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疫情专题 关于印发南沙区关于农贸(肉菜)市场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经营的扶持办法的通知
穗南商务规字〔2020〕1号
广州市南沙区商务局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南沙区关于农贸(肉菜)市场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经营的扶持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属机关、各镇(街):
《南沙区关于农贸(肉菜)市场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经营的扶持办法》已经南沙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市场疫情防控专班工作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市南沙区商务局和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
广州市南沙区商务局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南沙区关于农贸(肉菜)市场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经营的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广州南沙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南开管规〔2020〕1号)精神,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南沙区农贸(肉菜)市场持续经营给予扶持,同时加强和规范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贸(肉菜)市场,为注册地及经营地均在南沙区,并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坚持规范经营,保障生活必需品(含肉类、蔬菜、水果、鸡蛋、大米、食用油、饮用水等)供应的企业法人。
第二章 扶持内容
第三条 对在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坚持规范经营,保障市民群众生活必需品供应,并积极落实各项应急防控措施的农贸市场给予一次性市场保障补贴,对实际经营面积6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农贸市场补贴5万元,实际经营面积4000-5999平方米的补贴4万元,实际经营面积1000-3999平方米的补贴3万元。
第四条 鼓励租金减免,在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对租户进行了租金减免的农贸市场,给予减免租金总额10%且最高不超30万元的一次性减租补贴。
第五条 如农贸(肉菜)市场物业产权为政府或国有企业,且产权方已对市场经营方进行了租金等相关费用减免,则减免部分在一次性市场保障补贴及一次性减租补贴中相应扣除。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六条 申报
企业提交申请表,以及供应保障情况报告(需提供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经营情况、供应情况、现场图片或具有证明效力的材料)、上半年租金减免证明(包括减免租金通知、减免租金凭证等资料)、使用场地租赁协议等申请材料。
第七条 审核和公示
区商务局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须对申报企业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查询申报企业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同时对审核合格的扶持对象在南沙区政府网站或所在农贸市场显要位置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设立举报电话。公示有异议的,由区商务局会区市场监管局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支持,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
第八条 拨付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商务局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申请表、市场汇总表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形成奖励审批材料。由区商务局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扶持奖励资金,并按《广州南沙本级部门预算支出管理办法》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企业对报送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虚假申报等违反规定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追缴其获得的财政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条 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自觉接受审计、财政、业务主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国家、省、市出台的同类型财政扶持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沙区商务局和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期满后根据疫情情况另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