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南沙区促进商贸业(跨境电商、平行进口汽车)发展政策奖励
发布时间:2020-08-10 浏览量:582 收藏
一、申请商贸业发展非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服务贸易方面)
对符合规定的服务贸易企业,按其服务进出口业务对我区经济贡献给予奖励,其中,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设立的企业,前三年按其服务进出口业务对我区经济贡献的95%给予奖励,后两年给予50%的奖励,对于办法实施之日前设立的原有企业按其服务进出口业务对我区经济贡献的增量部分50%给予奖励。
二、申请商贸业发展非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国际贸易方面)
对符合规定的国际贸易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申请出口信用保险配套奖
对已获得省、市出口信用保险扶持、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试点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的30%给予配套。企业每年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保费扶持合计不超过企业实际缴纳保费的100%。
1.申请商贸业发展非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服务贸易方面);
2.申请商贸业发展非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国际贸易方面);
3.申请出口信用保险配套奖。
一、申请商贸业发展非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服务贸易方面)
符合以下全部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项目。包括批发业(国民经济行业大类代码〔以下简称行业代码〕51)和零售业(行业代码52)、住宿业(行业代码61)和餐饮业(行业代码62),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平行进口汽车企业。
(二)承诺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我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三)申请该项奖励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1)上一年纳入我区统计的服务进出口额达500万美元及以上;(2)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出口额占营业收入35%以上;(3)服务合同已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管理信息系统或服务贸易统计平台中登记并审核通过。
2.经市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二、申请商贸业发展非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国际贸易方面)
符合以下全部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项目。包括批发业(国民经济行业大类代码〔以下简称行业代码〕51)和零售业(行业代码52)、住宿业(行业代码61)和餐饮业(行业代码62),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平行进口汽车企业。
(二)承诺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我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三)申请该项奖励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上一年纳入我区统计的进出口额达8亿美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5%;
2.上一年纳入我区统计的出口额达4亿美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5%。
上一年已享受旅游购物、市场采购补贴的国际贸易企业不再享受该项奖励。
三、申请出口信用保险配套奖
符合以下全部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项目。包括批发业(国民经济行业大类代码〔以下简称行业代码〕51)和零售业(行业代码52)、住宿业(行业代码61)和餐饮业(行业代码62),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平行进口汽车企业。
(二)承诺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我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三)保费发票开具时间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一、申请商贸业发展非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服务贸易方面)
以下申请材料1-9项在办理申请审批时提供,一式两份;10-11项在办理拨款时提供,一式一份。
1.《广州市南沙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在政策兑现网上提交申报材料预审通过后会自动生成);
2.服务贸易企业奖励申请表(见附件1,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经市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4.企业上一年审计报告(经市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不提供该项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5.以下任意一种服务进出口证明材料,经市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不用提供:(1)企业上一年服务贸易收支专项审计报告;(2)已单列“服务进出口收支”的企业上一年审计报告;(3)企业上一年涉外服务合同、外汇收入凭证或付汇凭证、涉外收入和服务贸易进出口收支列表(见附件2);(4)其他可证明企业开展涉外服务业务的证明材料、涉外收入和服务贸易进出口收支列表;(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6.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委托申请书(见附件3,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7.企业办理人委托书(见附件4,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8.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
9.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见附件5,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10.企业或机构的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11.收据(原件,加盖财务章;复印件,加盖公章);
(以上第10至第11项材料在办理拨款时提供)
二、申请商贸业发展非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国际贸易方面)
以下申请材料1-7项在办理申请审批时提供,一式两份;8-9项在办理拨款时提供,一式一份。
1.《广州市南沙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在政策兑现网上提交申报材料预审通过后会自动生成);
2.国际贸易企业奖励申请表(见附件1,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表明企业进出口情况的文件(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4.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委托申请书(见附件2,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5.企业办理人委托书(见附件3,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6.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
7.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见附件4,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8.企业或机构的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9.收据(原件,加盖财务章;复印件,加盖公章);
(以上第8至第9项材料在办理拨款时提供)
三、申请出口信用保险配套奖
以下申请材料1-11项在办理申请审批时提供,一式两份;12-13项在办理拨款时提供,一式一份。
1.《广州市南沙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在政策兑现网上提交申报材料预审通过后会自动生成);
2.已获得省、市出口信用保险扶持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促进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资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4.企业投保明细表(见附件2,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5.保险费通知书或最低保险费用通知书第一页(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6.企业付款银行水单(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7.保险费发票(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8.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委托申请书(见附件3,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9.企业办理人委托书(见附件4,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10.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
11.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见附件5,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12.企业或机构的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13.收据(原件,加盖财务章;复印件,加盖公章);
(以上第12至第13项材料在办理拨款时提供)
8月21日-9月4日。
登陆南沙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注册,在“政策兑现办事指南”或“办事服务-政策兑现在线申请”专栏选择对应申报事项,线上提交申请材料盖章版扫描件或电子版。接到申报事项通过预审的通知后,按照办事指南要求带齐所有纸质材料到南沙区政务服务中心的政策兑现窗口现场递交。
政策兑现窗口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南沙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中庭82-85号窗口;
联系电话:020-39053010;
邮箱:nanshazcdx@qq.com。
受理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