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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区黄埔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8-04-23 关注  开发区管委会 ,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 黄埔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穗开管办〔201628号)

广州开发区直属各单位,各直属国有企业,各群众团体,各事业单位;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

《广州开发区、黄埔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广州开发区管委会、黄埔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广州开发区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局、黄埔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反映。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310


广州开发区 黄埔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广州开发区、黄埔区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范本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穗字〔201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发展资金,纳入广州开发区、黄埔区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扶持对本区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贡献的科技成果、活动和项目。

第三条 科技发展资金的申请、审批、发放、监督和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科技发展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科学论证、优化投向、支持重点、注重效益和专款专用等原则。

科技发展资金的使用应当注重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进一步巩固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地位。

第五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发展资金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具体负责编报科技发展资金的预算、结算;

(二)制定科技发展资金的使用计划;

(三)做好科技发展资金的日常管理、使用指导和协调;

(四)负责开展科技发展资金使用情况的评估考核;

(五)负责科技发展资金申请的审核审批,办理专项资金拨付发放手续等工作;

(六)对使用科技发展资金的项目进行跟踪,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协助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将科技发展资金列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预算,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对资金整体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第七条 科技发展资金采用以下方式进行资助:

(一)前资助。即在科技项目立项后,根据资金计划进行事前资助,将资金直接拨至项目承担单位;

(二)后补助。即由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相应成果或服务绩效,按规定程序通过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包括事前立项(批复)事后补助、事后立项(批复)事后补助及共享服务后补助等方式;

(三)科技金融资助。即通过信贷风险补偿、融资补助补贴、股权投资等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方式予以资助的方式;

(四)奖励。即对在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科学技术成果及专利转化等方面为本区科技创新与高新技术产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五)管委会、区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科技发展资金用于以下方面:

(一)对经管委会、区政府批准的重大招商项目、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重大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公共服务平台、新型研发机构、国际合作、产学研合作等项目予以有偿资助或无偿资助;

(二)对经管委会、区政府批准的重大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通过股权投资、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最高1亿元资金支持;

(三)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部门立项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采用后补助的方式予以配套。对国家级科技项目,给予100%的资金配套,最高500万元;对省级科技项目,给予70%的资金配套,最高300万元;对市级科技项目,给予50%的资金配套,最高100万元。

单个企业每年度获得批复的区科技项目配套资助的总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500万元;单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超过部分不予配套;

(四)对区内企事业单位参与管委会、区政府重点推进的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的,经批准立项,采用后补助的方式予以不超过 200万元的资助;

(五)对经国家科技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等研发机构,采用后补助的方式给予300万元资助;对经省级科技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省级研发机构,采用后补助的方式按省级科技项目配套标准予以资助;

(六)对区内企业获得以下证书或批件的给予奖励:对获得药物临床研究批件的,给予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新药证书的,给予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对同时获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和发明专利证书的,给予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的新药类别、医疗器械类别、奖励标准和申报条件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七)对区内企事业单位获得上级科技部门、知识产权部门奖励予以配套奖励。对国家级奖励,给予100%的配套奖励,最高500万元;对省级奖励,给予70%的配套奖励,最高300万元;对市级奖励,给予50%的配套奖励,最高100万元;

(八)企业研发费用支出按照《广州市企业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实施方案》(穗科信〔2014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九)区内企业参与广州市科技创新小巨人认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复审的,按照《广州市科技创新小巨人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方案》(穗府办函〔201512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对本区知识产权工作的扶持,按照《广州开发区、黄埔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开管办〔201630号)执行;

(十一)对本区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的发展扶持,按照《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实施办法》(穗开管办〔201626号)执行;

(十二)对区瞪羚企业的发展扶持,按照《广州开发区瞪羚企业认定扶持办法》(穗开管办〔201518号)执行;

(十三)对本区孵化器的发展扶持,按照《广州开发区、黄埔区关于进一步加快各类孵化器发展实施意见》(穗开管办〔201629号)执行;

(十四)对本区创客空间的发展扶持,按照《广州开发区、黄埔区创客空间认定和扶持办法》(穗开管办〔201631号)执行;

(十五)对大学生科技企业的发展扶持,按照《广州开发区、黄埔区大学生科技企业扶持办法》(穗开管办〔201632号)执行;

(十六)对区领军人才、院士专家创业项目等扶持,按照区有关人才政策执行;

(十七)为实施本办法委托各类专业机构提供论证、评审、审计、法律等服务以及开展科技管理、软科学研究等相关活动的费用;

(十八)经管委会、区政府同意的其他科技支出事项。

第九条 同一事项符合本区多个性质或类型相同的资助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十条 使用科技发展资金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将资金挪作他用,不得克扣、截留资金;

(二)使用科技发展资金的单位应每年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汇报上年度项目研究开发进展情况,并填报《科技计划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三)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科技项目任务书完成情况总结汇报、绩效情况,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科技项目任务书的规定进行检查评估。

第十一条 使用科技发展资金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一)项目实施期间因故中止的或因不可抗力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中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已拨付尚未使用的经费应在提交书面报告1个月内退回,并提供项目资金专用账本备查,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进行处理;

(二)项目承担单位分立、合并或变更单位名称的,由变更后继续实施该项目的单位承担使用科技发展资金的权利与义务,且变更后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三)项目承担单位因分立、合并或撤销,致使项目中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企业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项目承担单位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231日前向管委会、区政府提交年度科技发展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对科技发展资金对区科技事业发展的影响和作用作出评价。

第十三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或因人为因素导致项目拖延、停顿,或项目负责人无合理原因拒不执行项目管理的报告制度或合同有关规定,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公开批评、停拨经费、终止或撤销合同、追回项目拨款、停止科技发展资金申请资格两年。

第十四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两年内申请科技发展资金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建议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在科技发展资金使用、管理中,有关单位负责人或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申请扶持的对象,应当是在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黄埔区范围内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并在区内实际经营,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和第(七)项规定的科技项目配套及奖励配套资助,同一项目获得上级重复立项或奖励的,可选择区最高资助额度申请配套;配套资助不叠加,但可申请补差。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最高不超过均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原《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萝岗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穗开管办〔20138号)同时废止。

原《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萝岗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穗开管办〔20138号)生效期间,已提出申请但未办结的事项,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办结;在本办法实施后,符合申报条件的区内企事业单位、个人原则上按照税务关系所属区域分别向广州开发区和黄埔区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