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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等)项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为规范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等)项目管理,省科技厅组织制定了《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等)项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并于2021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一、制定背景
2014年,省科技厅印发《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专项资金(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省自然科学基金进行规范管理,对促进基础研究发挥了重要作用。2018年,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的若干意见》,要求改革设立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以下简称省基金),对基础研究资助体系提出了新要求。在省政府部署要求下,省科技厅设立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主要通过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重大项目、省联合基金、省自然科学基金以及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设立联合基金等方式支持基础研究。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在科技领域“放管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单位科研自主权等方面的新精神与新要求,规范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项目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二、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4号)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8〕77号)
(三)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
(四)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财科教〔2020〕150号)
(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审计厅关于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办法(粤财规〔2019〕5号)
三、主要内容
《细则》内容分为8章53条,涵盖基金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细则》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各方主体权责。第二章为“申请与受理”,明确基金项目的申报要求与审查条件。第三章为“评审与立项”,规定项目评审程序、方式和立项程序。第四章为“执行与变更”,明确项目过程执行管理、变更事项和成果要求。第五章为“验收与结题”,规定项目验收的组织过程和明确经费审计要求。第六章为“资金管理”,明确资金拨付和经费使用原则。第七章为“监督与管理”,严明工作纪律、强化风险防控和加强项目的绩效管理。第八章为“附则”,明确《细则》有效期等其他事项。
四、主要特点
《细则》是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围绕改革设立的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形成一套相对稳定的项目资助体系。省自然科学基金、省联合基金是省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向范围广、社会影响大,是我省支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的基础板块。《细则》的制定,为构建“十四五”时期省基金项目资助体系提供了重要支撑。
(二)融合了社会各界的广泛意见,项目管理过程更加系统、规范、全面。《细则》按照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规定,先后征求了厅内有关处室、省直有关单位、高校、科研机构、省实验室、企业意见,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基本吸收到文件中,充分体现了社会各界的需求,促进项目管理科学化、系统化。
(三)衔接国家和省新出台的科技机制改革的政策举措,具有突出的时代性。《细则》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召开以来的科技体制改革新举措、新政策和新要求,在项目设置、流程规范、科研诚信、监督评估等方面与国家、省有关要求相衔接,参考借鉴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北京、浙江等地基金管理经验,做到与时俱进、持续发展。
(四)关注科研伦理、科技安全和科研诚信,压实各方管理主体职责,营造公平规范的良好学术氛围。贯彻落实近年来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发布的关于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科研诚信调查、科研作风建设等方面的精神,加强对项目管理的监督、审计、评估、调查等过程的规范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