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通知公告   关于征求《广州市增城区、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集成电路及智能传感器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征求《广州市增城区、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集成电路及智能传感器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表于:2024-03-13 关注 

  关于征求《广州市增城区、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集成电路及智能传感器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集成电路及智能传感器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推动增城区集成电路及智能传感器产业集群发展,我局起草了《广州市增城区、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集成电路及智能传感器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同时,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对文件是否存在排除、限制竞争及妨碍统一市场有关情况一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并参照《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2)内容进行评估。

  社会公众对《广州市增城区、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集成电路及智能传感器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建议和意见(含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的,请以书面形式提出。以个人名义提出意见或建议,需注明所在单位、职务职称、联系地址及电话,并签署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意见或建议,需注明联系人及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30天(2024年3月12日—4月10日)。

  联系方式:020-82752560,zcgyfzk@163.com,增城区惠民路1号区行政中心4号楼428室

 

  广州市增城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2024年3月12日


  广州市增城区、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集成电路及智能传感器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修订)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集成电路及智能传感器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推动增城区集成电路及智能传感器产业加快发展,根据《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20〕8号)、《广东省加快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20〕2号)、《广东省培育半导体及集成电路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3-2025年)》(粤发改产业〔2023〕356号)、《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关于聚焦特色工艺半导体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穗工信规字〔2024〕1号)、《广州市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增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增城生产经营的,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主营业务为集成电路及智能传感器设计、制造、封测、装备、材料的企业,以及提供研发、公共技术服务等经营活动的集成电路及智能传感器相关企业及机构(以下简称集成电路及智能传感器企业)。

 

  第二章 健全完善产业链条

  第三条 【产业链项目引进支持】

  (一)设计类领域。对新引进的设计集成电路及智能传感器企业,设立或迁入后当年内在我区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实缴资本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制造、封测、装备与材料类领域。对新引进的制造、封测类、装备和材料类集成电路及智能传感器企业,设立或迁入后当年内在我区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按照企业落户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购地费用,下同)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积极引进集成电路及智能传感器上市公司(市值不低于250亿元人民币),上市公司总部迁移至区内或在区内设立一级子公司,设立或迁入后累计在我区实现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企业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已享受过此条政策的,后续按照不超过企业当年新增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对引进的制造、封测类集成电路及智能传感器企业,设立或迁入后累计在我区实现固定资产投资50亿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企业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亿元。已享受过此条政策的,后续按照不超过企业当年新增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万元。

  第四条 【产业链项目落地支持】

  (一)设计、装备与材料类领域。

  1.支持购买IP(知识产权模块)。对实际在我区开展研发生产的集成电路及智能传感器企业向IP提供商购买IP(含Foundry IP模块)的或使用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的IP复用服务的,按当年实际支付费用的30%给予补贴。

  2.支持购买EDA(电子设计自动化)设计工具。对实际在我区开展研发生产的集成电路及智能传感器企业购买EDA设计工具软件(含软件升级费用)、采购公共服务平台的集成电路及智能传感器设计服务或利用公共服务平台使用EDA设计工具软件的,按当年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补贴。

  以上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合计不超过1800万元。

  (二)制造、封测类领域。

  1.支持流片。对首次完成研发全掩膜(Full Mask)流片的企业,按直接费用的30%进行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使用多项目晶圆(MPW)流片研发的企业,按直接费用的80%进行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支持测试封装。对我区集成电路及智能传感器企业开展工程片、设备、材料的可靠性、兼容性测试验证、失效分析以及认证等,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 【产业链项目经营支持】

  (一)设计类领域。对设计类集成电路及智能传感器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经认定后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如企业当年同时达到多个奖励标准,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二)制造、封测、装备和材料类领域。对制造、封测类集成电路及智能传感器企业,年度产值首次达到2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如企业当年同时达到多个奖励标准,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第三章 提升产业创新水平

  第六条 【公共平台奖励】支持在我区建设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集成电路及智能传感器设计、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IP共享、多项目晶圆(MPW)以及集成电路及智能传感器产品、设备、材料等的分析、测试、验证、认证等公共技术支撑和服务。对新建的公共服务平台并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按平台固定资产投入的40%给予奖励,每家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七条 【人才培育奖励】加大力度引进集成电路及智能传感器领域人才(团队),对集成电路及智能传感器领域内符合条件的遴选类高层次人才、国际顶尖人才、国内高端人才、产业骨干人才、企业“三高”人才、企业优秀毕业生按照《广州市增城区、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奖励服务保障办法》给予创业、住房、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支持。

  (一)对当年产值达到2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且实现正增长的集成电路及智能传感器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个、5个、10个、20个、30个高管和产业高端人才奖励名额,按人才在该企业当年工资薪金的3%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对于设立或迁入后累计在我区实现固定资产投资50亿元以上的集成电路及智能传感器企业,给予在该企业当年工资薪金50万元以上的高管和产业高端人才奖励:

  1.工资薪金50万元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高管和产业高端人才,按人才在该企业当年工资薪金的3%给予奖励;

  2.工资薪金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高管和产业高端人才,按人才在该企业当年工资薪金的4%给予奖励;

  3.工资薪金200万元(含)以上的高管和产业高端人才,按人才在该企业当年工资薪金6%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300万元。

  同时符合以上(一)(二)项条件的,由企业自主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报。

 

  第四章 全面保障生产要素

  第八条【办公用地保障】对在增城区内租用自用场地、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000万元且纳入四上企业库的集成电路及智能传感器企业,根据企业实际用于办公或生产的建筑面积给予租金补贴,每平方米补贴实际租金(不含税)的50%,最高补贴3000平方米,补贴期限3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对在增城区内购置自用场地运营一年以上、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000万元且纳入四上企业库的集成电路及智能传感器企业,按该企业购买自用建筑物费用(不含税、不含土地购置费用)的10%一次性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 【生产用电用水保障】对当年产值正增长规上集成电路及智能传感器企业,以“先交后补”的方式,按照其工业用电和污水处理费用的2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合计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第十条 【项目建设保障】积极争取国家、省、市集成电路产业基金以及政策性银行对我区集成电路及智能传感器重大项目的资金支持。推动我区集成电路及智能传感器重大项目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全市“攻城拔寨、落地生根、开花结果”工作范畴,推进项目加快建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与区内其他优惠政策内容重复或类同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对于投资协议明确有资金扶持的项目,则不再享受本办法扶持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最高”“以上”“不超过”,均包含本数。所有项目的国家、省、市、区扶持奖励总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总额。具体扶持奖励所需申请材料,由实质审核发放部门制定申报指南予以确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扶持奖励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企业获得奖励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除人才奖励外奖励金应当用于企业生产制造成本支出等方面。

  禁止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非法骗取、冒领、截留、挤占、挪用、套用、滥用扶持奖励资金。违者由有关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部分条款根据当年财政预算规模和运行情况适时开放申报,具体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仍需兑现的支持政策将延续至执行完毕。由增城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