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通知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荔湾区落实〈广州市 人才绿卡制度实施办法〉实施办法》 意见的通知
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荔湾区落实〈广州市 人才绿卡制度实施办法〉实施办法》 意见的通知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3〕10号)要求,结合荔湾区实际,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草拟了《广州市荔湾区落实〈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8月15日至8月25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电子邮件: lwrcb2014@163.com。
单位提出意见的,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意见的,请注明姓名、身份证号及联系方式。
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15日
附件
广州市荔湾区落实《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3〕10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申领条件
(一)符合《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条件(除第五条第(三)项申领人才绿卡B卡的人员外)的人才。
(二)《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本市各区实施办法规定的符合区域引才聚才方向申领条件的优秀人才。”可申领广州市人才绿卡B卡,具体为:
符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每年在本区创业或工作超过6个月、在本市有合法住所,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非广州市户籍国内外优秀人才:
1.经荔湾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或区有关部门认定评定的区高层次人才、产业领军人才(团队带头人)、名校(园)长、名班主任、名教师、名中医、荔湾工匠、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等类别人才。
2.在以下企业担任中高层管理或骨干技术岗位人员:
(1)当年度荔湾区重点建设项目业主单位;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企业、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
(3)荔湾区重点招商引资企业;
(4)荔湾区“四上”企业。
上述企业和人才名单,分别由区发改局、区科工信局、区商务投促局、区内各街道提供。
相关名词解释及附加条件,按本区制定的申领指南执行。
二、申领流程
广州市人才绿卡申领实施全流程网办。具体如下:
(一)申请。申请人登录“广州市人才绿卡管理系统”或穗好办APP,按相关流程指引进行申请。
(二)核定。区人力社保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定完毕。申请材料存疑的,申领人须配合查验或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三)制证。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市公安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
(四)发证。广州市人才绿卡完成制作后,由市公安局在3个工作日内送区人力社保局,区人力社保局通过寄付包邮方式送至申领人并同步签发电子证照。
三、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15日止。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