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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财政局 防控物资企业新招用员工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办法
东人社发[2020] 13号
各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财政分局:
现将《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莞市财政局防控物资企业新招用员工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大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财政局
20202年3月16日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财政局防控物资企业新招用员工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新冠疫情防控期间的就业工作,全力支持企业复产复工,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落实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20] 2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莞市内生产和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新招用员工,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及为其参加社会保险( 延缴期间,完成社会保险登记即可),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从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申领补贴须提交的材料如下:
企业新招用员工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领表(附件);
第四条 补贴申领及发放程序如下:
(一)企业持上述所列材料向企业所在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提出申请;
(二)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的填报信息、新招用员工的社会保险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提交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审核;
(三)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核准并完成公示的,由镇街(园区)财政分局将补贴拨到企业基本账户。
第五条 企业新招用员工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行公示制度,每月开始的10个工作日内,在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上月的补贴情况,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新招用员工名单、劳动合同起止期、补贴金额,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六条 涉及同一员工,只能申请一次防控物资企业新招用员工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第七条 企业要严格按规定申领补贴。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的企业,将列入失信惩戒“黑名单”,除追回补贴款外,并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接收补助申请的最后时限为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自广东省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起(即2020年1月23日,含当日)至本办法颁布前,防控物资企业新招用员工一次性吸纳就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申请。
附件:防控物资企业新招用员工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