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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7-07-05 关注 

  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筹和规范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商务促进政策,支持商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36号)、《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25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用于促进我市商务领域各项事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科学论证、注重绩效,公开公平、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及各区商务、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市商务委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和调整申请、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编制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牵头制定专项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报批、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项目绩效评价等。

  (二)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设立和调整、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审核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办理资金拨付、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三)各区商务、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所属企业、单位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是:实现商务稳定增长,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指标任务;促进商务领域深化供给侧结构改革,转变商务发展方式,加快培育商务领域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构筑高水平开放型经济体系,提升全球资源配置能力,推进国际商贸中心建设。

 

  第二章 支持方向与分配方式

  第六条 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省及本市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转型升级导向,有利于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和促进国际国内资源要素有序流动与优化配置,聚焦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与商务领域发展改革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第七条 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支持方向:

  (一)促进商贸流通创新发展。用于支持深化流通供给侧改革,创新现代商品流通方式,促进商贸流通转型升级,发展电子商务、融资租赁、跨境电子商务、商业保理等新业态,促进消费结构升级和发展民生商业,提升商贸流通高端化、信息化、标准化和集约化发展水平。

  (二)促进外贸转型升级。用于支持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优化贸易结构,发展外贸新业态,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和服务等为核心的国际竞争新优势。

  (三)促进国际会、展、奖目的地城市建设。用于支持会展业开拓创新,发展壮大会展产业链,促进会展业功能和布局优化,进一步提升会、展、奖国际化水平和影响力。

  (四)促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用于支持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建设,健全服务贸易促进体系,促进服务外包发展。

  (五)促进全球高端要素配置。用于支持招商引资引技引智,引进和培育壮大总部经济,支持企业“走出去”开展国际产业分工合作,促进“引进来”和“走出去”协调发展。

  (六)支持营造良好商务环境。推进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贸易便利化,推动商务公共服务与监管体系、商务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商贸流通健康发展。

  (七)市委、市政府明确需要重点支持的方向和事项。

  第八条 建立“大专项+支持事项清单”机制,根据上述支持方向,结合商务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重点和预算安排等因素确定具体支持事项,在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下设立子项进行管理。

  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调整使用范围或用途、增加或减少资金安排、设立或调整支持事项的,由市商务委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项下的支持事项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明确资金绩效目标、使用范围、分配方式、监督评价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如果支持事项为临时性或特定性工作任务,由市商务委会市财政局制定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十条 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等方式分配。

  (一)项目法分配资金主要是采取补助、奖励、贴息、股权投资、竞争性谈判、招标、先预拨后清算等方式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并拨付资金。

  (二)因素法分配资金主要是依据当年预算规模、各区均衡性因素、相关工作开展情况、项目库、以前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确定相关因素权重进行测算,采取“切块”方式向各区安排下达资金,由各区自行组织安排具体项目。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在每次项目申报前市商务委会市财政局发布申报指南(或通知),明确申报对象、资金使用范围、申报程序与要求、联系方式等内容。

  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简称“申报人”)均可按相关规定和申报指南(通知)要求申报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第十二条 申报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广州地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相关单位,或符合规定的个人。

  (二)按照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或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在境外开展业务的,还应当在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已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三)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信用记录良好。

  (四)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人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申报项目应控制在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内,不得跨范围申报专项资金。

  (二)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申报人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同一项目确因特殊情况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

  (三)申报项目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申报人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对申报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一)项目初审。经区、国有企业集团(简称“集团公司”)征集项目的,分别由各区商务主管部门会财政部门、集团公司对本辖区或本单位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汇总上报市商务委;经市商务委直接征集项目的,由市商务委进行初审。

  (二)项目复核。市商务委对各区、集团公司征集报送项目进行复核。

  (三)项目评审。市商务委采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或内部评审等方式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延伸到现场核实。

  在项目审核过程中,应通过“广州市财政专项资金查重系统”等平台对申报主体资格和项目开展合规性审查。

  第十五条 除需要保密的事项外,市商务委将审核后拟安排的项目在市商务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市商务委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项目库管理。对经评审、公示无异议且审批通过的项目,市商务委将根据当年专项资金使用额度、按轻重缓急编制具体项目计划(细列至具体项目实施主体、项目、金额、年限),随每年部门预算和中长期财政规划编报一并报送市财政局,并按规定纳入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项目库管理。

  第十七条 对在部门预算编制期间未能细化到具体项目的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市商务委结合申报专项资金情况,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具体项目计划(含专项资金安排额度、分配办法、支持方向和范围以及具体项目等)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对按规定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市商务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主体的申领手续。

  按照有关规定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批次拨付资金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经费使用完毕后,项目实施主体应及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

  按要求应当进行项目验收的,项目实施主体应在项目完工后及时向各支持事项实施细则或申报指南明确的市或区项目主管部门(如未明确的则为资金安排分配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资金使用单位进行项目验收,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转移支付区财政的专项资金,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定期与区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资金清算,区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将项目结余资金在规定时间内缴回市财政。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主体严格执行相关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现金。

  第二十一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其他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需要变更或撤销的,项目实施主体应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变更或撤销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商务委审核。

  对因故变更投资额或撤销的项目,项目实施主体应对专项资金进行结算并经项目主管部门和市商务委审核批准后,将结余资金按原拨付渠道缴回市财政。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均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如下: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

  (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人、申报项目、申请金额等。

  (四)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五)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七)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八)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上述信息应在广州市专项资金管理统一平台上公开,其中第(一)、(二)、(三)、(五)项信息同时在市商务委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三条 建立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区商务部门按照绩效评价管理的规定,组织对本辖区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项目实施主体应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并自觉接受市、区财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商务委组织本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并对项目实施主体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且做好抽查记录。市财政部门按规定组织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巡查监督或重点抽查。

  项目实施主体应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规定对项目申报、执行、验收等资料进行归档保存,以备核查。

  第二十六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一)对各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相关责任人,以及其他部门、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二)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责令其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挪用或其他违反规定使用和骗取财政专项资金行为的,在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并按规定向相关信用信息平台提交信用记录。

  (三)对涉及违法违纪的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各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主体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

  上述单位和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广州市商务委、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外经贸规财〔2015〕17号)、《关于印发<广州市支持企业境外参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外经贸法〔2012〕9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