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株洲市市级财政性资金定期存放管理办法
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市级财政性资金定期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性资金定期存放管理,现将修订后《株洲市市级财政性资金定期存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11日
株洲市市级财政性资金定期存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性资金定期存放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部门纳入专户管理的特定资金,包括社保基金和其他专项资金。但根据有关规定,以下资金一律不得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放:
(一)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资金;
(二)待缴国库的非税收入资金;
(三)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资金。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定期存放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公正透明、安全优先、科学评估、权责统一和兼顾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定期存放采取竞争性方式,存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含1年)。
第五条 市财政局成立领导小组对财政性资金定期存放进行管理。领导小组由市财政局局长任组长,相关业务部门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预算科、国库科、财政监督检查科、金融管理科、机关纪委、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具体存放管理工作由国库科组织实施。
第二章 存管操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支付需要的前提下,确定参与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的资金规模,通过综合评分法择优确定存放银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各银行定期存款到期金额的1/3将作为基数进行续存,不参与竞争性存放管理活动。
第七条 参与银行应为法人机构或市内最高一级分支机构,且符合如下条件:
(一)在株洲城区(不含渌口区)设有分支机构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向市检察院、市银监局查询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四)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本年度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尚未公布的,按照上一年度公布的结果确定。
第八条 采用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主要遵循以下流程:
(一)制定评分细则。列明项目内容、评分指标和标准、参与银行资格要求、需提供材料、报名方式和截止时间等事项。采取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择优确定资金定期存放银行及额度。
(二)发布存放公告。由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主管业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定期存放额度和期限意见,经国库科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审定。定期存放额度、期限及评分细则应发布公告。
(三)明确参与银行。参与银行名额根据当期存放额度、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等因素确定,参与银行名额不低于符合条件银行总数的1/4且不得少于5家。
(四)组织开展评分。评分小组由1名召集人、2名外部评分小组成员和4名内部评分小组成员组成。市财政局国库科协管领导任召集人,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株洲中心支行、市审计局等3个单位组成外部评分小组成员库,从中抽取2名成员组成外部评分小组。市财政局国库科、金融管理科、政府采购办、相关业务部门组成内部评分小组成员库,从中确定4名成员组成内部评分小组。
(五)确定存放金额。按照各存放银行最终得分占比情况,确定存放金额。
(六)签订存放协议。存放银行名单经公示后,市财政局及存放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资金存放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防范资金风险。
(七)出具廉政承诺。存放银行应向市财政局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相关人员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相关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金融机构的薪酬、奖励、费用等方面挂钩。
第九条 综合评分法的评分指标和标准的具体设置,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评分指标采用百分制。主要包括:
经营状况(10分)。主要考核资金存放银行的内部控制水平、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等;
服务水平(20分)。主要考核开户银行信息系统建设、对账服务、分账核算服务、以往提供服务履约情况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
利率水平(20分)。主要考核定期存款利率等,利率应当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贡献程度(50分)。主要考核资金存放银行存贷比以及对财政收入、实体经济融资、投贷保补联动业务、支持地方政府防范化解债务风险工作等方面的贡献度。
评分标准主要明确各项评分指标的权重和计分公式。
具体的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由市财政局结合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另行设置。
第十条 根据存放银行最终得分确定财政性资金在各银行的存放额度。设定最后1名存放银行最终得分为1分,其他名次存放银行最终得分=其他名次存放银行得分-最后1名存放银行得分+1分。再按各存放银行最终得分占全部存放银行最终得分之和的比重,分别乘以拟存放定期总额度,计算出各存放银行最终存放额度(最终存放额度=存放银行最终得分/全部存放银行最终得分之和×拟存放定期总额度)。最终存放金额以百万元为单位四舍五入后进行取整,每家银行存放额度不超过当期存放额度的20%。
第三章 监管与责任
第十一条 存放银行未按规定和承诺办理相关业务,造成财政性资金存在风险或损失的,存放银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资金存放及额度分配工作。如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或违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竞争事项有关联的,应事前主动实行公务回避。
第十三条 如遇有关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市财政局可提前全部或部分支取定期存款,存放银行应积极予以配合办理。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时国家有关利率政策计付利息,未支取部分仍按原协议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每半年对存放银行进行一次动态评估,发生以下情形有权提前收回存放银行的存放资金,并在3年内取消该银行财政性资金定期存放资格:
(一)存放银行在资金存放期间出现资金安全事故和重大违规行为的;
(二)有不正当参与竞争行为的;
(三)未遵守廉政承诺或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
(四)没有按照存放协议承诺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的;
(五)其他妨碍资金存放安全的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株洲市市级财政性资金定期存放管理办法》(株财发〔2018〕30号)废止。
株洲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