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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财政局 企业支付受疫情影响职工工资补贴办法
东人社发[2020] 15号
各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财政分局:
现将《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财政局 企业支付受疫情影响职工工资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财政局
2020年3目16日
企业支付受疫情影响职工工资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就业工作,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关于落实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粵人社明电[2020]2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莞市辖区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对职工因新冠肺炎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给予企业补贴,从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计算标准: 因新冠肺炎疫情接受治疗期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的工作日除以21.75乘以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
第四条 申领补贴须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 企业支付受疫情影响职工工资补贴申领表(附件);
(二)职工接受疫病治疗或医学隔离观察的证明(以各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或相应医疗机构出具的为准) 。
第五条 补贴申领及发放程序如下:
(一)企业持上述所列材料向所在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提出申请;
(二)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的注册证照信息、职工社保缴费情况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提交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审核;
(三)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核准并完成公示的,由镇街(园区)财政分局将补贴拨到企业基本账户。
第六条 企业支付受疫情影响职工工资补贴的申领时限为招用职工接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治疗结束或被医学观察隔离结束后3个月内,逾期不受理。
第七条 企业支付受疫情影响职工工资补贴实行公示制度,每月开始的10 个工作日内,在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上月的补贴情况,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受疫情影响职工名单、治疗或隔离时段(工作日)、补贴金额,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八条 企业要严格按规定 申请补助。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的企业或个人,将列入失信惩戒“黑名单”,除追回补助外,并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接收补助申请的最后时限为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自广东省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起。(即2020年1月23日,含当日)至本办法颁布前,企业支付受疫情影响职工工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申请。
附件:企业支付受疫情影响职工工资补贴申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