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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从化区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管护与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表于:2023-08-04 关注 

  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从化区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管护与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我区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工作,保障设施正常使用并长期发挥效益,我局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广州市从化区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管护与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公众征求意见。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8月4日至2023年8月15日止。

  二、公众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提出意见:

  (一)电子邮箱:chqnyncj_njglk@gz.gov.cn,联系电话:87976108。

  (二)信函: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河东北路54号区农业农村局农田建设科,邮政编码:510925。

  三、热烈欢迎广大市民积极参与,期待您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并请留下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以便必要时进一步联系,听取意见。

  特此公告。

 

  广州市从化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3日


  广州市从化区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管护与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我区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工作,保障设施正常使用并长期发挥效益,同时提高管护资金使用绩效,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_T 30600-2022)《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的通知》(粤农农办函〔2020〕201号)《广州市水务局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转发省水利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通知》(穗水水利〔2022〕47号)《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办法的通知》(穗农规字〔2022〕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各级财政及其他渠道筹集安排用于我区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的管护资金,对历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含改造提升)中已竣工验收的基础设施管护,包括田间道路设施、灌溉与排水设施等。其他项目的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具体适用情形】本细则所称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管护是指对工程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发现的轻微和局部损坏进行的修理、保养和防护,以及每年按计划定期进行的整修和养护,以维持工程设施完好,保持项目的设计功能,保证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与长期发挥效益。对严重损坏的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进行全面检修、加固,以及因超标准洪水或其他重大险情造成的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工程修复及工程抢险,按照国家、省、市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护主体和责任

  第四条 【管护主体】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确定管护主体,村民委员会、受益农民、农业经营主体和专业管理机构落实管护责任。

  第五条 【部门职责】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工作实行区、镇(街)分级管理。区农业农村、水务、财政等部门要立足自身职能,合力推动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区农业农村部门要抓好建后管护政策制定、监管项目区管护责任落实等工作。区水务部门要做好监督指导等工作。区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好财政资金筹措、拨付和监管等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要认真抓好管护政策落实和管护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等工作。村民、村民委员会、农业经营主体为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受益主体,承担日常管护责任。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做好建后管护检查、指导和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属范围内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管护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编制年度管护计划,开展具体管护工作。督促已流转农田的流入方落实管护责任。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职责】村民委员会对所属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承担管护责任。如委托村民、农民合作社或者社会力量等代管的,村民委员会要承担监督责任。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及农民群众义务】村民委员会、农民群众和农业经营主体是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的直接受益主体,有维护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的义务。村民委员会应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引导农民参与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管护。

  第九条 【管护责任划分】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在保修期限内,因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维护的,应由项目原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发生损毁的,必须立即开展恢复重建的,按照《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执行;可暂缓建设的,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程序纳入年度建设计划。遭人为恶意损毁的,由村民委员会或镇政府(街道办)责成损毁人予以修复或缴纳维修费。

  第十条 【分类处理】

  对于建成年份较早、建设标准偏低、设施配套不完善,工程年久失修、损毁严重的,可纳入《广州市从化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逐步开展改造提升。

  对于已经流转的高标准农田,农业经营主体必须接受和服从村委会和村民的监督,不得损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变更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并承担对工程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养护义务。

  对于尚未流转的高标准农田,村民委员会要安排管护员认真做好管护工作。管护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布局和现状。田间道路管护要维持路面平整、无杂草、无杂物,保持畅通。灌溉与排水设施要定期检查,确保设施完好、正常运行。渠道要及时组织除草、清淤疏浚。其它设施做好相应管护。

 

  第三章 管护内容

  第十一条 【管护内容】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管护范围主要包括历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含改造提升)设施。重点加强田间灌排设施、田间道路设施及附属设施的管护。

  第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设施管护内容】高标准农田设施管护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田间道路设施。主要包括田间道、生产路、下田坡道等,及其配套设施。

  (二)灌溉与排水设施。

  1.取水设施及配套设施:主要包括井、泵、井房、管道、涵、配电等设施。

  2.蓄水设施及配套设施:主要包括陂、坝、引水渠、引水管等设施。

  3.灌排水设施及配套设施:主要包括各类渠道、排水沟和渠系建筑物。

  4.高效节水灌溉设施及配套设施:主要包括头部设施、供水、输水管道、压力表、配电等设施。

  5.附属设施:防护栏、警示牌、计量装置等设施。

  (三)土壤改良监测设施。主要包括土壤质量监测站(点)及附属设施。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设施。主要包括岸坡防护设施、沟道治理设施、农田废弃物收集设施、生物通道及配套设施。

  (五)农田输配电设施。主要包括输电线路、变配电设施及其配套设施。

  (六)其他:主要包括墒情检测设施、公示碑(牌)、项目购置设备等。

  第四章 管护经费及使用

  第十三条 【管护经费来源】在确保符合各类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统筹整合各级涉农资金筹集管护经费,鼓励由村集体经济收益或自主筹资筹劳等予以保障,可探索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金融保险等多种方式拓宽管护经费来源渠道。

  (一)日常运行费用(泵站电费等)由受益主体承担。

  (二)已流转农田内的基础设施管护由流入方负责,相应经

  费由流入方自行解决。

  (三)村民委员会可通过提取公益金、村民“一事一议”制度等,积极筹措管护资金。集体经济实力强的村通过从集体收益中提取资金作为管护资金。

  (四)鼓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员,由镇政府(街道办)统一管理,人员补助经费由镇政府(街道办)发放。管护员负责农田基础设施日常巡查工作。

  (五)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年度资金需求申报,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农田基础设施管护经费纳入本级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六)纳入市级涉农资金管理的农田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可

  按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相关规定,统筹用于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管护。

  第十四条 【财政使用范围】财政资金安排的管护经费,主要用于设计使用期内的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日常维修养护,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购置等,发放管护员人员补助经费。不得用于: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项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企业担保金支出和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缮楼堂馆所以及建造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不含生产性运输工具)。

  (七)城市(不含涉农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基础设施建设。

  (八)投资(入股)、分红、购买理财产品、发放借款、及

  平衡预算等。

  (九)形成地方政府债务的支出。

  (十)农村医疗、社保、教育等另有保障资金的基本公共服

  务领域支出。

  (十一)其他非涉农领域支出。

  第十五条 【财政资金管理】财政安排的管护经费,由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预算管理规定和管护工作进度等据实支出,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当年结余由财政收回。

  第五章 管护项目实施流程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流程及标准】纳入村民委员会管护范围的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时,管护员要及时上报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到现场测算维修工程量及维修费用,并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核,维修费用在村级管护范围内的,根据实际工程量据实拨付。损毁程度较大,超出村级管护范围的,可按工程项目实施,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申报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管护项目,在申报预算时需设定绩效目标,明确项目完成后达到的经济、社会效益目标,管护项目验收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填写管护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并积极配合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管护项目的绩效评价。管护经费标准参照《广州市农田基础设施管护经费编制指引》(2022版)测算。

  第十七条 【购买服务主体】使用财政资金开展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可以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用购买服务方式择优选择第三方公司承接管护具体业务。

  第十八条 【购买服务要求】购买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管护服务,应根据管护的目标及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明确购买服务的具体内容,以及承接管护服务单位的资格条件和技术、人员、设备要求等。

  第十九条 【实施原则】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管护项目不得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二十条 【合同管理】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管护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当事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工程(工作)量、质量标准、技术资料、考核验收、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结算方式、履行期限、双方的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地点和联系方式等。

  第二十一条 【质量管理】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管护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并在实施过程中监督检查管护服务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管护质量。

  第二十二条 【工作考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管护项目的考核,每季度应不少于1 次。考核内容主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管护合同约定,对工程(工作)量完成情况和管护质量作出评价。季度考核结果作为管护项目验收和合同支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档案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做

  好管护工作相关资料的整编归档工作,并对管护服务单位日常档

  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验收制度】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管护项目实行年度验收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每个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组织验收。验收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工作)量完成情况、管护质量、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验收工作组织】参加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管护项目验收的单位应至少包括镇政府(街道办)、村民委员会、管护服务单位等。

  第二十六条 【资料移交】管护服务单位应在管护项目验收完成后1个月内将管护资料移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将管护工作情况作为农田建设工作评价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八条 【参与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参与单位和人员,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工程(工作)量、签订虚假合同、骗取管护资金、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细则解释权】本细则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实施日期及有效期】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