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扶持
发布时间:2020-08-27 浏览量:290 收藏
一至二:外贸综合服务重点培育企业认定、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认定
对我区2018年1月1日起新认定的试点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满足条件的,按总部型企业的相关政策给予奖励。关于总部企业奖的规定以《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为准。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非总部型企业融资贷款贴息奖
对2018年1月1日起在我区新设且新认定的试点企业向区内银行机构融资贷款产生的利息,以贴息方式进行扶持,贴息比例不超过贷款利率的25%(超过基准利率的按基准利率计算),单个试点企业限额不超过100万元,企业每年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贴息合计不超过企业实际贷款利息的100%。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非总部型企业落户奖
对我区2018年1月1日起新设且新认定的非总部型试点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在我区的纳税总额分档次给予落户奖励。在我区纳税总额达到100万元的,奖励15万元;纳税总额达到2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纳税总额达到300万元的,奖励50万元;纳税总额达到500万元的,奖励100万元;纳税总额达到1000万元的,奖励200万元。
五、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非总部型企业经营贡献奖
(一)对2018年1月1日起在我区新设的非总部型试点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500万元以上,给予企业对我区经济贡献30%的奖励。
(二)对2018年1月1日前在我区已设立的非总部型试点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5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从2018年起给予企业对我区经济贡献增长部分30%的奖励。
(三)对经认定的试点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年进出口额达8亿美元及以上,或出口额达4亿美元及以上,且同比保持5%及以上增长的企业(已享受旅游购物、市场采购补贴的企业除外),该年度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非总部型企业出口信用保险配套奖
对已获得省、市出口信用保险扶持、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试点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的30%给予配套。企业每年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保费扶持合计不超过企业实际缴纳保费的100%。
七、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非总部型企业办公用房补贴
(一)对2018年1月1日起在我区新设且新认定的试点企业和培育企业,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100万元且在我区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月每平方米最高30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对申请租赁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原则上每次申请补贴期为一年,申请时间为企业实际租赁办公用房(以经属地出租屋管理中心备案的租赁合同上时间为准)的次年。租用办公用房是企业租赁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属食堂、车库、仓库。房管部门负责实地核查企业申请的办公用房情况。补贴期限为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且对企业的办公用房补贴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
(二)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违反上述规定出租或转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追缴已经获得的资助。
一、外贸综合服务重点培育企业认定
本指南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银行基本账户及实际办公场地在我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申请外贸综合服务重点培育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世界1000强、中央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企业在南沙新设直接控股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2.对上年度进出口额达8亿美元及以上,或出口额达4亿美元及以上的企业在南沙新设直接控股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3.由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国家级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由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广东省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及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广州市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上述企业在南沙新设直接控股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二、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认定
本指南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银行基本账户及实际办公场地在我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申请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年服务企业在100家以上;上年度纳入我区统计的进出口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银行授信额度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及以上,出口退(免)税分类等级三类及以上;具有线上外贸综合服务平台。
2.由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南沙区内“国家级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由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南沙区内“广东省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及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南沙区内“广州市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视同为试点企业,认定的南沙区内“广东省外贸综合服务培育对象”,需按扶持办法申报认定为试点企业。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非总部型企业融资贷款贴息奖
本指南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银行基本账户及实际办公场地在我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一)申请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年服务企业在100家以上;上年度纳入我区统计的进出口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银行授信额度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及以上,出口退(免)税分类等级三类及以上;具有线上外贸综合服务平台。
2.由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南沙区内“国家级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由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南沙区内“广东省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及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南沙区内“广州市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视同为试点企业,认定的南沙区内“广东省外贸综合服务培育对象”,需按扶持办法申报认定为试点企业。
(二)申请外贸综合服务重点培育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世界1000强、中央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企业在南沙新设直接控股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2.对上年度进出口额达8亿美元及以上,或出口额达4亿美元及以上的企业在南沙新设直接控股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3.由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国家级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由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广东省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及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广州市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上述企业在南沙新设直接控股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非总部型企业落户奖
本指南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银行基本账户及实际办公场地在我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一)申请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年服务企业在100家以上;上年度纳入我区统计的进出口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银行授信额度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及以上,出口退(免)税分类等级三类及以上;具有线上外贸综合服务平台。
2.由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南沙区内“国家级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由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南沙区内“广东省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及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南沙区内“广州市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视同为试点企业,认定的南沙区内“广东省外贸综合服务培育对象”,需按扶持办法申报认定为试点企业。
(二)申请外贸综合服务重点培育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世界1000强、中央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企业在南沙新设直接控股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2.对上年度进出口额达8亿美元及以上,或出口额达4亿美元及以上的企业在南沙新设直接控股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3.由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国家级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由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广东省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及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广州市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上述企业在南沙新设直接控股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五、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非总部型企业经营贡献奖
本指南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银行基本账户及实际办公场地在我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一)申请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年服务企业在100家以上;上年度纳入我区统计的进出口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银行授信额度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及以上,出口退(免)税分类等级三类及以上;具有线上外贸综合服务平台。
2.由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南沙区内“国家级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由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南沙区内“广东省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及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南沙区内“广州市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视同为试点企业,认定的南沙区内“广东省外贸综合服务培育对象”,需按扶持办法申报认定为试点企业。
(二)申请外贸综合服务重点培育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世界1000强、中央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企业在南沙新设直接控股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2.对上年度进出口额达8亿美元及以上,或出口额达4亿美元及以上的企业在南沙新设直接控股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3.由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国家级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由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广东省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及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广州市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上述企业在南沙新设直接控股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非总部型企业出口信用保险配套奖
本指南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银行基本账户及实际办公场地在我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一)申请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年服务企业在100家以上;上年度纳入我区统计的进出口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银行授信额度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及以上,出口退(免)税分类等级三类及以上;具有线上外贸综合服务平台。
2.由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南沙区内“国家级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由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南沙区内“广东省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及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南沙区内“广州市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视同为试点企业,认定的南沙区内“广东省外贸综合服务培育对象”,需按扶持办法申报认定为试点企业。
(二)申请外贸综合服务重点培育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世界1000强、中央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企业在南沙新设直接控股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2.对上年度进出口额达8亿美元及以上,或出口额达4亿美元及以上的企业在南沙新设直接控股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3.由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国家级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由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广东省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及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广州市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上述企业在南沙新设直接控股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三)保费发票开具时间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或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七、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非总部型企业办公用房补贴
本指南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银行基本账户及实际办公场地在我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一)申请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年服务企业在100家以上;上年度纳入我区统计的进出口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银行授信额度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及以上,出口退(免)税分类等级三类及以上;具有线上外贸综合服务平台。
2.由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南沙区内“国家级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由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南沙区内“广东省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及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南沙区内“广州市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视同为试点企业,认定的南沙区内“广东省外贸综合服务培育对象”,需按扶持办法申报认定为试点企业。
(二)申请外贸综合服务重点培育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世界1000强、中央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企业在南沙新设直接控股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2.对上年度进出口额达8亿美元及以上,或出口额达4亿美元及以上的企业在南沙新设直接控股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3.由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国家级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由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广东省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及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广州市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上述企业在南沙新设直接控股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三)对申请租赁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原则上每次申请补贴期为一年,申请时间为企业实际租赁办公用房(以经属地出租屋管理中心备案的租赁合同上时间为准)的次年。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负责实地核查企业申请的办公用房情况。
一、外贸综合服务重点培育企业认定
以下申请材料在办理申请审批时提供,一式两份。
1.《广州市南沙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在政策兑现网上提交申报材料预审通过后会自动生成);
2.《南沙区外贸综合服务示范企业申报表》(见附件1,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外资企业不需提供);
4.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业务的基本情况以及服务企业清单及合同(协议)复印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
5.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上一年度进入世界1000强、中央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企业在南沙新设直接控股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
(2)表明企业进出口情况的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
(3)“国家级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广东省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或“广州市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
6.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委托申请书(见附件2,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7.企业办理人委托书(见附件3,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8.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
9.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见附件4,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认定
以下申请材料在办理申请审批时提供,一式两份。
1.《广州市南沙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在政策兑现网上提交申报材料预审通过后会自动生成);
2.《南沙区外贸综合服务示范企业申报表》(见附件1,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外资企业不需提供);
4.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业务的基本情况以及服务企业清单及合同(协议)复印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
5.表明企业进出口情况的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
6.银行授信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
7.海关通关、出口退税信用评级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
8.线上外贸综合服务平台运行情况及平台网址(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
9.经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或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试点企业或广东省外贸综合服务培育对象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
10.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委托申请书(见附件2,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11.企业办理人委托书(见附件3,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12.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
13.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见附件4,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非总部型企业融资贷款贴息奖
以下申请材料1—10项在办理申请审批时提供,一式两份;11-12项在办理拨款时提供,一式一份。
1.《广州市南沙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在政策兑现网上提交申报材料预审通过后会自动生成);
2.《融资贷款贴息资助申请表》(附件1,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企业银行贷款明细表并附上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4.已获得省、市融资贷款贴息扶持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5.付息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附在对应贷款合同之后);
6.资金使用用途证明(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7.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委托申请书(见附件2,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8.企业办理人委托书(见附件3,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9.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10.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见附件4,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11.企业或机构的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12.收据(原件,加盖财务章;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非总部型企业落户奖
以下申请材料1—8项在办理申请审批时提供,一式两份;9-10项在办理拨款时提供,一式一份。
1.《广州市南沙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在政策兑现网上提交申报材料预审通过后会自动生成);
2.《政策兑现事项申请表》(见附件1,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年度纳税清单或清缴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
4.表明企业进出口情况的文件(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5.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委托申请书(见附件2,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6.企业办理人委托书(见附件3,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7.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
8.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见附件4,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9.企业或机构的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10.收据(原件,加盖财务章;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非总部型企业经营贡献奖
以下申请材料1—8项在办理申请审批时提供,一式两份;9-10项在办理拨款时提供,一式一份。
1.《广州市南沙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在政策兑现网上提交申报材料预审通过后会自动生成);
2.《政策兑现事项申请表》(见附件1,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年度纳税清单或清缴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
4.表明企业进出口情况的文件(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5.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委托申请书(见附件2,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6.企业办理人委托书(见附件3,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7.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
8.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见附件4,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9.企业或机构的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10.收据(原件,加盖财务章;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非总部型企业出口信用保险配套奖
以下申请材料1-11项在办理申请审批时提供,一式两份;12-13项在办理拨款时提供,一式一份。
1.《广州市南沙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在政策兑现网上提交申报材料预审通过后会自动生成);
2.已获得省、市出口信用保险扶持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促进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资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4.企业投保明细表(见附件2,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5.保险费通知书或最低保险费用通知书第一页(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6.企业付款银行水单(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7.保险费发票(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8.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委托申请书(见附件3,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9.企业办理人委托书(见附件4,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10.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11.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见附件5,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12.企业或机构的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13.收据(原件,加盖财务章;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非总部型企业办公用房补贴
以下申请材料1-9项在办理申请审批时提供,一式两份;10-11项在办理拨款时提供,一式一份。
1.《广州市南沙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在政策兑现网上提交申报材料预审通过后会自动生成);
2.《政策兑现事项申请表》(见附件1,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年度纳税清单或清缴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
4.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委托申请书(见附件2,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5.企业办理人委托书(见附件3,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6.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7.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见附件4,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8.场地说明,应包括地点、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办公用途、使用部门,以及现场照片;
9.当年经属地出租屋管理中心 吧 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发票(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10.企业或机构的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11.收据(原件,加盖财务章;复印件,加盖公章)。
2022年7月13日-7月22日
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于2022年7月22日前登陆南沙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注册,在“政策兑现办事指南”或“办事服务-政策兑现在线申请”专栏选择对应申报事项,线上提交申请材料盖章版扫描件或电子版。接到申报事项通过预审的通知后,按照办事指南要求带齐所有纸质材料到南沙人才一站式政务服务大厅的政策兑现窗口现场递交。
一、办事地址和受理时间
南沙人才一站式政务服务大厅3-8号窗口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 167 号(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国际人才港)二楼。
联系电话:020-22210855。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时,下午13:00-17:00时),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政策咨询及联系方式
本批兑现事项的具体情况可与我局工作人员联系。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与丰泽西路交接处中国铁建环球中心5号楼2栋10层商务局
联系人:傅若莹
联系方式:020-39053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