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通知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支持广州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核心引擎的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支持广州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核心引擎的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表于:2023-08-28 关注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支持广州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核心引擎的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加大对广州市金融业的支持力度,加快推动广州金融“三中心、一标杆、一高地”建设,进一步推动广州市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我局在《关于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规定(修订)》(穗府规〔2019〕1号)基础上制订了《关于支持广州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核心引擎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现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形式提出,以个人名义提出意见或建议,请注明所在单位、职务职称、联系地址及电话,并签署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意见或建议,请注明联系人及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7个工作日:2023年8月25日-2023年9月5日。

  联系方式:

  (一)电子邮件:gzsjrjzcfgc@163.com;

  (二)联系电话:83171677;

  (三)书面信函:邮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广仁路1号广仁大厦2楼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政策法规与规划处,邮编:510000;

  (四)传真:83171650。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5日


  关于支持广州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核心引擎的若干规定(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及关于金融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认真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市委“1312”思路举措,加快推进广州金融“三中心、一标杆、一高地”建设,全面提升广州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水平,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全力以赴推动“二次创业”,奋发有为开创广州金融高质量发展新局面,根据《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委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20〕9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金融改革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粤府〔2021〕48号)和《关于全面提升广州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水平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的从事金融活动或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活动以及与金融直接相关的机构、项目和个人。本规定有关奖励补贴支出根据广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调整及安排拨付。

 

  第二章 丰富金融业态

  第三条 对金融机构及相关企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对经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首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实质开展业务运营活动,并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的法人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村镇银行、金融控股公司除外)按实收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实收资本达到10亿元(含)的,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实收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00万元;实收资本5亿元以下、2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实收资本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800万元;实收资本1亿元以下、5000万元(含)以上,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实收资本10亿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的奖励。单个法人金融机构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经国家或省批准设立、首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实质开展业务运营活动,并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可参照上述标准享受一次性奖励。

  对经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首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实质开展业务运营活动,并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的财务公司,实收资本达到1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8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15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对经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首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实质开展业务运营活动,并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的村镇银行,实收资本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5亿元以下、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对经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首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实质开展业务运营活动,并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的金融控股公司,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上述金融控股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法人金融机构,需有两家或以上不同类型机构对广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

  (二)对经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首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实质开展业务运营活动,并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地区总部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其他金融机构地区总部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对经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备案或批复,首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实质开展业务运营活动,并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的的金融租赁、证券、公募基金管理、期货公司等法人金融机构设立的专业子公司(不含股权投资机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四)对经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专业代理、保险销售公司,首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实质开展业务运营活动,并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实收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实收资本5亿元以下、2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实收资本2亿元以下、5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五)鼓励法人金融机构增资扩股,新增实收资本3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新增实收资本30亿元以下、2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800万元;新增实收资本20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400万元;新增实收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新增实收资本5亿元以下、2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一个公历年度内多次增资扩股的,按增资扩股合计数计算奖励金额。

  (六)鼓励法人金融机构跨地区并购重组。

  银行、信托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购重组市外金融机构,且重组后企业对广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并购交易额5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并购交易额50亿元以下、3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并购交易额30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证券、保险公司并购重组市外金融机构,且重组后企业对广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并购交易额3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并购交易额30亿元以下、2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并购交易额20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并购交易额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基金管理、期货、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并购重组市外金融机构,且重组后企业对广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并购交易额5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并购交易额5亿元以下、2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并购交易额在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四条 对地方金融组织及相关交易平台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对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实质开展业务运营活动3年以上且运营规范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其实收资本满足金融监管规定的实收资本要求后,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的实收资本金部分,经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认定,给予增资奖励:实收资本金增加30亿元(含)以上的,最高奖励1000万元;增加30亿元以下、20亿元(含)以上的,最高奖励500万元;增加20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的,最高奖励200万元;增加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最高奖励100万元。一个公历年度内多次增资扩股的,按增资扩股合计数计算奖励金额。

  (二)对经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首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实质开展业务运营活动,对广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的全国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首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实质开展业务运营活动、对广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的全国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一级分支机构,设立区域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地方交易场所经国务院或中央部委办批准升级为国家级交易平台或取得特许经营相关业务政策后均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三)对本规定实施后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地方交易场所,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五条 对金融科技或数字金融相关主体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支持鼓励金融科技或数字金融相关主体在广州开展经济活动,对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发起设立、首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实质开展业务运营活动,并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的研发中心、数据中心、测评中心、认证中心、实验中心(室)等重要金融科技机构,按其实收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三章 提升资本市场发展水平

  第六条 对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的广州地区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对在境内外证券市场直接上市的企业,按首发上市实际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其中:募集资金8亿元以下,补贴300万元;8亿元(含)-15亿元,补贴400万元;15亿元(含)以上,补贴500万元。已上市公司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并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实质开展业务运营活动后,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二)对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企业及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创新层企业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并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实质开展业务运营活动后,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三)对广东股权交易中心获得中国证监会等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及产品创新试点,给予每个创新试点一次性补贴300万元。

  第七条 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受托管理的私募基金实际投资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的非上市企业股权的规模给予管理能力奖励。其中:其受托管理的私募基金实际投资股权累计达到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2000万元;达到1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1500万元;达到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1000万元;达到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500万元;达到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300万元。投向房地产、二级市场股票、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等领域以及以股权投资名义从事债权业务等部分不予计算。

  同一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奖励累计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二)对于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企业,根据其所受托管理并已按国家规定完成登记备案手续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实际规模,给予管理能力奖励,管理资金达到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50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30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100万元。同一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企业获得的管理能力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对获批广州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试点资格或广东省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境外投资试点资格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且其管理的试点基金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对促进广州期货市场发展的机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对每上市一个期货新品种,给予广州期货交易所2000万元奖励。

  (二)按照上年度在广州期货交易所市场参与情况进行排名,排名主要参考该公司上年度在广州期货交易所累计成交量、持仓量以及相应增幅等因素,对排名靠前的期货公司给予以下奖励:

  1.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的期货公司按照上述指标排名,前3名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奖励。

  2.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的期货公司地区总部按照上述指标排名,前10名期货公司地区总部给予奖励,其中第1至3名奖励50万元,第4至6名奖励30万元,第7至10名奖励20万元。

 

  第四章 鼓励服务实体经济

  第九条 对普惠金融项目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广州市普惠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合作银行发放的符合条件的普惠贷款发生风险的,对每笔不良贷款本金损失按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央行货币政策工具。对获得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辖内发放的再贷款再贴现、各类专项再贷款等结构性货币政策支持的广州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上年度排名前3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口径)每家给予100万元补贴。

  第十条 对绿色金融项目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广州地区绿色中小微企业和项目的融资支持力度,对广州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度符合条件的绿色贷款余额增量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口径),给予增量部分0.02%的补贴,单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在境内外新发行绿色债券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给予绿色认证费用(含发行前绿色认证及发行后跟踪绿色认证)的50%补贴,单个债券发行人每年度绿色认证费用补贴金额合计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对农村金融项目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对广州地区农户投保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按照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的保费补贴。

  (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平台合作共建乡村振兴金融服务站。对在我市乡镇或农村地区设立的乡村振兴金融服务站,对各建站金融机构上年度前3个站点按照每个站点不超过15万元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年全部站点的补贴总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建站要求和标准另行制定。

  (三)鼓励各金融机构与涉农镇(街)和村基层组织的工作联动,对落实“金融村官”管理要求的金融机构,对每家金融机构上年度前3个村按照每个村5万元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年全部金融机构的补贴总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金融村官”认定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对融资租赁项目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对融资租赁公司新开展的飞机船舶租赁项目,按业务投放金额给予不超过0.1%的补贴。对飞机船舶租赁老旧资产处置项目,按照业务投放金额给予不超过0.5%的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设备融资租赁项目,承租人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或租赁物在广州生产的,租期超过1年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补贴。

  1.对小微、三农、绿色项目,奖励期间累计业务投放金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累计业务投放金额给予不超过0.5%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对其他设备类项目,单个业务投放金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直接融资租赁项目,按业务投放金额给予不超过0.2%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章 优化金融营商环境

  第十三条 对金融研究机构和金融人才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补贴:

  (一)支持金融智库建设,对首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实质开展业务运营活动,并对广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的国际性、全国性或地方行业特色新型智库,经报市政府同意后给予适当扶持。

  (二)开展金融人才评定、人才培养与提升。以全市统领性人才支持政策为框架指引,研究制定金融领域高层次人才系列支持政策,主要内容涵盖如下:以金融引进人才为重点开展评定,对经评定的金融人才给予奖励,每年合计奖励资金不超过4400万元。已评定金融人才并可根据全市统领性人才支持政策享受人才综合服务保障待遇。

  第十四条 对优化金融发展环境的相关活动和项目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对中国(广州)国际金融交易博览会组委会办公室主办的金融图书“金羊奖”评选活动每年给予200万元的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支持金融功能区所在区出台扶持政策,为进驻的金融机构提供用地、资金、人才等方面的支持。对符合本规定附录第(一)点条件的金融机构(其中金融控股企业所控股或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需作出实质贡献)在广州国际金融城起步区建设、购置自用办公住房,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通过公开出让方式以市场价格购地建设自用办公用房的,在进驻营业后按照自用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000元的补贴。

  (二)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在进驻营业后按照自用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000元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奖励补贴资金审查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进行。涉及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促进本市金融业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任务,经市政府同意,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等方式给予最大力度支持。

  第十七条 享受奖励补贴资金的企业在承诺期内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承诺,不得以短期注册公司、临时注资等方式获取奖励补贴,如违反承诺则应当按照承诺内容承担退回全部奖励补贴资金。

  第十八条 奖励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操作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和相关企业符合广州市其他产业政策支持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其他产业政策支持,但同一机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不得就相同事项申请不同奖励补贴资金。

  第二十条 享受奖励补贴的机构和企业应就奖励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及效果开展年度自查,并于次年1月底前将自查情况反馈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19〕1号)《广州市风险投资市场规范发展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20〕21号)《广州市融资租赁产业发展事项资金实施细则》(穗金融规〔2021〕1号)同时废止。符合穗府规〔2019〕1号、穗府办规〔2020〕21号、穗金融规〔2021〕1号文奖励补贴政策申报条件的事项,在本规定生效后未按照2023年及以前年度发布的《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规定扶持资金申报指南》完成资金申报、审核或拨付的,其政策依据仍为穗府规〔2019〕1号、穗府办规〔2020〕21号、穗金融规〔2021〕1号文。本规定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录

  名词解释

  (一)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包括法人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机构地区总部、金融机构专业子公司、金融市场交易平台。

  (二)本规定所称法人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经营性金融机构。

  (三)本规定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经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控股公司。

  (四)本规定所称商业银行专营机构,是指商业银行针对本行特定领域业务所设立、有别于传统分支行的,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的机构,并具备以下特征:针对某一业务单元或服务对象设立;独立面向社会公众或交易对手开展经营活动;经总行授权,在人力资源管理、业务考核、经营资源调配、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等方面独立于本行经营部门或当地分支行。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等。

  (五)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是指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法人金融机构,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的省或市级分行(分公司,省级和市级分别仅限一家)。

  (六)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专业子公司,是指金融租赁专业子公司,证券资产管理、经纪业务、承销保荐业务等专业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独立销售等专业子公司,期货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专业子公司,金融科技子公司等,并对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

  (七)本规定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管的金融组织,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交易公司等。

  (八)本规定所称金融市场交易平台,是指经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或广东省政府批准设立,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的金融交易场所。

  (九)本规定所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法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