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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农业项目“以奖代补”实施办法

发表于:2024-03-06 关注 

  广州市增城区农业项目“以奖代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以奖代补”财政扶持农业项目的管理,推动资金向重点产业、重点环节、重点领域倾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示范带动和撬动社会资本积极投入“三农”领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广州市本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农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广州市增城区农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指的财政资金包括中央、省、市、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 “以奖代补”是指对于项目目标明确、实施内容明晰、竣工后即可验收和评估的可行性项目,立项后由项目单位先行筹资投入,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财政再给予一定额度奖励的补助方式。

  第四条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扶持的农业项目(以下简称“以奖代补”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3给予补助,上级文件有明确规定标准除外。特殊情况,实行一事一议,报区政府专题会议审定。

  第五条 “以奖代补”项目的申报、入库、预算确定、实施、验收、监督和绩效评价等主要管理程序,依照《广州市增城区农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 项目扶持范围

  第六条 “以奖代补”项目要求目标明确、内容明晰、竣工后具评估和验收。通过实施“以奖代补”,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升农业产业质量和效益,推动农业主体发展壮大,农业高质高效,农民富裕富足。

  第七条 “以奖代补”的扶持对象主要为农业企业,以及由区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农业经营主体。

  第八条 “以奖代补”项目实施内容主要包括农业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建设,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设施设备购置、观光休闲农业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环保类设施建设等。项目竣工后能形成一定可评估的实物、工作量。

  第九条 “以奖代补”项目总投资中不得含有:土地购置费及租赁费,生活管理用房、围墙等固定资产建设,车辆购置,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的劳务工资,种子种苗、农药、化肥、饲料、兽药等农业投入品,易耗品,试验试剂费、科研费、外协费等,自行制作、难以评估价值的设施设备,办公设施及其他与生产及项目目标无直接关系的投入。

  第十条 “以奖代补”项目不可多头申报,其他各级财政投入不可计入项目总投资。

  第十一条 申报“以奖代补”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区农业发展规划和农业产业政策支持方向,有利于农业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

  (二)有利于增加当地劳动力就业,带动当地种养业发展和促进农民增收;

  (三)项目实施单位工商注册(或认定地)和项目实施地点必须在增城区行政区域内。

  (四)近三年没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章 项目申报储备

  第十二条 “以奖代补”项目申报储备分为:上级资金项目申报和本级项目申报。上级资金申报,按照上级申报文件要求在广东省农业农村厅专项资金管理系统或广州市农业农村局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申报入库;本级项目申报,是对区级安排的农业财政资金进行申报,由项目申报主体报送给区农业农村局主管科室收集、核实,计划财务科负责汇总入库。申请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均应通过项目库申报、储备。申报入库流程如下:

  (一)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填写《农业项目申报表》《增城区农业“以奖代补”项目计划申报表》《增城区农业“以奖代补”项目申报承诺书》,提交辖区所在的镇街农办。项目单位所申报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须提供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永久性建设设施用地需提供规自部门发放的土地使用权证)、经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备案的土地租赁合同、设施农用地批复等。

  (二)项目核实。区农业农村局业务部门对项目计划申报表进行核实,重点核实该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符合农业财政资金扶持范围、项目成熟度和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等方面,指导项目申报单位修改完善项目内容,并对项目进行实地查看。计划财务科根据项目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可行性,按轻重缓急的原则,对项目主管科室提交的审核项目进行复核。

  (三)项目审定。复核合格后,由计划财务科召集相关业务科室召开项目审定小组会议论证、审定,审定通过的项目即可入库。

  (四)项目实施。项目入库后企业应根据自身发展情况组织项目实施,不能“等、靠、要”。

 

  第四章 项目资金安排

  第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局按照上级下达的任务清单或本级工作要求,结合该年度财政资金规模统筹安排,在区项目库内遴选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组织项目审查和立项安排,确定项目具体实施内容,符合条件的“以奖代补”项目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纳入部门预算项目资金计划。符合区政府议定的范围事项,需报区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符合条件的“以奖代补”项目的时间界定,以安排预算资金计划当月起,往前一年计算(如预算安排是当年8月,则上一年的8月后动工的项目)已入库的动工或未动工项目。

  确认条件,以项目承担单位就该项目签订的有关合同或协议日期为准。

  第十四条 经局党组会议或区政府审定同意的“以奖代补”财政扶持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局以资金文件的形式下达给相关项目实施主体及所在的镇街。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由区农业农村局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先自行验收,形成《自验报告》(见附件2),并填报《增城区农业“以奖代补”项目验收表》(见附件3),向区农业农村局提请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前,由项目实施单位从区财政公开招标工程造价机构库选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按照项目立项批复内容,出具工程造价评估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 “以奖代补”项目验收采取专家组负责制,专家抽取依照《广州市农业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经预算批复的“以奖代补”项目,在区农业农村局正式下达项目投资计划之日起1年内未提出验收申请或验收不合格的以及未按区农业农村局规定时间内施工建设、完工验收、资金拨付的,终止办理财政资金拨付相关手续。

 

  第六章 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 “以奖代补”项目验收后,项目的工程造价评估(或资产评估)总金额等于或大于预算批复总投资额的项目,按批复的补助金额予以拨付;项目的工程造价评估(或资产评估)总金额少于预算批复的总投资额但达到批复总投资额的2/3以 上(含2/3)的项目,补助金额按项目评估总金额同比例核减后予以拨付。项目的工程造价评估(或资产评估)总金额未能达到批复总投资额2/3的项目,取消其“以奖代补”资格。

  第二十一条 经预算批复的“以奖代补”项目,只要符合批复的资金使用环节,在项目验收时,项目总投资可从区农业农村局在《增城区农业“以奖代补”项目计划申报表》上盖章确认“确认项目动工日期”之日起开始计算,此日期后开具的合法财务票据及产生的会计凭证可纳入项目总投资计算范围。

  第二十二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局依据验收专家组成员签名认可通过验收的项目验收表,按照“数字财政”要求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将“以奖代补”财政资金一次性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七章 监督管理、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需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查或审计。

  第二十四条 项目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项目申报单位法人代表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签订《增城区财政“以奖代补”农业项目申报承诺书》,并在承诺书上手签“我已认真阅读,对上述情况已知悉,承诺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证完成”。

  第二十五条 “以奖代补”农业项目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以及资金拨付后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取消或收回财政资金。区农业农村局将在官网公示,并取消该项目申报单位今后申报财政扶持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以奖代补”农业项目在项目投资计划下达之日起一个月内,项目实施单位需向区农业农村局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如发现项目实施单位未有明显建设动作,如未签订合同(协议),未开展概算、设计等,区农业农村局可单方面取消该项目。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我区出台的农业项目相关的“以奖代补”政策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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