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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深圳市商务局会展业发展扶持计划(2022年及2023年1-6月展会及机构参加认定认证奖励项目)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3-08-29 浏览量:958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商务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3-09-01/2023-09-29
  • 项目类型 :
      租金/展会/制定标准补贴
  • 扶持方式 :
      奖励
  • 资助金额 :
      50万元

具体扶持方式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深圳市商务局会展业发展扶持计划(2022年及2023年1-6月展会及机构参加认定认证奖励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领域

  支持展会、机构参加认定认证,对经认定为“深圳市品牌展会”的展会,或通过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览或机构给予奖励。


  二、设定依据

  (一)政策依据:

  1.《深圳市关于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深商务规〔2022〕3号)

  2.《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修订)》(深商务规〔2023〕3号)

  (二)管理依据:

  《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


  三、支持数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

  有数量限制,受财政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视申报情况,我局据以对资助(或奖励)金额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资助(或奖励)金额以万元为单位按照舍尾法确定。

  (二)支持方式

  事后资助。


  四、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申报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2.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诺承担违约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4.申报单位未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5.同一项目市、区资助合计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

  (二)专项条件(符合任一条即可):

  1.展会项目获年度“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以《深圳市关于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生效期内公布的名单为准,即2022年2月28日后发布的名单);

  2.展览或机构于2023年6月前通过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


  五、支持标准

  1.对经认定为年度“深圳市品牌展会”的展会项目给予50万元的奖励;

  2.对通过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览或机构,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申报材料

  (一)基础材料:

  1.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申请书(网址:http://www.gdzwfw.gov.cn),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营业执照(电子版)。

  (二)已获年度“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的展会,应提交以下项目材料:

  1.由深圳市商务局发布的“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结果公告(2022年2月28日后发布);

  2.2022年或2023年上半年在深圳市内有实际从事会展相关经营活动的证明,如场租合同及发票的复印件等。

  (三)已通过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览、机构,应提交以下项目材料:

  1.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书复印件(发证时间为2023年6月前);

  2.2022年或2023年上半年在深圳市内有实际从事会展相关经营活动的证明,如场租合同及发票的复印件等。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公章;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所有页面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书脊(侧边)要求标注申报单位名称。


  七、申请表格

  本指南第六条(一)规定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申请书,网址:http://www.gdzwfw.gov.cn。


  八、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商务局

  (二)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时间:2023年9月1日—2023年9月26日18:00;

  2.纸质材料提交时间:2023年9月1日—2023年9月27日17:30;

  申报单位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在线填报、提交纸质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三)受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

  (四)咨询电话:0755-88103187


  九、申请决定机关

  深圳市商务局。


  十、办理流程

  发布申请指南——申请单位网上申报——初审——申请单位向市行政服务大厅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形式审查——资质审查——专项审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根据需要核查比对:资质情况,有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有无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有无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同一项目市、区资助合计是否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等情况)——核定拟资助计划——社会公示——下达资助计划——申请人提交拨付资料——拨付资金。


  十一、办理时限

  集中申报,成批处理。


  十二、证件及有效期

  证件:无。

  有效期限:无。


  十三、证件的法律效力

  无


  十四、收费

  无


  十五、年审或年检

  无


  十六、补充说明

  (一)已经资助过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项目、同一笔费用支出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该单位的申报资格并追究责任。

  (二)我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企业代理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事宜。请相关企业自主申报。我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和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局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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