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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厅信息化建设应用管理规定

发表于:2017-08-31 关注 
为推进厅信息化发展,加强和规范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信息化建设应用管理,根据《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和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本厅实际,制定了广东省农业厅信息化建设应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厅信息化发展,加强和规范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信息化建设应用管理,根据《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和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网络基础设施、业务信息系统、基础信息库、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信息化标准体系和信息化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厅机关和直属单位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厅信息化项目)的咨询评估、立项审批、政府采购、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信息化项目中涉密和固定资产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指导监督信息化项目中涉密工作的开展实施。

  (二)指导监督厅本部信息化项目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发展计划处、财务与审计处负责厅信息化项目建设的资金预算管理和使用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发展计划处牵头按《广东省农业厅省级农业项目管理试行办法》落实预算管理工作。

  (二)财务与审计处对厅信息化项目的资金使用、采购进行管理和审计监督。

  第六条 市场与经济信息处负责信息化项目的计划制定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信息化需求,结合顶层设计成果,组织制定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年度开发建设计划。

  (二)负责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的评估,组织申报,厅信息化项目的立项。

  (三)协调和督促信息化项目建设工作。

  第七条 各处室、事业单位负责本处室、单位职责范围内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职责内项目)的申请立项、信息收集和使用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提出新建平台的业务应用需求和立项申请。

  (二)牵头组织职责内项目建设,并对职责内项目的开发提出意见。

  (三)牵头职责内项目的验收和成果鉴定。

  (四)项目建成验收移交后,负责职责内系统平台的应用、数据更新工作,负责系统平台应用、数据更新和维护的资金统筹协调工作。

  第八条 省农村信息中心承担厅信息化项目的技术支撑和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委托协助厅信息化建设单位的信息化规划、计划、技术标准的调研、需求收集、技术支撑和方案编制工作,负责系统平台的运行维护工作。

  (二)协助业务主管处室建立规范化的项目管理流程,并开展新建信息化项目全流程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联系项目监理机构,负责项目建设期间的资料收集、归档,协助做好资产入库等工作。

  第九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按职责分工实行领导负责制,各处室、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对本职责内信息化建设负总责。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条 各处室、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立项申请部门)应当根据本处室、单位职责范围内业务和办理流程进行信息化建设需求分析,并于每年三月底前向市场与经济信息处提交新建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填写《广东省农业厅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表》,并附业务需求书、可行性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市场与经济信息处收集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后,开展项目需求的整体分析工作,按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合资源、讲求效益的原则,结合农业信息化工作实际,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或专家队伍细化项目的业务需求、技术需求、项目投资概算等内容并形成统一立项申请报告。

  第十二条 由市场与经济信息处牵头,组织立项申请部门、厅办公室、发展计划处、财务与审计处、省农村信息中心及有关处室代表召开项目评估论证会,提出论证意见并进行修改。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立项项目进行评估,或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评估论证。


  第四章 项目招标采购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通过,由项目牵头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求,组织第三方专业咨询机构制定项目建设方案,会招标代理机构编制项目招标采购方案,报财务与审计处、政策法规处、市场与经济信息处、省农村信息中心核后,呈业务分管厅领导审定。

  第十四条 经审定的项目招标采购方案,由项目牵头单位按程序组织实施招标采购,采购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广东省农业厅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确定信息化项目采购中标单位后,由项目牵头单位或有独立法人的单位与中标单位拟定合同,经会政策法规处、财务与审计处,按程序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后与项目采购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并按程序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合同签订后,由项目牵头单位会市场信息处、信息中心等单位,根据合同、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拟订项目实施方案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启动项目实施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合同履行中,采购单位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且追加的采购金额没有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的,由项目牵头单位组织填写《信息化建设需求追加申请书》,报财务与审计处、发展计划处、市场与经济信息处审核,呈业务分管厅领导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如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项目牵头部门应及时向分管厅领导报告,组织财务与审计处、发展计划处、市场与经济信息处、信息中心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整改意见。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厅信息化项目应参考《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大纲》(以下简称《验收工作大纲》)的相关规定开展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牵头部门在项目完工后,经监理方审核并组织整理项目建设档案,按程序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后,由项目牵头单位会财务与审计处、发展计划处、市场与经济信息处、信息中心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由项目牵头单位按程序办理资金支付工作。项目逾期无法完成的,项目牵头部门应当按程序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第七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厅信息化项目成果(包括专利申请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著作权或版权等),除有特殊约定外,应归省农业厅所有。牵头部门与软件开发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明确以下权属:未经书面授权,软件开发单位不得将源代码程序及相关工作成果转让或许可第三方使用,不得对源代码程序、完成委托事项所产生的工作成果进行任何修改,也不得将修改后的工作成果加以使用或许可、转让给第三方使用等。软件开发单位提交的源代码程序应附带详细、规范的代码说明文档、接口文档和数据库文档。

  第二十二条 信息化项目档案形成后由项目牵头单位联合信息中心归集,归集后应提交一份交由档案室同步进行统一归档管理。项目档案建设的具体要求应参考《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后,原则上应托管在省农业数据中心运行维护管理;因工作需要托管在其它地方维护管理的系统平台,经会省农村信息中心,呈业务分管厅领导审批。

  第二十四条 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组织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护、应急管理、业务培训等工作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明确信息安全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