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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支持工业厂房建设的若干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稿)》政策意见的公告

发表于:2023-08-17 关注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支持工业厂房建设的若干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稿)》政策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建设制造强国决策部署,积极落实省委省政府“制造业当家”和市委市政府“坚持产业第一、制造业立市”工作要求,加快我市产业发展载体存量增效、增量提质,释放制造业发展新空间、激发产业发展新动能、壮大经济社会发展新活力,我局起草了《广州市关于优化空间载体支撑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关于推动工业用地高效利用的若干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稿)》《关于支持工业厂房建设的若干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稿)》《关于加快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稿)》(附件1—4),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修改意见,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扫描后通过电子邮件反馈。以个人名义提出意见或建议的,需注明工作单位、职务名称、联系方式,并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意见或建议的,需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意见征求期限:2023年8月15日至9月13日

  二、电子邮箱:zhaoxl@gz.gov.cn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8月15日


  关于支持工业厂房建设的若干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鼓励高标准厂房建设】

  鼓励建设符合《广东省高标准厂房设计规范》(DBJ/T15-235-2021)、广州市产业导向和政策要求以及所在区关于税收、经济贡献和成长性等方面标准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打造集设计、研发、创新、运营、智能制造于一体的“工业综合体”。各区应制定建设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的实施细则,明确土地出让时产业用房分割登记、转让的比例上限和不得再次转让的年限。优化高标准厂房容积率计算标准,高标准厂房各层可按照单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各区根据相关标准认定后报市工信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政府(含市政府派出机构,下同))

 

  第二条【探索专用型厂房建设】

  为引导产业合理有序布局,促进产业集聚发展,鼓励分行业建设专用型厂房,并可通过特殊工艺流程论证优化容积率计算标准。鼓励各区结合本地区先进制造业发展重点方向,制定针对特定制造业行业专用型厂房的建设规模、经济数据指标、厂房技术指标,并以此为依据认定专用型厂房项目报市工信部门备案。对已备案的专用型厂房项目,当达到约定经济指标50%,区财政给予建设投资方奖补的,市财政按照1:1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各区政府)

 

  第三条【支持产业保障房建设】

  支持各区将工业用地划拨给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发区(产业园区)管委会或者具有产业保障房建设职能的机构,用于建设只租不售的产业保障房。

  各区公开出让工业用地用于建设工业园区并配建产业保障房的,土地竞得方在按要求建设完成并无偿移交产业保障房后,工业园区产业用房可全部分割转让。

  产业保障房建设主体应与相关管理主体签订项目监管协议书,监管协议书应明确项目设计要求、建设标准、产权限制、建设工期等内容,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附件。产业保障房租金价格按照主城区内不高于30元/平方米/月,主城区外不高于20元/平方米/月。(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

 

  第四条【工业厂房弹性租期出售】

  支持各区制造业企业产业用房分割转让,各区应细化分割登记、转让和受让的主体需要符合的条件。对于已备案、可出售的高标准厂房、专用型厂房项目,采取先租后售、弹性租期出售等方式出售给优质制造业企业。租赁时间可根据以下企业的资质条件调整:1.属于国家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可直接进行转让;2.属于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的,租赁半年后即可进行转让。(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区政府)

 

  第五条【加强厂房基础设施配套】

  加强工业厂房配套设施建设,电力、通信、环保、供排水管网、供气管网、安全、消防、海绵城市等配套设施能够满足入驻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产业类设施的开发应不迟于非产业类配套设施的开发。结合实际需求为远离城镇的项目按要求配套建设宿舍、食堂、文体等生活设施。(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应急管理局、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广州供电局,各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