前两年度最高值存量部分的20%、增量部分的60%给予奖励,最高5000万元。
对新注册企业,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实现统计月度新增且符合前款规定的当年,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含企业人才奖),第二年、第三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给予奖励。
第五条 【企业人才奖】对符合第四条规定企业的人才,按其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15%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300万元,且不超过个人应纳税额的100%。单个企业奖励对象不超过10名,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
第六条 【办公用房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平方米50元/月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期限3年,每年最高补贴300万元;对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购买房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500万元。
第七条 【能级提升奖】支持总部企业“走出去”,参与共建“一带一路”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对在3个以上境外国家或地区采取直接投资、并购等方式设立分支机构,经国家、省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且单个项目投资额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品牌升级奖】对首次上榜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中国零售100强的企业,分别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重点项目扶持】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办法扶持范畴。享受本办法扶持的对象,须签订相关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应将所获扶持金予以退回。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
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办法
(印发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产业集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高科技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基金扶持】设立科技创新创业投资母基金,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方式,重点投向本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
第四条 【资金配套】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授予的科技奖励或立项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分别按扶持金额的100%、70%、50%给予资金配套,最高分别为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对“科技部中央财政科技计划”2011年以后立项支持的重点研发计划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到本区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经认定给予最高500万元配套。
第五条 【研发资助】对经国家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给予300万元扶持。
对企事业单位参与本区重点推进的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的,经批准立项,每项给予最高 200万元扶持。
对已建立内部研发机构且当年研发费用5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按其研发费用增长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100万元。
第六条 【科技金融补贴】对获得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科技企业,按所获投资额的5%给予扶持,最高100万元。
对购买科技保险险种的科技企业,按市保费支出补贴金额的50%给予配套,每年最高15万元。
第七条 【技术合同奖励】对技术合同(含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年度累计技术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的技术输出企业或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第八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对新落户本区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经认定的招商单位每引进1家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招商单位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纳入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库的企业,按广州市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九条 【重点项目扶持】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机构承担。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办法扶持范畴。享受本办法扶持的对象,须签订相关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应将所获扶持金予以退回。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