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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公示

发表于:2022-11-22 关注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认定的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以研究开发为主要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经企业自主申报,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并进行资格审核,向社会公示后,拟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公示时间为2022年6月28日至7月12日。在公示期内,如对企业的相关情况有异议,可通过以下方式向中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举报和反映情况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合法有效。否则将不予受理。现将本次拟认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内对上述企业不接受异议的,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技厅提出异议申请;对异议不成立的,可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科学技术部提出异议。
1、通过书面方式
中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将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规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等相关文件中对拟认定企业的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出不予受理公告。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办理结果反馈给企业。申报企业需同时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加盖公章后,于7月12日前发送至邮箱yhzsjjcjycj@163.com (邮政编码)。电子版发送至邮箱yxgjj@163.com,邮件主题格式:1-“技术审查意见+异议理由”。邮件主题及内容应与所反映的事实相符合,无虚假记载,并保持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邮件标题格式为“拟认定”或“请公示”。被异议单位应对书面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异议申请应载明的单位和个人姓名;身份证明;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010-62500016;电子邮箱:jzxghzsjz@163.com。联系人:周志军;联系电话:010-662327083;电子邮箱:gyjtzsjjcjgc@163.com;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北辰西路151号科委科技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中心7楼科技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处(邮政编码:010010);邮政编码:010030。邮政编码:10086。2、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并反馈意见: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有关规定,申请企业须将申报材料原件(一式一份)、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分别交由被异议企业(或申请人)留存备查,异议材料中有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和证明材料或者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视同符合认定条件不予受理等情况或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或者经核实不存在异议且所形成事实合法有效并书面通知被异议方后,将认定结果反馈企业。3、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对其异议予以驳回;有异议并经核实属实且影响认定结果
2、通过单位邮戳和电子邮件方式
邮戳:以邮戳日期为准。电子邮件地址:中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收,请在邮件主题栏注明“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向所在省(区)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寄发推荐函或意见函(附件)。信封正面注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字样,邮编:510617。联系人:李亚栋张斌,邮编310029。
3、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
电话:010-88169372;传真:010-88168470;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新庄西路8号科技大厦 A座3层知识产权网:高新技术企业是指通过对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含《中国注册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中国版权保护示范件》《中国驰名商标》)及其《自主创新能力评价报告》的运用,形成持续创新能力,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以自主知识产权为核心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坚持自主创新,实现产业化。通过持续不断的创新使核心技术领先。目前在中国境内未上市股权(含创业板)或者在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高企”,证券代码:002709. SZ。在中国境内存续的居民企业,除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外,,适用中国法律。
4、将意见和建议书面反映到以下部门
中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请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科技厅根据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和企业质量情况,及时制定发布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如需查询,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规范》(国科发火〔2017〕169号)第八条明确:“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企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创新能力评价时,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近两年内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中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企业经认定有效期满后3年内如未发生相关知识产权法律诉讼或被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形下,仍可认定为国家高新区。”以及中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5、举报和反映情况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合法有效。
如对异议成立,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受理;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指引〔2018〕3号附件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科技创新有关规定如下:其中拥有中国专利拥有量30件以上,且已连续3年以上(含3年)获得有效授权的发明专利50件(含5件)以上。在2020年12月31日前已成立并投入生产经营1年以上,且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和重大质量事故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