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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商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服务业复工复产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为认真实施《成都市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服务业复工复产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 (成商务发〔2020〕37号),经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研究,特配套制定本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你们。
成都市商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20年6月19日
《成都市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服务业复工复产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服务业复工复产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成商务发〔2020〕37号),经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研究,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项目申报总体要求
(一)支持对象
申报《成都市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服务业复工复产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 (成商务发〔2020〕37号)的主体应为我市所辖的区(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独立法人企业及行业协会。具体支持对象要求以各申报细则为准。
被“成都信用”公众网列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信息的单位不予支持。
(二)申报材料申报项目需提交下列基础材料: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简介、项目的主要内容、实施运行情况、申请支持条款及资金金额等内容。
2. 项目资金申请表。
3.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自评)表。预拨项目提交绩效目标申报表,项目完成后申请补助的项目提交绩效目标自评表。
4.企业承诺书。包含申报资料、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诚信经营,合法纳税,申报项目未享受国家、省级、市级财政类似扶持资金等承诺。
5.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除上述材料外,各申报细则中有明确材料要求的还应一并提供。项目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三)项目申报时间及方式
1.项目申报时间
本次项目分为两批次进行申报,各批次计划申报时间为2020年7月1日-2020年7月10日及2021年3月1日-2021年3月10日。各项目所属批次、申报时间以具体通知要求为准。
2.申报单位统一通过成都市商务局廉政风险防控和专项资金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网址:http://110.188.70.194:9090/egrantweb)申报(正式申报)项目。
(四)其他事项
各项目申报具体要求以对应的实施细则为准。“发展首店经济”、“培育发展时尚经济”、“支持餐饮加工配送体系建设”、“支持举办餐饮促销活动”实施细则中具体择优指标或评分标准由各业务处室在正式申报前另行公布。
本实施细则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二、项目申报具体要求
(一)支持企业拓展国际市场
1.支持政策及依据
《成都市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服务业复工复产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成商务发〔2020〕37号)第(十)条。
2.支持对象
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的独立法人外贸企业。被“成都信用”公众网列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信息的单位不予支持。
3. 申报主体
(1)组织企业参展的商、协会;
(2)满足以下条件的自行参展企业:农产品出口企业上年度出口额达到300万美元;医药、鞋类、家俱、服装、化工企业上年度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其他产业企业上年度出口额达到2000万美元。
4.项目执行时间
2020年3月1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5.支持标准
对已经支付境外展会展位费用,但因疫情影响导致境外展会所在国(地区)限制入境或境外展会主办方取消展会,无法参展且展位费用无法退回的企业,给予实际巳支付展位费(每5家企业不超过4个标准展位,特殊大型货物不超过6个标准展位)90%支持。
6. 申报材料
(1)参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2)组展商、协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符合条件的自行参展企业无须提供);
(3)参展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取得时间应不晚于原计划参展展会的举办时间)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企业可不提供);
(4)疫情影响下参加境外展会支持专项资金申请表(模板见附件1)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5)境外参展的招展书或参展通知、邀请函及展位合同复印件(须显示展位费用)并加盖参展企业公章;
(6)展位费用付款凭证复印件(如外文发票应附翻译件)并加盖参展企业公章;
(7)因境外展会所在国(地区)限制入境无法参展的企业须提供展会所在国(地区)限制我方人员入境的官方公告(加盖参展企业公章);因境外展会取消无法参展的企业须提供境外展会主办方取消展会的官方通知(加盖参展企业公章);(8)展会主办方或其展位代理机构出具的不予退还展位费的证明材料(如书面通知、往来邮件记录等)并加盖参展企业公章;
(9)承诺未申报其他同类型政策性资金,且若展会主办方退回展位费,将按原路径退回本次所获支持资金的承诺书(模板见附件2),承诺书须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或由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复印无效)。由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人签名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的授权书原件。该项材料商、协会及组织的参展企业均须提供。
以上材料均为申报要件,如有缺失将视为放弃申报。所有申报材料需编制目录,用A4纸装订成册,每页(正反面)需加盖企业印章。自行参展企业须由所在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审核2019年度进出口数据。
7. 政策咨询
市商务局对外贸易处 联系电话:61883644
(二)支持企业对接国内市场
1.支持政策及依据
《成都市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服务业复工复产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成商务发〔2020〕37号)第(十一)条。原《成都市加快服务业发展支持政策(修订稿)》(成商务发〔2017〕149号)第16条“支持成都造市场拓展活动”不再执行。
2. 支持对象及申报主体
(1)市及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成都造中国行”“川货全国行”“成都企业市州行”“农商农超对接”等市场拓展活动的企业(承办单位统一申报);
(2)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
3.项目执行时间
2020年3月1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4.支持标准
(1)统一组织我市企业参加“成都造中国行”“JI)货全国行”“成都企业市州行”“农商农超对接”等市场拓展活动,给予企业展位费90%、展品物流费用100%支持;对特装展位装修费给予50%支持,每平方米支持金额不超过2000元。
(2)对各区(市)县组织开展的“成都造”专场对接活动且事前向市商务部门申请同意支持的,每次活动给予70%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
5. 申报材料
(1)市及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成都造中行”“川货全国行”“成都企业市州行”“农商农超对接”等市场拓展活动。
(1.1)活动计划、方案、总结等材料;
(1.2)组织开展相关活动清单图片等佐证材料;
(1.3)费用投入明细表、相关票据及合同扫描件。
(2)各区(市)县组织开展的“成都造”专场对接活动:
(2.1)市商务部门同意支持的相关文件;
(2.2)活动计划、方案、总结等材料;
(2.3)活动现场资料;
(2.4)参与活动企业及人员名单;
(2.5)费用投入明细表、相关票据及合同扫描件。
6.政策咨询
市商务局国内合作处 联系电话:61883718
(三)鼓励开展国际经贸合作
1.支持政策及依据
《成都市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服务业复工复产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成商务发〔2020〕37号)第(十二)条。原《成都市加快服务业发展支持政策(修订稿)》(成商务发〔2017〕149号)第18条“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投资、承包工程和走出去经贸促进活动”不再执行。
2. 支持对象
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的独立法人企业及行业协会;被“成都信用”公众网列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信息的单位不予支持。
3. 项目执行时间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4. 申报内容
4.1支持行业协会在蓉开展“走出去”经贸促进活动
(1)支持标准
对行业协会在成都组织开展并列入市级“走出去”重大经贸促进活动给予支持,主要包括围绕“走出去”发展,推动我市企业与央企、市外大型民企、境外重点企业、境外经贸机构、外国使领馆等的交流对接活动。经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评审择优给予场地租赁、材料印制、人员邀请等相关费用给予50%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申报条件
在成都组织开展并列入市级“走出去”重大经贸促进活动的行业协会。
(3)申报材料
(3.1)活动计划、方案、总结等材料。
(3.2)活动现场资料(签到册、嘉宾情况、发言材料、图片、影像资料等)。
(3.3)参与企业名录及人员、企业营业执照。
(3.4)相关费用票据及支付凭证。
(3.5)相关费用合同(合同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译本)。
(3.6)投入(费用)明细表(在表中需注明对应合同所在页码、对应票据所在页码)。
(3.7)行业协会组织的活动被列入市级“走出去”重大经贸促进活动的相关证明(市商务局有关文件)。
4.2支持行业协会组织企业赴境外开展“走出去”经贸促进活动,以及企业参加市商务局组织的境外经贸促进活动
(1)支持标准
对列入年度重点支持对外经贸促进活动计划和市商务局组织的境外经贸促进活动,对参加企业及组织机构给予人员费用补贴,每家企业、组织机构补贴人员不超过2人(补贴标准见附件3);对活动的组织机构给予商务活动费用补贴(补贴标准见附件4)。
(2)申报条件
组织企业参加申报年度内的重点对外投资合作促进活动(以市商务局下发的文件为准)的行业协会;申报年度内市商务局组织的境外经贸促进活动的承办机构。
(3)申报材料
(3.1)活动计划、方案、总结等材料。
(3.2)境外经贸促进活动参与企业名录、人员名录、人员隶属证明等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在职证明、劳动合同、社
保证明)。
(3.3)参与境外经贸促进活动人员的机票、护照签证页和出入境记录等。
(3.4)开展境外经贸促进活动前与境外机构沟通衔接的来往函件、邮件,以及境外机构简介、联系方式等凭证材料。
(3.5)相关费用票据及支付凭证。
(3.6)相关费用合同(合同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译本)。
(3.7)投入(费用)明细表(在表中需注明对应合同所在页码、对应票据所在页码)。
(3.8)若为行业协会组织的活动,应提供该活动被列入年度重点支持计划的证明(市商务局有关文件)。
(3.9)若为承办机构申报市商务局组织的活动,应提供相关合同等材料。
5.政策咨询
市商务局国际合作处 联系电话:61883750
(四)支持成都企业“走出去”发展
1.支持政策及依据
《成都市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服务业复工复产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成商务发〔2020〕37号)第(十三)条。原《成都市加快服务业发展支持政策(修订稿)》(成商务发〔2017〕149号)第18条“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投资、承包工程和走出去经贸促进活动”不再执行。
2. 支持对象
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的独立法人企业及行业协会;被“成都信用”公众网列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信息的单位不予支持。
3. 项目执行时间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4. 申报内容
4.1支持通过商务部、财政部确认考核的境外经贸合作区项目
(1)支持标准
对通过商务部、财政部确认考核的我市企业主导建设的境
外经贸合作区,按加工制造型、商贸物流型、资源利用型、农业产业型分别一次性给予4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2)申报条件
已通过商务部、财政部境外经贸合作区确认考核的企业。
(3)申报材料
通过商务部、财政部确认考核的《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确认函》。
4.2支持对外投资前期工作
(1)支持标准
对我市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前期工作费用(包括:评估审计费、咨询费、勘测调查费、编制费、投标费、翻译费)给予30%支持。“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以国家《“一带一路”愿景与行动》为准)开展对外投资前期工作,每户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度,其他国家或地区开展对外技资前期工作,每户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80万元/年度。
(2)申报条件开展了对外投资的前期工作的企业。
(3)申报材料
(3.1)相关费用票据及支付凭证。
(3.2)相关费用合同(合同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译本)。
(3.3)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有关成果性佐证材料(如咨询建议书、项目论证研究报告、翻译成稿、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
(3.4)投入(费用)明细表(在表中需注明对应合同所在页码、对应票据所在页码)。
(4)申报说明
评估审计费指委托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评估、审计等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咨询费指委托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等咨询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勘测调查费指项目勘察、论证、市场调查和规划费用。编制费指委托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安全评估报告等所发生的费用。投标费指公证费、购买招标文件、制作投标文件的费用。翻译费指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翻译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所发生的费用。
4.3支持在境外设立控股企业和并购境外企业
(1)支持标准
对我市企业控股的新设境外企业和并购境外企业,对项目初期(注册成立或并购完成之后3年内)的场地租赁费、设备购置费、大型营销推广活动给予30%支持,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地区新设境外企业,每户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度,其他国家或地区,每户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年度。
(2)申报条件
具备《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在境外投资设立控股企业或并购境外企业。
(3)申报材料
(3.1)相关费用票据及支付凭证。
(3.2)相关费用合同(合同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译本)。
(3.3)注册成立境外企业或并购境外企业凭证、境外企业股权证明材料。
(3.4)境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或其它能证明公司(项目)正常实施的材料。
(3.5)在当地我国驻外使领馆报到登记凭证。
(3.6) 《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3.7)投入(费用)明细表(在表中需注明对应合同所在页码、对应票据所在页码)。
4.4支持主导建设境外产业合作园区
(1)支持标准
对我市企业主导建成并投入运营的境外产业合作园区,对项目初期场地租赁费、设备购置费、大型营销推广活动给予30%支持,每户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度,“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连续支持不超过4年,其他国家和地区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
(2)申报条件
具备《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在境外主导建成产业合作园区。
(3)申报材料
(3.1)相关费用票据及支付凭证。
(3.2)相关费用合同(合同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译本)。(3.3)境外产业合作园区注册成立凭证、股权证明材料。(3.4)境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或其它能证明公司(项目)正常实施的材料。
(3.5)在当地我国驻外使领馆报到登记凭证。
(3.6) 《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3.7)投入(费用)明细表(在表中需注明对应合同所在页码、对应票据所在页码)。
4.5支持行业协会在境外新成立办事机构
(1)支持标准
对成都市行业协会在境外新成立办事机构的办公场地租赁费、设各购置费等给予30%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申报条件在境外新成立办事机构的行业协会。
(3)申报材料
(3.1)相关费用票据及支付凭证。
(3.2)相关费用合同(合同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译本)。
(3.3)境外办事机构的注册登记凭证。
(3.4)在当地我国驻外使领馆报到登记凭证。
(3.5)境外办事机构开展工作的计划及已开展工作情况的总结材料。
(3.6)投入(费用)明细表(在表中需注明对应合同所在页码、对应票据所在页码)。
4.6支持开展对外承包工程
(1)支持标准
对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前期工作费用(包括:评估审计费、咨询费、勘测调查费、编制费、投标费、翻译费)给予30%支持。“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以国家《“一带一路”愿景与行动》为准)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前期工作,每户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年度,其他国家或地区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前期工作,每户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年度。
(2)申报条件开展了对外承包工程前期工作的企业。
(3)申报材料
(3.1)相关费用票据及支付凭证。
(3.2)相关费用合同(合同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译本)。
(3.3)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有关成果性佐证材料(如咨询建议书、项目论证研究报告、翻译成稿、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
(3.4)投入(费用)明细表(在表中需注明对应合同所在页码、对应票据所在页码)。
(4)申报说明
评估审计费指委托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评估、审计等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咨询费指委托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等咨询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勘测调查费指项目勘察、论证、市场调查和规划费用。编制费指委托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安全评估报告等所发生的费用。投标费指公证费、购买招标文件、制作投标文件的费用。翻译费指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翻译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所发生的费用。
5. 政策咨询
市商务局国际合作处 联系电话:61883750
(五)发展首店经济
1.支持政策及依据
《成都市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服务业复工复产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 (成商务发〔2020〕37号)第(十六)条。
2.支持对象
(1)2020年在我市开设全球首店、中国(内地)首店、西南首店、成都首店的独立法人企业。
(2)2020年在我市成功引进国际一线品牌的商业综合体或街区运营管理机构。
(3)被“成都信用”公众网列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信息的单位不予支持。
3.支持范围
(1)2020年入驻我市并投入运营的全球首店、中国(内地)首店、西南首店、成都首店。
(2)2020年成功引进国际一线品牌在我市开设首店并投入运营,同时签订3年以上(含3年)入驻协议的商业综合体或街区运营管理机构。
4.项目执行时间
2020年3月1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5. 支持标准
根据资金安排规模,对申报项目择优给予支持。
(1)首店开设奖励
对在我市开设的全球首店、中国(内地)首店、西南首店、成都首店,按照具有引领性、示范性和带动性的标准,择优前20家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
(2)首店引进奖励
对每引进1个国际一线顶级品牌首店并签订3年以上(含3年)入驻协议的,择优给予10万元奖励;对每引进1个国际一线品牌首店并签订3年以上(含3年)入驻协议,择优给予5万元奖励;对同一商业综合体或街区运营管理机构奖励金额合计不超过50万元。
6. 申报条件
(1)首店开设奖励申报条件
首店开业时间在2020年内;经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或市级行业协会推荐,已纳入我市2020年度首店统计名单。
(2)首店引进奖励申报条件
招引的品牌首店的开业时间在2020年内;品牌首店与商业载体签订3年以上(含3年)入驻协议;经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或市级行业协会推荐,招引的品牌首店巳纳入我市2020年度首店统计名单。
7. 申报材料
(1)首店开设奖励申报材料
(1.1)资金申请报告。包括申请品牌首店基本情况、申请奖励金额等。
(1.2)证明材料。包括《首店品牌基础信息表》;首店类别(全球首店、中国(内地)首店、西南首店、成都首店)的证明材料;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入驻商业载体名称、详细地址和开业时间证明等。
(2)首店引进奖励申报材料
(2.1)资金申请报告。包括申请企业(机构)基本情况、引进国际一线顶级品牌首店或国际一线品牌首店基本情况、申请奖励金额等。
(2.2)证明材料。《首店品牌基础信息表》;国际一线顶级品牌或国际一线品牌的证明材料;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入驻商业载体名称、详细地址和开业时间证明,品牌首店与商业载体签订的入驻协议等。
8.政策咨询
市商务局流通产业处 联系电话:61883659
(六)培育发展时尚经济
1.支持政策及依据
《成都市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服务业复工复产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成商务发〔2020〕37号)第(十七)条。
2.支持对象
(1)2020年在我市春熙路商圈、交子公园商圈等举办国际一线品牌大型新品发布活动、且工商注册登记和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的企业;
(2)被“成都信用”公众网列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信息的单位不予支持。
3.支持范围
国际一线品牌在我市春熙路商圈、交子公园商圈等举办的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大型新品发布活动的下列费用:宣传推广费用;场地租赁费用;展场搭建费用。
4.项目执行时间
2020年3月11日至2020年12月31日0
5.支持标准
(1)根据资金安排规模,对申报项目择优给予支持;
(2)按照新品发布活动宣传推广、场地租赁、展场搭建实际费用金额的35%给予补贴,合计不超过50万元。
6. 申报条件
(1)发布的新品属于国际一线品牌在全球首次发布或在中国(内地)首次发布;
(2)新品发布活动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
7. 申报材料
(1)发布活动相关费用发票扫描件;
(2)专业机构对发布活动费用情况出具的审计报告;
(3)发布活动费用中的宣传推广、场地租赁、展场搭建三项费用投入明细表;
(4)国际一线品牌证明材料;
(5)品牌商标持有证明文书,通过授权获得商标使用权的还须提供授权文书;
(6) 《新品发布基础信息表》;
(7)新品属于在全球首次发布或在中国(内地)首次发布的证明材料;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8.政策咨询
市商务局流通产业处 联系电话:61883659
(七)支持餐饮加工配送体系建设
1.支持政策及依据
《成都市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服务业复工复产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 (成商务发〔2020〕37号)第(十九)条。原《成都市加快服务业发展支持政策(修订稿》(成商务发〔2017〕149号)第9条“支持川菜企业加工配送体系建设”不再执行。
2.支持范围与对象
(1)支持范围
(1.1)在成都市注册、税收解缴级次在成都市的限额以上(持有区(市)县统计局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相关证明)餐饮企业。
(1.2)在成都市区域内技资新建或改造中央厨房或配送中心项目,配送门店不少于二个。
(1.3)项目投资完成时间:始于2020年3月11日,于
2020年12月31目前完成投资,并投入使用。
(1.4)完成资格预审并纳入预支持项目目录的项目。
(2)项目择优原则
(2.1)优先原则。按项目实际投资额从高到低进行择优。
(2.2)竞争原则。按不低于三选一原则择优项目,不足三家企业申报该竞争立项项目,不予立项。
(2.3)评定原则。根据高分到低分依次对入选项目进行排序。
(3)支持对象确定流程
预申报:组织企业预申报区(市)县转报资格预审项目一业务处室确定预支持项目。(以具体通知为准)
正式申报:组织进入预支持项目目录的企业进行申报一区
(市)县转报一项目审核与评审一项目审计一项目公示一提交纸质申报资料一资金拨付。
3. 项目执行时间
2020年3月1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4. 支持标准
对符合条件项目的资金支持按投资额的30%比例执行。总部设在成都的餐饮企业新建或改造中央厨房或配送中心,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投资总额150万元以上,择优给予每个项目不高于50万元的资金补贴;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投资总额300万元以上,择优给予每个项目不高于100万元的资金补贴。
5. 申报材料
(1)《成都市2020年支持支持餐饮加工配送体系建设发展资金支持项目专项资料》 (模板见附件5)
(2)《成都市2020年支持支持餐饮加工配送体系建设发展资金支持实施细则绩效目标申报表》 (模板见附件6)
(3)经过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的投资总额。
6.政策咨询
市商务局国际美食处 联系电话:61883690
(八)支持举办餐饮促销活动
1.支持政策及依据
《成都市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服务业复工复产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成商务发〔2020〕37号)第(二十)条。
2. 支持对象
向市商务局申请并通过预申报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
3. 支持对象确定流程
预申报: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由市商务局组织专家结合全市工作需求、各区(市)县承办能力等因素择优确定为拟支持对象。(以具体通知为准)
正式申报:确定为拟支持对象的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递交申报资料(电子及纸质资料)进行申报一项目审核与评审项目审计项目公示资金拨付。
4. 项目执行时间
2020年3月1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5. 支持标准
按照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所提供申报材料中的品牌美食文化节会活动总费用(宣传、策划、组织费用)的30%给予补贴,活动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 申报材料
(1)成都市2020年度支持举办品牌美食文化节会活动资金申请表(附件7);
(2)成都市2020年度支持举办品牌美食文化节会活动总计划方案及预算(巳举办的品牌美食文化节会提供活动方案、照片、总结,未举办的品牌美食文化节会提供计划方案)(附件8);
(3)成都市2020年度支持举办品牌美食文化节会活动实施报告(附件9);
(4)成都市2020年度支持举办品牌美食文化节会活动绩效目标自评报告(附件10);
(5)品牌美食文化节会项目的采购合同、相关协议、相关发票支付凭证等。
申报材料统一为A4纸,卷内文件要按顺序编页码,编制目录,并与卷内文件的页码相对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制作封面要标明单位名称和项目名称;材料中的复印件要清晰并加盖鲜红印章,所附票据须为申报项目开展期内正式票据。申报材料必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页数较多的资料在首页、未页加盖公章及骑缝章。项目申报纸质材料一式两份。
7.政策咨询
市商务局国际美食处 联系电话:61883724
(九)鼓励商品批发市场做大做强
1.支持政策及依据
《成都市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服务业复工复产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成商务发〔2020〕37号)第(二十三)条。
2. 支持对象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批发市场(含二手车市场)业主(物业所有权人)、主要产权持有人或运营机构。
3. 支持范围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批发市场(含二手车市场)
4. 项目执行时间
2020年3月1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5. 支持标准
对我市首次纳入国家统计体系并成为限额以上商品批发市场(含二手车市场),且2020年全年交易额达到1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市场运营主体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财政资金支持(其中市级财政支持90%;区级财政支持10%)。
6. 申报材料
(1)项目单位申请报告;
(2)市场登记证扫描件或市场批复设立文件 (如无需附情况说明,加盖公章);
(3)企业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等年度交易额佐证材料;
(4)市场所在辖区内统计部门出具的首次纳入国家统计体系证明材料。
7.政策咨询
市商务局市场发展处 61883765
(十)支持电子商务企业扩大销售和推动传统商贸企业数字化改造
1.支持政策及依据
《成都市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服务业复工复产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成商务发〔2020〕37号)第(二十五)、(二十六)条。原《成都市加快服务业发展支持政策(修订稿》(成商务发〔2017〕149号)第6条中第一项“支持电子商务企业提升发展 支持实物产品销售”部分不再执行。
2. 支持对象
(1)注册、税收解缴级次在成都市的电子商务企业和批发、零售、餐饮等实体企业。
(2)纳入成都市限额以上统计范围的电子商务企业和批发、零售、餐饮等实体企业。
(3)电子商务企业须满足网络零售额占企业销售总额不低于50%。
(4)不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项目。
3.支持范围
(1)在政策实施时间内实物商品网络零售额达到00万元且实现同比正增长的电子商务企业。
(2)在政策实施时间内网络零售额实现同比正增长的批发、零售、餐饮等实体企业。
4.项目执行时间
2020年4月1目至2020年12月31日。
5.支持标准
(1)对实物商品网络零售额达5000万元的电商企业,按照其实物商品网络零售额增量部分的1%,择优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根据企业的实物商品网络零售规模择优。
(2)对拓展线上业务的批发、零售、餐饮等实体企业,按照其网络零售额增量部分的1%,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根据企业的网络零售规模择优。
6. 申报材料
(1)企业所在辖区内统计部门出具的政策实施时间内企业销售总额、网络零售额证明材料(模板见附件11)
(2)网络零售额证明材料
(2.1)财务数据:2019年度及2020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2.2)相关票据:2019年4月1日 12月31日、2020年4月1日 12月31日销售发票,或者纳税申报表与完税证明
(2.3)网络零售数据:2019年4月1日 12月31日、
2020年4月1日 12月31日后台销售数据证明材料
(2.4)2019年4月1日 12月31S,2020年4月1日-12月31日平台交易截图
(3)项目支持绩效目标自评表(模板见附件12)7.政策咨询
市商务局电子商务处 联系电话:61889452
(十一)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发展
1.支持政策及依据
《成都市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服务业复工复产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成商务发〔2020〕37号)第(二十七)条。
3. 支持对象
本细则支持对象应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或经营主体。
(1)工商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从事进出口贸易类企业须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完成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企业可不提供该项材料);除承担公共服务的行政管理机构或研究机构外,须在成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完成备案。
(3)被“成都信用”公众网列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信息的单位不予支持。
3.项目执行时间
2020年3月1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支持“积极引进本市外的优质跨境电商平台、综合供应链企业和第三方服务商”政策执行期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4. 支持标准及申报要求
4.1积极引进本市外的优质跨境电商平台、综合供应链企业和第三方服务商
(1)支持标准
本市外的优质跨境电商平台、综合供应链企业和第三方服务商企业将总部或区域性功能中心在项目期内设立或迁移至成都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总部或区域性功能中心是指符合成都市产业发展政策,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成都市,由中国境外企业设立的履行跨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上区域范围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外商投资企业,或中国境内企业设立的负责本企业(集团)跨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上区域范围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内资企业。其中总部企业拥有的跨省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数量不少于3家;区域性功能中心业务覆盖省份不少于5个,且在中西部省份中没有经营同类业务的有股权关联的企业。
(2)申报条件(选择以下一项申报)
(2.1)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技资主体上一年度跨境电商年含税总交易额50亿元(含)以上;
②投资主体自营跨境电商上一年度含税销售额在10亿元(含)以上;
③投资主体为上市(创业板、主板及境外上市)企业;
④投资主体为经各级政府部门认定的独角兽企业;
⑤技资主体为经各级政府部门认定的瞪类企业且估值超过10亿元(含)以上;
⑥投资主体获得A轮(不合)以上社会资本投资且企业估值超过30亿元。
(2.2)综合供应链企业:在成都设立10000平米(含)以上保税仓,商品品类5000个(含)以上且品牌商授权10个(含)以上。
(2.3)第三方服务商企业:投资主体服务企业50家以上(含)且累计融资超过2000万元、上一年度服务收入超过1
亿元。
(3)申报材料
(3.1)经企业注册所在区(市)县初审,市商务局终审的成都市跨境电商综试办出具的《跨境电子商务主体招引项目申报主体认定表》(附件13);
(3.2)设立总部或区域性功能中心证明材料(①、②任选其一提供相应材料):
①拥有跨省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数量不少于3家的股权证明材料;
②证明业务覆盖省份不少于5个的业务合同、收入凭证,及在中西部省份中没有经营同类业务且有股权关联企业的承诺书。
(3.3)企业在成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完成备案的证明材料;
(3.4)申报(2.1)条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需提供(以下六项任选其一提供相应材料):
①投资主体上一年度跨境电商含税成交总额不低于等值人民币50亿元的证明材料;
②技资主体上一年度自营跨境电商含税销售额不低于等值人民币10亿元的证明材料;
③投资主体企业上市的证明材料;
④投资主体为各级政府部门认定的独角兽企业证明材料;
⑤投资主体为各级政府部门认定的瞪辫企业且估值超过10亿元(含)的证明材料;
⑥投资主体获得A轮(不含)以上社会资本投资且企业估值超过30亿元证明材料,包含投资合同及公司股权证明材料、实际到位投资额证明材料(投资款到位的银行业务回单、投融资款对应的会计记账凭证、验资报告等);
(3.5)申报(2.2)条的综合供应链企业需提供:跨境电商平台上架5000个(含)以上的SKU清单,及10个(含)以上的品牌商授权书,在成都设立10000平米(含)以上保税仓的海关批准资料及保税仓库租赁协议或产权证书,各电商平台交易额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出具的证明材料、服务费收入证明、往来结算清单等);
(3.6)申报(2.3)条的第三方服务商企业需提供:投资主体签署的50家(含)以上的企业服务合同、发票、收款银行回单,投资主体项目期内融资超过2000万元的证明材料及实际到位投资额证明材料(银行借款、银行收款回单或股权投资协议、出资款入账银行回单、验资报告、股东会会议决议、会计凭证、公司章程),投资主体上一年度服务收入超
过1亿元以上证明材料(服务合同、服务费发票及付款凭证);
4.2已落地企业引入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落户
(1)支持标准
对已落地企业引入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落户,按招引企业在跨境电商项目的实际技资额(含固定资产技资、非固定资产投资及日常运营支出)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
(2)申报条件
(2.1)申报主体为已落地成都的跨境电商企业并在成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完成备案。
(2.2)所引入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单个)在跨境电商项目实际投资额达1000万以上。
(2.3)①所引入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投资方为企业法人的,该法人工商注册地必须为成都市外;
②项目投资方为自然人的,须提供该自然人住址为成都市外的身份证或在成都市外的长期居住证。
(3)申报材料
(3.1)经企业注册所在区(市)县初审,市商务局终审的成都市跨境电商综试办出具的《跨境电子商务上下游产业链引入项目申报认定表》(附件14);
(3.2)所引入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在成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完成备案的证明材料;
(3.3)所引入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实际用于跨境电商项目技资所产生的相关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和公司章程复印件,市外投资方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项目投资协议、备案通知书,资金到位凭证(市外投资人汇入的银行进账单)、企业购买固定资产、非固定资产及日常运营支出的合同、转账记录、发票复印件。
4.3海关备案商品数及年交易额超达标的跨境电商进口企业
(1)支持标准
对在海关备案商品数50个(含)以上的跨境电商进口企业,且年交易额同比增长不低于10%的,年交易额超过1亿元部分给予10%补贴。
(2)申报条件
在成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完成备案并在海关备案商品数50个(含)以上,年交易额超过1亿元的,且年交易额同比增长不低于10%的跨境电商进口企业。
(3)申报材料
(3.1)成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的企业备案信息、商品备案信息及通关数据的证明材料。
(3.2)成都海关50个(含)以上商品品类备案信息:提供申报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系统的物流账册(区内企业)所列的进口商品备案信息的相关截图或申报企业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保税物流管理系统所列明的进口商品备案信息的相关截图。
4.4在全市率先实现进口商品品类突破并在海关新增商品备案的跨境电商进口企业。
(1)支持标准
对在全市率先实现进口商品品类突破,并在海关新增商品备案的跨境电商进口企业,给予新增品类商品交易额10%一次性补贴。
(2)申报条件
(2.1)在成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完成备案;
(2.2)在项目期间完成新增商品备案,且符合在全市率先实现进口商品品类突破。
(2)申报材料
(3.1)成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的企业备案信息、符合在全市率先突破商品品类的商品备案信息及对应通关数据的证明材料(公服平台相关信息页面截图及公服平台出具的证明文件)。
(3.2)海关新增商品品类备案信息:申报企业须提供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系统的物流账册(区内企业)所列的新增进口商品备案信息的相关截图证明或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保税物流管理系统所列明的新增进口商品备案信息的相关截图。
4.5物流供应链企业利用成都口岸集疏运体系开展跨境电商业务
(1)支持标准
(1.1)对在成都口岸进行跨境电商进出口申报并纳入海关统计的,出口业务给予4元/公斤综合成本补贴,进口业务给予1元/公斤综合成本补贴;
(2)申报条件
(2.1)在成都口岸进行跨境电商进出口申报并纳入海关统计的物流供应链企业;
(2.2)在成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完成备案。
(3)申报材料
(3.1)跨境电商保税备货(海关监管代码1210)进口业务:申报企业提供海关货物进出口报关单、物流运输合同或协议、相关业务发票扫描件(例如国际货物运输费、清关费、报关费、操作费、服务费、处置费、超重费等费用),费用票据需提交申报企业所在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在初审环节查验原件;跨境电商直邮(海关监管代码9610)出口业务:申报企业提供的毛重统计数据证明(成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重量统计数据证明、物流运输合同或协议、相关业务发票扫描件(包括国际货物运输费、清关费、报关费、操作费、服务费、处置费、超重费等相关费用),费用票据需查验原件。
(3.3)企业需提供在成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备案信息及通关数据的证明。
5.单个企业申报资金总量不超过500万元。
6.所有申报材料均为申报要件,如有缺失视为放弃申报。申报材料需每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7.政策咨询
市商务局对外贸易处 联系电话:61883644
(十二)支持行业商(协)会发展。
1.支持政策及依据
《成都市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服务业复工复产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 (成商务发〔2020〕37号)第(三十)条。
2. 支持对象
本政策所称商务行业协会是指由商务部门为业务主管单位或由商务部门委托承担行业协调服务职能的协会组织。单个商务行业协会依本政策所获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5万元。
3. 项目执行时间
自1月23日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成立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
4. 支持标准及申报要求
4.1支持商务行业协会参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复市工作。
支持协会围绕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复市,制定工作指南,开展统计工作,协助发放防疫物资,编报行业报告,开展防控知识或政策宣传及安全生产检查等工作。
(1)支持标准
根据协会开展工作的项目数和会员数量,给予每个协会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
(2)补贴基数
(2.1)会员数量在100家(不含)以下的,按照3万元的基数核算补贴;
(2.2)会员数量在100家及以上的,按照5万元的基数核算补贴;
(3)补贴项目
(3.1)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指南或规程;
(3.2)开展行业复工复产统计;
(3.3)协助发放防疫物资;
(3.4)编报行业应对疫情或复工复产中存在的问题、建议报告;
(3.5)开展防控知识或政策宣传活动;
(3.6)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按照协会开展的项目数与总项目数(6个)的比例乘以补贴基数,确定最终补贴金额。
(4)申报条件
商务行业协会2019年度年检合格。
(5)申报材料
(5.1)2019年度《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复印件;
(5.2)商务行业协会制定的疫情防控工作指南或规程,提供政府部门转发文原件;
(5.3)行业企业复工复产统计报送情况说明,附行业企业复工复产10天及以上的每日统计表;
(5.4)协助发放防疫物资的领取和发放记录(领取发放2批次及以上或20家企业及以上)·
(5.5)向政府部门报送的行业应对疫情或复工复产中存在的问题、建议报告原件;
(5.6)开展线上或线下政策宣传活动5次及以上的截图(宣传方式包括协会或政府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新闻报道等至少一种方式);
(5.7)开展10家及以上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检查记录或照片。
(5.8)包括2019年底协会会员数量及提供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原件。
备注:所提供报告、图表、说明、承诺书等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均需盖有协会鲜章,并提供材料清单目录。
4.2支持商务行业协会围绕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复市开展活动。
支持商务行业协会围绕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复市,开展或组织促消费、产销对接、业态创新、项目招商、金融服务、人才招聘、业务培训,、经贸交流、搭建产业促进平台等活动。
(1)支持标准
对商务行业协会围绕疫情防控或复工复产复市组织开展的活动,按照实际支出的70%给予支持,每个协会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
(2)申报条件
商务行业协会2019年度年检合格。
(3)申报材料
(3.1)2019年度《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复印件;
(3.2)开展或组织促消费、产销对接、项目招商、金融服务、人才招聘、业务培训、经贸交流、业态创新活动的通知或公告,参加活动企业的签到或记录表,每次活动现场图片2张及以上,签到或记录表应当包括姓名、单位、职务、电话等要件。
(3.3)疫情防控或促进复工复产复市线上产业促进平台搭建的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
(3.4)活动开展情况及绩效的说明;
(3.5)活动费用明细表及发票(明细表需与发票复印件对应编排)支付凭证(通过银行交易的款项需附银行转账回单);
(3.6)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
各注:所提供报告、说明、承诺书、图表等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均需加盖协会鲜章,并提供材料清单目录。
5. 政策咨询
市商务局行政审批处 联系电话:61883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