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根据与著作权有关的约定或者有关协议,对其软件享有的专有权利。它是对软件本身的权利和外观设计两个方面进行保护。著作权是权利人对自己创作的一种财产权,属于智力成果的一种。是受法律保护的,未经本人许可,任何人都不能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软件来生产、销售或者提供服务。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软件作品的著作权由创作人享有,按照约定享有著作权,也可以由著作权人授权他人行使著作权。但是,软件产品的著作权由开发软件的人享有。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转让软件的,应当支付报酬但应当事先通知著作权人。著作权人死亡或者未享受法定报酬前,著作权由人民法院判决给予权利人永久权利。本法所称音乐作品和电影作品,是指使用声音制作歌曲、舞曲、电影故事片等作品。
2、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书;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非自然人的,提交与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主体资格相一致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者
3、经审核,在申请日以前向登记机关提交符合条件的作品登记申请书、作品目录和主要作品目录各一份,或者一份能够证明作品基本情况的证明文件;
提交作品目录应当由著作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有关证明文件;提交作品目录应当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中心加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专用章。需要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由著作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提交作品登记申请书、作品目录、主要作品目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品登记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进行著作权登记申请材料补正。申请人对补正内容不予认领的,不予登记。
4、申请人应当自作品提交之日起10日内与登记机构联系,提交作品登记表;
未在规定时间内与登记机构联系,或者登记机构逾期不作答复的,视为同意接受申请,并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规定提供作品登记表。申请受理后6个月内应当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作品登记表和受理结果;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作品登记表而又不接受登记申请的,登记机构应当自作品提交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不采纳接受登记申请未被受理的,登记机构应当在6个月内重新审查申请材料,并作出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在6个月内未作出决定不予受理的,登记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仍未向登记机构提交作品登记表和受理结果及理由材料并未答复且申请未被受理的,登记机构应当自作品提交之日起7个月内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完全受理通知书;在7个月以后没有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完全受理通知书,经登记机构通知申请人不接受材料且申请人仍不出具书面答复意见后,登记机构应当重新审查申请材料并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完全受理通知书;在6个月以后没有作出决定和不予受理决定仍然不出具书面答复意见后的5个月内仍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知申请人及其代理机构报送作品登记表和受理结果处理完毕后生效;6个月以后仍没有作出决定和不予受理决定导致作品失去保护。需要办理著作权登记:①、个人:指软件发明人和设计人或其他人,包括作者、团队成员以及其他直接从事软件研发工作人员。②、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研发或设计部门、软件公司等。
5、审查通过、申请登记后6个月内与申请人联系、提交作品情况说明。
软件著作权登记费:每件登记费用为人民币50元;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付清的部分,不足部分每件5元;期限:自提交登记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不足6个月的,每逾期一日加收1元违约金;费用缴纳方式:自受理之日起7年内缴纳,超过8年以后缴纳的按日计算;逾期不缴纳的:每逾期一日加收0.5元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