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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荔湾区产业园区贷款贴息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表于:2023-08-03 关注 

  关于《广州市荔湾区产业园区贷款贴息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荔湾区政府“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 “把高质量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坚持实体经济为本、制造业当家,研究制定一揽子政策,引导鼓励产业集聚发展”等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强化金融赋能老城市新活力,着眼促进荔湾区产业园区升级增效,带动规模以上企业发展,根据区委主要领导指示,我局牵头起草了《广州市荔湾区产业园区贷款贴息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8月2日至2023年8月12日,征求意见期间,群众可通过邮寄,或者按照本页面下方指引等方式向区发改局反映意见和建议。请在提交书面意见时留下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请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广州市荔湾区产业园区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

  书面信函:邮寄至广州市荔湾区发展和改革局(金融工作科);地址及邮政编码: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路127号,510150。

 

  广州市荔湾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8月2日

  (联系人:黄钰涵,联系电话:020-81877557)


  广州市荔湾区产业园区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标

  为贯彻落实荔湾区政府“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把高质量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坚持实体经济为本、制造业当家,研究制定一揽子政策,引导鼓励产业集聚发展”等有关工作部署,着眼促进荔湾区产业园区升级增效,带动规模以上企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支持对象

  基于“统筹集中、突出重点”原则,重点支持荔湾区内产业园区项目,主要包括新建产业园区项目、老旧园区提质增效改造项目。

 

  第三条 相关定义

  1.产业园区:主要指在荔湾区内投资新建、改造的各类产业园区,包括新建园区、老旧园区;其产业方向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业园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医疗产业园区、农业园区等;产业园区主要用于招商运营,招商方向主要为企业,且能产生较好的“四上企业”集聚效应的产业园。

  2.运营方:投资建设、改造产业园区的主体。

  3.贷款贴息:针对银行金融机构对产业园区运营方发放用于产业园区建设、改造的固定资产贷款,荔湾区政府统筹安排资金,对符合本办法条件的贷款主体给予贷款利息补贴。

 

  第四条 贷款贴息对象

  在荔湾区内投资新建产业园区、改造老旧园区的运营方。

 

  第五条 申报条件

  申报贴息的产业园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产业园区认定标准;

  2.独立核算的企业租赁面积不低于园区可出租总面积的60%;

  3.规模以上企业租赁面积不低于园区可出租总面积的20%。

 

  第六条 贴息标准及给付方式

  对于产业园区运营方投入园区新建、改造的固定资产贷款,根据银行贷款合同及利息回单,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限,按该笔贷款应付利息总额的3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年,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利息先付后贴,按半年申请。

 

  第七条 贷款贴息资金的用途

  主要用于产业园区项目的投入、运营,以及归还银行贷款利息等,不得用于与贴息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贴息资金

  1.申报企业有违法行为,或因涉嫌违法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2.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纳税、缴纳社保费用的;

  3.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

  4.申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5.申报企业在申报其他财政资金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6.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7.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8.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判决的;

  9.企业或实控人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10.企业在“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栏”(http://www.chinatax.gov.cn/ )存在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

  11.企业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存在相关执行信息及失信行为;

  12.存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不得申请产业项目贴息资金的情形。

 

  第九条 申请材料

  区发改局每年6月、12月发布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各产业园区运营方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贴息资金申请,提交材料如下:

  1.《广州市荔湾区产业园区贷款贴息申请表》(详见附件1,备注: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需原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企业纳税证明材料(登录网上税局打印贴息年度的《完税证明》,零税的提供无欠税证明或涉税征信情况;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投资项目的相关文件和批复(若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贷款申请书、合同、利息回单等贷款相关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园区总面积证明材料、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承诺书(详见附件2);

  8.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申报程序

  贴息申报由各产业园区主管部门负责线下受理进行初审,再由区发改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委托第三方机构的经费列入区发改局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区发改局负责汇总申报材料进行终审,审核通过后,申请划拨贴息资金。

  1.企业申报流程:

  (1)申报时间:7月1日-7月30日,次年1月1日-1月30日;

  (2)在申报时间内,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至各产业园区主管部门,并对申报项目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2.审批流程:

  (1)各产业园区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并将通过初审的企业相关资料报区发改局;

  (2)第三方机构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之内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3)区发改局结合初审意见与第三方机构复核意见进行终审;

  (4)区发改局终审通过后,在荔湾区门户网站上公示拟贴息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发改局发起拨付资金申请,区财政局按照程序支付至相关申请单位;

  (6)审批时限为6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违规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贴息申请企业,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扣减或停止补贴、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以及追究法律责任等。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荔湾区其他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扶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荔湾区政府所有。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过期后自动失效。如需继续执行,须重新制定并经荔湾区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