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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作废)

发表于:2019-07-12 关注 

  广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粤科高字〔2009〕143号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为支持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列入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地区(不含深圳市),其行政辖区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由省科技厅牵头,会同省外经贸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 申请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从事的业务应属于下列范围:

  ㈠ 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㈡ 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㈢ 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第五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㈠ 企业应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㈡ 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㈢ 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㈣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㈤ 企业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㈥ 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申报受理和认定工作通常每年两次,由省科技厅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的申报材料要求及受理截止时间,原则上在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后60个工作日完成认定工作。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按照《关于印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火字〔2009〕152号)的要求,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网”上进行注册登记、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推荐表》并在网上提交,同时按照申报证明材料清单要求将材料报送至所在地(市)科技主管部门。所在地(市)科技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会同本级外经贸、财政、国税、地税和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申报通知的要求对申报材料联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送省科技厅。

  第八条 省科技厅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后,会同省外经贸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按技术领域和服务行业组织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确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名单,并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

  公示有异议的,由省科技厅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的,报国务院五部委备案。在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省科技厅、外经贸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颁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

 

  第四章 复审与复核

  第九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逾期不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复审的重点是根据《通知》中认定条件第3条、第5条、第6条对企业进行核查。企业须提交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论述、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表和离岸外包收入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初次认定进行公示和备案,换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

  第十条 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地(市)级科技、外经贸、财政、国税、地税和发展改革部门及省科技厅、外经贸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发展改革委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好跟踪管理,对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由省认定机构进行复核:(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2)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或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提请省认定机构复核。

  复核的重点是对发现的企业问题或变更的事项进行核查,以确认是否属实。已经证实问题的企业,提供虚假信息的,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在2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在政策有效期内再次申报按初次申报受理。

  第十一条 服务外包示范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有关部门向省科技厅提出对企业复审/复核的初步意见,省科技厅会同省外经贸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确定最终意见,并报国务院五部委备案。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后,可按《通知》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事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外经贸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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