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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越秀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表于:2023-07-20 关注 

  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越秀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越秀区产业与事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加强科技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绩效,依据《广州市科技创新条例》、《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我局拟定了《广州市越秀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该管理办法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7月20日—2023年8月18日(30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

  1、邮箱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83号凯城华庭商务中心7楼区科工信局高新技术科

  2、联系电话:020-37678849,联系人:刘小姐  

  如有提出意见建议的社会公众,请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做进一步联系。

 

  广州市越秀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7月20日


  广州市越秀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注释稿)

 

  第一章 总则

  【政策依据】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越秀区产业与事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加强科技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绩效,依据《广州市科技创新条例》、《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说明:2021年7月1日,新修订的《广州市科技创新条例》实施,其中第八十四条提出“市、区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以结果管理为导向的科技项目管理体制,通过部门间监督检查结果互认等方式 避免对科技创新活动的行政干扰,健全科技项目立项、执行、验收等制度,按照下列要求,对科技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另外,我区在组织市、区级项目时一直依照和参考《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根据以上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区级项目管理办法。

  【项目定义】第二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是经一定程序列入区科技计划并获得区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包括事前资助和事后补助项目。

  说明:《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将原来科技计划项目定义中的“法人单位”删除,主要是科技计划项目一直在不断创新,项目主体也呈现不同的类型,一些非法人主体,例如在穗纳税纳统但不是法人的单位,故此处预留了政策空间。

  【适用范围】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越秀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区科工信局”)管理的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检查、结题验收、终止、监督管理等环节的管理,以及事后补助项目的申报、核实等环节的管理。

  由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委托区级验收的项目管理,按照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支持方式】 第四条 区财政资金支持对科技计划项目采取前期资助和后补助等方式。

  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按区财局对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说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范围只限于项目管理的流程,其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区财政资金的统筹管理。

 

  第二章 各方职责

  【实施主体】第五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主体包括:区科工信局、科技服务机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等。

  区科工信局是越秀区科技计划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进行综合管理。

  科技服务机构是指接受区科工信局委托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或服务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或组织。

  项目承担单位是指承担越秀区科技计划项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或其他机构。

  项目合作单位是与项目承担单位开展合作、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相关机构。

  项目负责人是组织实施区科技计划项目、履行项目和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在项目组成员中排名第一位。

  评审专家是指参与越秀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活动中的专家。

  说明:对照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参与主体的范围扩大:增加了“项目负责人”。

  【区科工信局的职责】第六条 区科工信局的职责是:

  (一)编制年度科技计划申报指南和科技项目资金预算安排建议;

  (二)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作为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会同区财政部门下达科技项目资金;

  (三)组织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科技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批准项目变更和终止的申请;

  (四)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五)委托科技服务机构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并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六)开展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等实施信用管理;

  【科技服务机构的职责】第七条 科技服务机构的职责是:

  (一)遵守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相关规定,根据区工科信局的委托按时按质完成项目评审、验收等组织工作,

  (二)客观、及时向区科工信局反映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三)接受区科工信局的指导和监督。

  【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是:

  (一)作为项目具体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对所提交的项目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担相应法人责任,并作为乙方签订项目合同书;

  (二)建立健全内部科研、财务、诚信等管理制度,负责组织项目实施与管理,履行合同各项条款,按进度要求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做好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的自我监督,确保区财政支持资金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自觉接受并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和经费的监督检查;

  (三)注重项目执行过程中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和运用,加快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和产业化;

  (四)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要求,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和执行情况等;

  (五)项目完成按规定提交验收申请和办理成果登记,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按规定进行项目终止。

  说明:在科技项目管理“放”的同时,主要强化了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的主体责任。

  【项目合作单位的职责】第九条 项目合作单位的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诚信管理制度,按进度要求完成约定的科研任务,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和经费的监督检查。

  (二)配合项目承担单位做好项目实施管理和项目验收、合同终止、科技报告、绩效评价、成果转化等工作。

  【项目负责人的职责】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确保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组织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按相关规定履行人财物管理自主权,配合项目承担单位做好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和经费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及时提出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按要求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三)按规定提出验收申请并配合做好项目验收、科技报告、成果登记、绩效评价等工作,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应及时办理终止手续;推动对项目实施产生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管理和运用;

  (四)强化责任和诚信意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增强科研伦理意识,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遵从科研伦理道德。

  说明:强化了项目负责人的职责,特别是增加了在履职尽责、诚信伦理等方面的职责。

  【评审专家的职责】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的职责是:

  (一)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或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严格维护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三)从市专家库抽取的专家,应同时履行广州市专家管理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责任义务。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编制指南】第十二条 区科工信局根据越秀区科技创新需求和市、区政府重点工作,组织编制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申报指南明确各类计划项目支持方向、资金额度、支持方式,申报条件、申报方式等。

  【编制流程】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指南通过开展调研、专家研讨等形式征求各方意见并申报指南建议;项目申报指南建议通过区科工信局网站征询公众意见;经区科工信局局务会议决定后向社会发布。

  【申报条件】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机构或符合政策条件的机构;

  (二)申报单位是项目的直接研制者或产权拥有者,而非项目的中介机构;

  (三)具有完成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

  (四)项目申报单位、合作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在过去5年内在申报和承担国家、省、市、区项目中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七)项目申报单位不存在到期未验收项目,并按相关规定及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科技统计工作和成果登记工作。

  【申报限制】第十六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实行以下限制:

  (一)区科技计划项目不得多头申报、重复申报;

  (二)已承担2项在研区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主要承担人原则上不得申报新项目,也不能因为申报新的项目而退出在研项目,项目参与者(含负责人)前3名视为项目主要承担人;

  (三)同一类型科技项目同一主体只能申报一项。

  (四)其他具体限制遵照当年申报指南要求。

  【项目申报】第十七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网上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在区工科信局科技业务系统填写《越秀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或下载表格填写,并按要求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形式审查】第十八条 区科工信局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申报条件和限制等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后项目申报单位即可打印附送相关材料报送区科工信局进入专家评审环节。

  【教育、卫生项目】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相关项目的管理参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四章 评审与立项

  【立项审核】 第二十条 科技计划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核制度。

  【委托审核】第二十一条 区科工信局委托科技服务机构,从市科技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专家开展立项评审工作。

  【评审形式】第二十二条 专家评审可采取网络评审、材料评审、会议评审相结合等方式,也可根据国家、省和市的创新改革要求,探索新的非常规评审机制。专家评审结果和意见是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说明:近年来国家、省和市都探索了新的项目组织形式,比如“以投代评”“揭榜挂帅”等形式,此次增加探索新的非常规评审机制的相关表述,为今后创新项目组织形式提供政策依据。

  【评审形式的含义】第二十三条 网络评审是专家查阅项目材料后进行网络量化方式评分;材料评审是由专家对材料进行审核后讨论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会议评审是由专家查阅项目资料、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工作报告并对有关问题质询后讨论形成评审意见。

  项目评审结果由科技服务机构汇总后统一提交给区科工信局,评审结果予以公开。

  【项目答辩】第二十四条 区科工信局可根据申报项目的数量决定是否组织答辩。进入答辩环节的项目数量根据专家组评审分数决定,技术分或财务分低于60分的不进入此环节。

  (一)答辩评审专家。由3名技术专家及2名财务、管理专家组成,从中推选1名专家组长。

  (二)答辩内容。专家通过审阅项目申请材料和听取申报单位陈述,对项目的必要性、创新性、可行性、申报单位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等方面进行评价,由专家分别合议形成技术意见和财务意见,并分别给出得分。

  【项目论证】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拟资金支持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需组织专家论证公开评审。专家论证由区科工信局委托科技服务机构组织。

  (一)专家论证采取专家会议评审方式,在指定场所进行;

  (二)专家组由5名专家组成,其中财务专家1-2名、管理专家1名;

  (三)专家论证会由专家推举产生组长主持进行。每位专家独立对项目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等出具专家意见后,专家组集中讨论评议,形成论证意见。

  【评审监督】第二十六条 邀请区纪委监委派驻人员参与指导、监督项目评审全流程工作。区科工信局如发现专家评审意见有明显不合理或与相关规定、要求不一致的地方,可提请专家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作为最终结果。

  【行政决策】第二十七条 行政决策包括区科工信局审核和区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一)区科工信局按照年度区财政资金支持预算安排和专家评审结果采取材料审核、现场抽查考察等形式对项目进行全面审核,现场抽查考察可适当邀请第三方代表参与监督,提出拟立项项目建议;

  (二)区科工信局局务会议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审议,决定拟立项项目建议名单;

  (三)区科工信局将拟立项项目名单公开征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拟立项项目申报单位所在街道意见;

  (四)区科工信局汇总各部门意见后,报送区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五)区科工信局根据区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结果,确定拟立项项目。

  【不予、取消立项】第二十八条 经审议通过的拟立项项目在区科工信局网站上公示。项目拟立项公示至合同书签订期间发生承担单位、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验收考核指标等变化的,原则上不予立项。项目立项文件下达前,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资信查询,经查如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取消其项目立项。

  任何时间发现存在项目申报材料造假、不符合申报条件或违规申报情形的,不予立项或取消立项。

  【签订合同】第二十九条 对已确定立项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收到立项文件后,按照规定时间登录越秀区科技项目管理平台填报区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经区科工信局审核通过后,按要求签订区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完成合同书签订的项目视为已立项。立项结果予以公开。

  项目承担单位因故无法实施项目的,应主动向区科技局提交放弃签订合同书申请。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定合同书的,视为自动放弃立项,区科工信局有权另作处理。

  说明:1.关于登录区项目管理平台和逾期签订的时限,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第31条:对已确定立项的项目,由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织单位三方签订《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完成合同书签订的项目视为已立项。立项结果予以公开。

  项目承担单位因故无法实施项目的,应主动向市科技局提交放弃签订合同书申请。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定合同书的,视为自动放弃立项)并没有明确,主要是因为市科技局另行制定的有工作指引,一些具体做法都写入了工作指引。综合考虑到上位法无规定(对行政相对人做出不利规定时最好能够有上位法依据),实际操作过程中,此时间节点可以在当年的申报指南或者通知中进行规定,从而更灵活更有利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置。故建议此处增加“按照规定时间”登录,逾期的表述按照市里的写法,不写明具体时限。

  【资金拨付】第三十条 已完成合同签订的项目,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由区科工信局向区财政局提出支付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资料交由区财政局拨付拟支持资金。

  【拨付形式】第三十一条 区财政拟支持资金采取一次性拨付的方式。经核定拨付财政补助科技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使用。补助资金的税收处理问题按照国家《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有关规定执行。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对区财政支持资金实行单独核算,接受区科工信局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自我管理】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科研管理相关规定和项目合同约定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分工安排,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按进度完成项目研究任务。

  说明:比照市级规定增加条款,主要明确项目实施期管理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

  【变更条件】第三十四条 项目合同执行期内,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申请变更,报区科工信局并取得书面同意:

  (一)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核心成员因各种原因需变更(新任负责人及成员需具备与原成员相当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

  (二)项目计划进度受各种因素影响,执行期需变更(需在项目到期前3个月提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三)项目承担单位因重组、改制等影响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

  (四)自筹资金或项目总投资等条件不能落实,或发生可能影响项目按期完成的其他重要事项需变更的。

  同一项目事项变更次数不得超过1次。

  【变更程序】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可按一定程序对合同内容变更。具体如下:

  (一)申请。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变更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应详细说明变更事项、原因和理由。合同变更申请最迟在项目到期前3个月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二)审核。合同变更申请经区科工信局负责科室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批复执行。变更申请经区科工信局批复后执行。

 

  第六章 验收与终止

  【申请验收】第三十六条 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应进行项目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办理区财政支持资金决算,并在合同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向区科工信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

  无正当理由,合同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仍未提交验收申请资料的,区科工信局可终止实施合同,并根据情况按程序降低项目承担单位信用等级。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内已全面完成项目合同书所规定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

  说明:明确项目合同到期后3个月可实施合同终止,强化了验收管理约束。

  【验收组织】第三十七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由区科工信局委托科技服务机构组织验收。

  【验收内容】第三十八条 项目验收以区科技计划合同书为基本依据,主要内容包括:

  (一) 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技术、经济、社会效益等指标完成情况;

  (二) 项目合同书确定的总经费、区财政支持资金、承担单位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区财政支持资金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三) 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成果情况;

  (四) 其他与项目实施直接相关的情况。

  【验收材料】第三十九条 由项目承担单位准备成套验收材料,具体包括: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三)项目工作总结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研发情况、有关试验和检测情况、所获成果、区财政支持资金使用情况、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购置清单、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用户使用报告等内容;

  (四)区财政支持资金决算表或专项审计报告;

  (五)区科工信局认为应提供的其它材料。

  【财务材料】第四十条 区财政支持资金的开支情况必须与合同书中的区财政支持资金预算情况相符合。区财政支持资金5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交区财政支持资金决算表;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交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验收程序】第四十一条 项目验收按照一定的程序,具体如下: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实施期满或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登录区科技业务管理平台填报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结题申请书》和验收材料等附件;联合承担项目的,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负责组织验收材料的编制和报送。

  (二)区科工信局委托科技服务机构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评审,提出专家验收意见。

  (三)区科工信局对项目验收结果进行审查,确定验收结论。

  (四)验收通过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1个月内按专家验收意见完善验收材料,提交区科工信局进行验收资料归档。区科工信局向项目承担单位出示验收证书,并根据《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拨付相关款项。

  【验收方式】第四十二条 项目验收采取会议评审方式,由区科工信局委托科技服务机构验收并根据评审意见审定结题。

  (一)专家组成。专家会议评审方式,由5名专家组成,其中3名技术专家、2名财务专家,由1名技术专家作为专家组长;

  具体项目承担人员或其他可能影响项目验收公正性的利益相关人员不能担任该项目的评审专家。

  (二)专家验收评审程序:

  1、查阅项目验收资料;

  2、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工作报告;

  3、现场考察或现场测试;

  4、专家对有关问题质询;

  5、专家组讨论形成验收评价意见。

  (三)专家验收意见应包括:

  1、何时、何地、何单位组织;专家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和对有关问题的质询;验收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是否符合验收要求;

  2、项目完成情况:主要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知识产权、项目前景等;

  3、项目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区财政支持资金使用是否规范合理;

  4、是否同意通过验收;

  5、有关建议。

  【验收结果】第四十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为通过验收:

  1、已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达到规定的技术和经济指标;

  2、项目承担单位或人员对结题申请书内容无异议;

  3、项目内容无知识产权等权属纠纷;

  4、区财政支持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5、申请验收材料完整。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通过验收:

  1、项目目标和任务未完成的;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

  3、未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指标、研究内容等发生变更的;

  4、区财政支持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结果公开】第四十四条 区科工信局不定期在单位网站上向社会公布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果。

  【终止的形式】第四十五条 合同终止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也可由区科工信局强制实施。

  符合以下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申请合同终止:

  (一)项目不能继续实施、难以完成合同书任务和目标的;

  (二)因项目负责人变动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三)承担单位发生重大变故不能继续实施项目且愿意退回全部或部分区财政支持资金的。

  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立即启动终止程序: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或无法完成合同预期目标任务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不接受项目中期检查、无正当理由不申请验收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已迁出,或停止经营活动、已吊销、注销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成果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范围内、项目属于剽窃他人成果的,区科工信局可视情况实施合同终止。

  【终止程序】第四十九条 项目终止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

  (一)主动申请终止的,由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将相关终止材料报区科工信局。

  1、区科工信局对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报告进行审定;

  2、经区科工信局会议审定的拟终止项目,在区科工信局网站上进行公示;

  3、经公示无异议的,区科工信局发出合同终止通知书。

  (二)强制终止的,拟终止的项目按程序经区科工信局审定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区科工信局批复终止申请或发出合同终止通知书。同时可视实际情况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

  说明:结合省、市和区进行强制终止的实践经验,对流程进行明确规定。

  【资金处理】第五十条 对合同终止的项目,已拨付经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上缴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支持资金,未拨付的不予拨付。

  说明:结合省、市和区进行强制终止的实践经验,对财政资金的处理作出明确要求。

  【信用管理】第五十一条 对因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或违反相关规定导致项目验收不通过或合同终止的,取消相关责任主体5年内申报区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对存在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项目验收不通过或合同终止,但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不影响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继续申报项目资格。

  【知识产权】第五十二条 研究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除合同书特别约定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等并取得相应收益。

  【显示出处】第五十三条 项目在科技系统申报成果、参加评奖活动或公开发表论文时均应在显著位置标示“越秀区科技计划项目”。

  【成果管理】第五十四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鼓励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发生技术转移时,应按照规定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若涉密,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公开

  【公开制度】第五十五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公开公示制度。项目管理各环节信息可通过区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查询,重要信息向社会公开。对具有涉密性、敏感性等不宜公开的项目,经区科技局研究,可不予公开。

  说明:为简化项目管理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效率,重要信息才向社会公开,但项目管理各环节信息都可通过信息系统查询。

  【公示制度】第五十六条 经区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确定立项的项目和拟终止项目通过区科工信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提出异议】第五十七条 相关单位及个人对拟立项项目(拟终止项目)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可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明确复核的内容及理由。申请复核单位或个人对同一项目、同一结果只能提出一次复核申请。

  【异议处理】第五十八条 区科工信局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区科工信局遴选相关产业专家(原评审专家不得参与)成立复核工作小组,针对申请复核内容进行审议;复核工作小组提出复核意见交区科工信局局务会议审议决定,复核决定应当在复核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并告知申请人。

 

  第八章 管理制度

  【管理主体】第五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的责任主体,区科工信局对项目承担单位在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法人单位申报项目的重要依据。

  【回避制度】第六十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科技服务机构及项目组织单位等与项目有利益关系且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不能作为专家组成员或以其他方式参与项目评审,不得以任何方式谋取私利。参与评审人员和科技服务机构不得泄露有关项目评审的信息和消息,违者将追究其责任。

  【信用管理】第六十一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实行信用管理制度。区科工信局建立科技计划信用管理档案,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机构、承担单位和项目主要负责人,以及评审专家等进行信用记录,并将其作为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绩效评价】第六十二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科技计划专项设置和项目立项的参考依据。

 

  第九章 附则

  【绩效发布】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办法由区科工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