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南沙区元宇宙技术应用示范项目
发布时间:2024-08-09 浏览量:70 收藏
项目支持经费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申报单位为登记注册地在本区、依法纳入本区属地统计、主管税务机关属于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且主营业务与所申报的场景相符。
2.应用场景实施地址要求在南沙行政区域内。
3.申报单位不能与所申报的场景提供单位为同一单位。
4.申报单位(含其正式员工)近5年内在所申请场景相关的数字技术方向拥有不少于1件授权发明专利或不少于3件软件著作权。
5.申报单位应具备一年内完成项目建设的技术、管理能力及资源,且应用场景解决方案应具备可行性和技术、费用合理性。
6.项目申报时须提供与应用场景提供单位签订的协议,明确技术、人力、设备、资金投入、知识产权、项目成果归属、风险责任单位等内容。未签署合作协议的单位不得列为项目的合作单位。
7.项目负责人应为牵头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且原则上不能更换。项目组成员须包括合作各方1名及以上成员。
8.项目验收时须新获得与申报内容相关的授权不少于1件发明专利或3件实用新型专利或3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9.申请单位须承诺在项目正式验收后提供不少于2年的免费运维服务。后续运维模式由申请单位与应用场景提供单位协商确定。
10.本项目申请单位原则上只能获得1个立项项目。
(一)申报单位及申报人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凡弄虚作假者,不符合申报条件或违规申报情形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后,项目不予立项,已获立项的作取消立项或实施终止处理。
(二)申报单位须按项目申报条件提交申报资料。申报材料受理后不予退还。
(三)申报单位及申报人需自行承担包括知识产权纠纷在内的潜在风险。
(四)申报单位存在项目主要组成人员参与到期未验收区内项目的,不得新申报项目。
(五)申报项目涉及区财政投资的、曾获上级或区内部门立项的、区内同类项目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一经发现,取消该单位在该年度所有项目的申报资格。
(一)项目申报书(原件,加盖公章,附件1);
(二)项目应用场景解决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背景现状、建设内容、项目团队、项目管理方式、财务管理制度、技术方案、预期目标、计划进度、前期工作基础、复制推广策略、后续运维保障、总投资预算、风险及规避措施等(原件,加盖公章,附件2);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企业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合作协议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项目自筹资金承诺函(复印件,加盖公章);
(八)项目涉及科研伦理和科技安全的,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要求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九)与项目和申报单位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发表论文、所获荣誉、技术成果检测情况、项目团队人员社保等。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纸质原件,A4纸双面打印,装订成册并编制附件目录和页码。报送纸质材料时,须同时提交《2024年南沙区元宇宙技术应用示范项目信息表》(电子版,附件3)。
2024年9月9日下午5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