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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配合做好2023年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发表于:2023-09-19 关注 

  广州市关于配合做好2023年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函〔2023〕228号)的工作要求,为做好我市清单制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区发展改革局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园区、信息平台等广泛宣传政策,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应知尽知。指导企业根据国家要求对号入座,应享尽享,避免一些企业因不了解政策而错过申报期。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9月15日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23年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粤工信电子函〔2023〕31号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委),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函〔2023〕22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做好我省清单制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政策宣传工作。请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委),有关行业协会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园区、信息平台等广泛宣传政策,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应知尽知。要指导企业根据国家要求对号入座,应享尽享,避免一些企业因不了解政策而错过申报期。

  二、按时提交材料。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发展改革局(委)按通知申报要求,对辖区内申报企业材料开展核查。各地市工信局牵头负责收集、审核、汇总本地市申报企业材料,并于9月22日前将核查结果上报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3年9月12日

  (联系人及电话: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吴跃前、沙天薏,020-83133441;省发展改革委贺龙飞,020-83138617)

 

  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工信部联电子函〔2023〕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有关规定,为做好2023年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现将管理方式、享受政策的企业条件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财税〔2023〕17号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清单。

  二、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3年9月1日至9月20日在信息填报系统(https://ic-tax.ccidthinktank.com/)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地方工信和发改部门)根据企业条件(见附件1),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初核推荐后,于10月10日前将初核通过名单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第三方机构,根据企业申报信息开展复核。根据第三方机构复核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联审并确认最终清单。

  五、企业可于10月31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清单印发后,企业可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六、清单有效期内,如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45日内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报告,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企业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将核实后的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附件3)和相关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继续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企业超过本条前述时间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不予受理,该企业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2023年度相关政策。

  七、地方工信和发改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清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复核。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复核后对确不符合企业条件的企业,函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按相关规定处理。

  八、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情况,对符合政策的企业条件适时调整。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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