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事项实施细则
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事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和促进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事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4〕90号)和《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商务规字〔2017〕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事项(以下简称“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资金”)是市级财政在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我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绩效目标]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资金的绩效目标是:扩大我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规模,提升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质量,创新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发展模式,优化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结构,增强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企业国际竞争力。
第四条[部门职责分工]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和各区商务、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商务委负责资金设立和调整申请、预算申报、编制资金分配使用计划、牵头制定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开展项目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和业务监督检查等。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设立和调整申请、组织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审核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办理资金拨付、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配合做好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方向和标准
第五条[支持对象]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资金的支持对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从事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相关单位;
(二)按照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或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
(三)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监管、检验检疫和安全生产等方面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四)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六条[支持方向和标准]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资金采取补助和奖励等方式安排使用。支持方向和标准如下:
(一) 服务贸易
1.补助
对单个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在单个预算年度内单个或多个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1)对上一年度服务贸易申报单位服务贸易业务实绩达到2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2)对服务贸易公共平台的建设费用(主要包括购置相关设备和软件系统、项目研发人员开发费用等)按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对服务贸易公共平台的运营费用(主要包括网络租赁、系统维护、软硬件升级、市场开拓、宣传推广等)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
(3)对开展国际认证、境外宣传推广、参加境内外服务贸易知名展会等服务出口品牌建设国际化经营活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予以补助,单个申报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对为开展服务国际化经营获得金融机构提供的信用保险,按不超过保费率的50%给予补助,单个申报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
(4)对我市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重点项目,每个项目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对国家扶持的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项目给予配套补助。
(5)对其他需补助的事项,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资金补助。
2.奖励
(1)对新认定的市服务贸易示范区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服务贸易示范基地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年度考核评定为合格以上的示范区和示范基地,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2)对新认定的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服务贸易重点培育企业(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
(3)对新认定的市国际服务贸易人才培训机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二)服务外包
1.补助
对单个申报单位在单个预算年度内单个或多个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1)对服务外包申报单位开展离岸业务达到100万美元以上,或在岸业务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
(2)对吸收汇集广州地区以外的服务外包业务(指以在广州的独立法人公司为总部,合并广州地区以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吸收汇集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额达600万美元以上,且离岸业务同比增长30%以上的服务外包申报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吸收汇集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额达300万美元以上,且离岸业务同比增长30%以上的服务外包申报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
(3)服务外包公共平台建设项目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运营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总额不超过30万元;产业促进平台和公共性基础设施按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对服务外包申报单位实际支付的国际通信专线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实际费用50%的补助。
(5)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员工培训给予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50%的补助。
(6)对申报单位取得服务外包相关国际认证、维护及升级,给予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50%的补助。
(7)对申报单位开展服务外包促进活动和服务外包专项工作给予补助。对本市申报单位参加由市商务委组织的境内外知名服务外包专业展会、产业推介和项目对接活动,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50%的补助。
(8)对其他需扶持的事项,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资金补助。
2.奖励
(1)对新引进和培育知名服务外包申报单位给予奖励。
①属于《财富》500强、国际外包专业协会(IAOP)全球外包100强、全球在华十大供应商或中国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在广州新设立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独立法人申报单位,按实缴资本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②对新落户广州的中国服务外包百家成长型企业,按实缴资本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③对近3年在我市新设立而未获奖励的上述申报单位,上年度新入选的按上述①②款规定标准的70%给予奖励,上2个年度新入选的按上述①②款规定标准的50%给予奖励;
④对新设立的跨国共享服务中心,按实缴资本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跨国共享服务中心是指跨国申报单位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离岸外包服务,为其集团内部或相关客户提供共享服务(包括研发、测试、IT、供应链、财务等服务)的技术中心、财务中心、采购中心等;
⑤对我市获得《财富》500强、国际外包专业协会(IAOP)全球外包100强、全球在华十大供应商、中国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或中国服务外包百家成长型企业称号的申报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⑥新成立且当年有服务外包实绩的其他申报单位,按实缴资本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
(2)对新认定的市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三)市商务委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部分或全部项目进行支持。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项目申报]每次项目申报前,市商务委与市财政局发布申报指南(或通知)。申报指南(或通知)明确资金的申报条件、时间和程序、申报资料要求、经办部门、经办人员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申请使用资金的申报单位应按资金相关规定和申报指南(或通知)要求进行申报,填报资金使用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资金。
第八条[项目审核]对申报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一)项目初审。各区商务主管部门会财政部门对本辖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汇总上报市商务委。
(二)项目评审。市商务委采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或内部评审等方式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延伸到现场核实。
在项目审核过程中,应通过“广州市财政专项资金查重系统”等平台对申报主体资格和项目开展合规性审查。
第九条[项目公示] 除需要保密的事项外,市商务委将审核后拟安排的项目在市商务委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市商务委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项目库管理]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资金原则上实行项目库管理。对已细化到具体项目并可编入部门预算的资金,市商务委将根据专项资金年度使用额度,按轻重缓急编列具体项目计划(细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年限),随每年部门预算一并报送市财政局。
对在部门预算中未能细化的资金,市商务委根据项目申报和评审结果编制具体项目计划,在市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之日起两个月内会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资金原则上在预算编制时应细化至各区,对确无法细化的转移支付项目资金,市商务委应在市人大批复预算之日起60日内,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至区级财政。
第十一条[资金拨付]市财政局对按规定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市商务委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信息公开]市商务委根据《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4〕90号)等规定,在广州市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上公开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申报指南(或通知)、项目申报情况、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等内容。同时,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申报指南(或通知)、项目申报情况、分配结果等内容在市商务委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十三条[资金使用管理]申报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财务制度规定作相应的财务及会计处理,建立完善的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申报单位收到资金后,应专项用于服务贸易或服务外包相关业务的支出,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绩效评价] 市商务委按规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并自觉接受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绩效评价工作。市、区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履行绩效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 市商务委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或审计。项目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六条[责任追究]申请单位和个人在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资金申报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或擅自改变财政资金用途等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为5年。《广州市商务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商务服贸〔2015〕10号)同时废止。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或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实施细则评估后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