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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招商选资奖励办法

发表于:2018-02-13 关注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招商选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号: 荔府办〔2017〕76号

发布日期: 2018-02-13

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委审定,区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荔湾区招商选资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若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科工商信局反馈。

特此通知。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1日

(联系人:周运珍,联系电话:020—81516325)


广州市荔湾区招商选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招商选资积极性,加大力度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要求的投资项目和企业,促进本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在引进投资项目和企业中起主要和关键作用的引荐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和企业是指自2017年1月1日起依法在荔湾区登记设立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上述企业的投资项目或不是独立法人、但主要在我区纳税的各种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引荐人包括引荐单位和自然人。引荐单位可以是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引荐单位和自然人不包括区属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经济联社以及所有区财政拨款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奖励的投资项目和企业(不含房地产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同时符合本区的产业发展要求。

第五条 投资项目所属的企业必须注册地设在本区,且落户后经过一个会计年度依法经营,在本区纳税。

第六条 项目引进的奖励标准:

(一)每协助引荐一家企业(金融企业除外),从该企业在我区注册成立之日起三年内累计内资注册资本在3000万(含本数)以上,累计外资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含本数)以上的项目,按注册资本到位额的6‰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引进金融法人企业的,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引进实缴注册资本2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40万元;20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5万元;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5万元;5亿元以下2亿元 (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2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含)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引进项目符合本条第(一)项的条件下,如果是世界企业500强设立项目的,额外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如果是中国企业500强设立项目的,额外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如果是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设立项目的,额外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单个项目只奖励一次。

(四)从区外引进或在我区新设立的企业经评审后被认定为区重点企业或市总部企业,从认定年度起连续两年,按该企业对区财政贡献每年给予引荐人5%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若无法认定为区重点企业或市总部企业,但当年度或第二年度对区财政贡献超过50万元(含本数)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5%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从区外引进或在我区新设立的企业在进驻当年或次年成为规模以上并纳入区统计管理的,每家奖励引荐人5000元。

第七条 凡符合申请资金奖励条件的项目和企业,申请人应在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向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组织区招商稳商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进行审核,并于4月30日前提出奖励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申请人应在申请期限内按要求提交申报资料,并同时提交申报资料原件予以核对,具体要求如下:

1.引荐人签署的奖励申请表;

2.引荐人引荐确认证明(需加盖被引荐单位公章);

3.引荐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引荐项目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引荐项目的验资报告;

6.引荐项目落户后一个完整纳税年度的税收证明。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述的奖励均奖给单一的奖励对象。如果一个奖励项目涉及多个单位或个人,应协商一致,只能由其中一个单位或个人申报。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述的各款奖励均可叠加,单个招商机构累计获得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确保申报资料的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将收回奖励。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奖励金支付方式

引进符合第六条第(一)、(二)项条件的项目,奖励金按以下方式支付给引荐方:

(一)内资项目:需在项目对我区地方经济贡献大于项目引荐奖励金额后,按照注册资本实缴的比例进行支付。

(二)外资项目:按照项目注册资本实缴的比例进行支付。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世界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财富》(《FORTUNE》)杂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二)中国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三)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上规模民营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四)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是指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五)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是指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