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知识产权10条”2.0版)

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知识产权10条”2.0版)

发表于:2020-08-21 关注 

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穗开知规字〔20202


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直属各单位,各直属国有企业,各群众团体,各事业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按程序审批同意,现印发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反映。

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

2020820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办法》(穗埔府规〔202012号,以下简称“本办法”),明确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机构。

依现行法律法规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登记的境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依法在中新广州知识城设立代表处、办事处或派驻其他形式工作机构,有5人以上常驻办公并正常开展业务的,适用本细则境外机构租金补贴相关条款。

第三条 被依法依规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或上一年度因重大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承担刑事责任的企业、机构,不受理其关于奖励或扶持资金的申报。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专利、商标、版权。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是指主要提供专利、商标、版权等各类知识产权获权、用权、维权等相关服务,促进智力成果权利化、商用化、产业化的专业化服务机构,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专利代理等资质;

(二)知识产权相关服务收入占营业总收入的50%以上。


第二章 服务机构落户奖

第一节 服务机构落户奖

第六条 对以下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奖励:

(一)在本区新注册成立或市外迁入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首个统计达到规模以上入统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市内区外新迁入本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其在本区首个统计达到规模以上入统年度新增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年度新增主营业务收入等于首个达到规模以上入统年度起政策有效期内任意一年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上一年主营业务收入。

(三)区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与区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通过收购、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形式在本区新成立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其在本区首个统计达到规模以上入统年度新增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年度新增主营业务收入等于首个达到规模以上入统年度起政策有效期内任意一年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上一年主营业务收入。成立后第一年申请落户奖的,年度新增主营业务收入需减去原市内参与资产重组的所有机构上一年的主营业务收入。

第七条 服务机构的成立日期、迁入日期等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准。

第八条 服务机构落户奖每年集中申报一次,由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兑现。


第二节 境外机构租金补贴

第九条 在中新广州知识城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境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本区企业或个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维权、评估、交易转化等相关服务10笔以上的,按其租用自用办公用房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自入驻之日起算,最长3年,单一机构每年最高补贴50万元。

本节所称的境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是指以下两类机构:

(一)符合第二条第一款及第五条规定,且境外自然人、法人实际权益持股比例达到50%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二)符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全球性知识产权组织、各国知识产权和科技主管部门、境外高等院校、律师事务所等机构。

第十条 第九条第一项境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入驻日期以营业执照登记日期为准。第九条第二项境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首次申报时应向中新知识城开发建设办公室提供相应资质证明材料,审核认定后方可享受租金补贴,入驻日期以通过审核、获得书面回复的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本节补贴的租用办公用房是指服务机构租赁的实际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及配套用房、附属食堂、车库、仓库等。服务机构享受租金补贴期间,办公场所对外转租、分租,擅自转变办公场地用途的,须退回相关补贴。

第十二条 境外机构租金补贴每年集中申报一次,由中新知识城开发建设办负责审核兑现,并实地核查服务机构申请的办公用房情况。


第三章 经营贡献奖

第十三条 对符合以下规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按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给予奖励,最高1000万元:

(一)申请本条奖励的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当年统计达到规模以上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

2.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30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

(二)在本区新注册成立或市外迁入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设立或迁入当年统计达到规模以上或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30万元以上的,营业收入同比增速即视为符合第(一)项规定。

(三)市内区外新迁入本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按其迁入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扣除当年专项上解市财政后的剩余部分计算,新增主营业务收入达到规模以上或对本区新增地方经济发展贡献30万元以上的,营业收入同比增速视为符合第(一)项规定。

(四)区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与区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通过收购、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形式在本区新成立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区内机构与市外机构合并的,按合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扣除合并上一年度原区内机构对应基数后的新增部分计算;区内机构与市内区外机构合并的,按合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扣除当年专项上解市财政后的剩余部分计算,新增主营业务收入达到规模以上或对本区新增地方经济发展贡献30万元以上的,营业收入同比增速视为符合第(一)项规定。

第十四条 经营贡献奖每年集中申报一次,由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兑现。


第四章 交易激励

第一节 交易平台奖励

第十五条 对经认定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按年度专利、商标、版权交易金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交易平台每年最高奖励1000万元。

第十六条 本节奖励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是指主要从事知识产权交易,能公开展示交易信息并在知识产权转让、许可等方面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交易服务机构。

第十七条 交易平台奖励的认定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进行:

(一)经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认定,并由广东省政府批准设立;

(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知识产权运营中心;

(三)经本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管委会同意的交易平台。

第十八条 交易平台奖励每年集中申报一次,由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兑现。


第二节 交易转化补贴

第十九条 鼓励以产业化为目的产学研深度合作。对向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购买技术成果的企业,在技术交易中涉及专利转让且包含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并在本区实现转化的,按经主管部门登记的技术交易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合同最高2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0万元。

第二十条 本节所称的核心技术发明专利是指制造某个产品必须使用的技术所对应的发明专利,该技术的缺失会造成整个产品发生原理性变化或者产生不可避免的重大缺陷。

技术成果转化是指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购买的专利在企业内部通过研发、生产转化为产品并形成效益。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交易转化补贴的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含有核心技术发明专利转让;

(二)技术合同涉及技术产权清晰,没有正在进行的被控侵权或无效等产权争议;

(三)技术成果转化在本区实施完成。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交易转化补贴的技术交易合同应在广州市技术交易合同登记机构或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登记。

第二十三条 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针对本区企业向国内外高校院所、科研机构购买含有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的技术成果并在本区实现转化的促进工作。对促成技术成果转让并实现转化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补贴,单个合同最高1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单个项目只对一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进行补贴。申请交易转化补贴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须在技术成果交易中起重要促进作用,即针对交易合同涉及的专利进行权属、稳定性、可规避性等交易价值评估和支持作用,并获得交易双方的认可。

第二十五条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申请交易转化促进补贴应与所服务的企业同时提出。

第二十六条 交易转化补贴、交易转化促进补贴每年集中申报一次,由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兑现,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及转化情况由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认定。


第三节 软件正版化补贴

第二十七条 软件正版化补贴按照企业或机构上年度购买正版软件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或机构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申报补贴的企业或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上年度自主版权登记数累计达到200件以上;

(二)与软件版权所有人或相关代理机构签订正版软件购买合同;

(三)企业软件正版化工作符合国家版权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正版软件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国版办发〔201613号)各项要求。

第二十八条 本节所称的自主版权是指原始取得的版权或版权登记证书上列明的作者与著作权人一致。

第二十九条 版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应由版权登记证书上的第一著作权人提出申请。

第三十条 软件正版化补贴每年集中申报一次,由区版权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兑现。


第五章 金融扶持

第一节 质押融资补贴

第三十一条 科技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对其出质知识产权所产生的评估费、担保费或保险费100%给予补贴,最高分别为实际融资金额的2%3%3%,且每项评估费、担保费或保险费分别最高补贴10万元。单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不得同时申请担保费和保险费补贴。

第三十二条 企业按时还款,对其实际融资额按3%的年利率给予融资补贴,每笔实际补贴期限最长1年,单个企业每年可申请1笔融资补贴,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第三十三条 本节所称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科技企业为了满足生产经营的正常资金需求,以企业、企业股东(包括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依法拥有的专利、商标、版权作为质押物,从银行或经认定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取得资金,并按约定利率和期限偿还本息的一种贷款方式。

第三十四条 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每年按照企业综合实力和综合服务能力分别遴选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各2家参与本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对外公布遴选结果。科技企业通过经遴选认定的公司开展融资的,参照享受本节补贴。参与遴选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或其母公司在本区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2亿元;

(三)经广东省或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许可证、营业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等批复文件。

参与本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需每月向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书面汇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开展情况。

第三十五条 本节扶持的科技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公司,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进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广州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库的企业;

(三)近5年获得市级以上科技或知识产权主管部门项目立项的企业;

(四)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

(五)其它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科技类型的企业。

第三十六条 申请融资补贴的科技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

(二)质押期间出质的知识产权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知识产权非唯一质押物的贷款,仅对企业、企业股东(包括法人股东以及自然人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出质的知识产权予以补贴,补贴额度按照总出质物评估价值的比例计算,其它质押物产生的费用不予补贴。

第三十八条 对于通过最高额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取得贷款的,企业在质押合同有效期内每年可选择其中一笔实际发生的贷款申请融资补贴。

第三十九条 质押融资补贴常年受理,由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兑现。企业申请评估费、担保费、保险费补贴的,应在获得质押放款后的6个月内提出申请。申请融资补贴的,应在贷款满一个完整年度(即12个月)、按期归还利息后的6个月内提出申请;不满一个完整年度的,应在贷款期满后的6个月内提出申请。


第二节 证券化扶持

第四十条 鼓励以知识产权为载体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对具有创新性且形成一定示范效应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按照实际发行金额的2%给予发行主体一次性奖励,单个发行主体每年奖励金额最高600万元。奖励金额不超过发行过程中产生的律师费、评估费、评级费、承销费、税费等实际费用。

发行主体所获奖励金的10%用于奖励参与产品发行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员。

第四十一条 对通过符合第四十条规定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实现融资的企业,按照实际融资金额3%的年利率给予补贴,每笔融资补贴期限最长3年,单个企业每年可申请1笔融资补贴,每年最高补贴200万元。

第四十二条 实际融资金额以企业与发行主体签订的融资合同列明的本金金额为准,如融资周期内企业提前还付部分本金,则实际融资金额按剩余本金计算。

第四十三条 证券化扶持每年集中申报一次,由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兑现。


第三节 基金落户奖励

第四十四条 对新设立的知识产权产业基金、知识产权创业投资基金或知识产权股债联动基金,按其管理或委托本区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资金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实际管理单支基金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管理机构每支100万元、200万元奖励,单一管理机构累计最高500万元。

第四十五条 本节有关用语的含义为:

(一)新设立是指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在本区注册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协会登记备案的知识产权产业基金、知识产权创业投资基金和知识产权股债联动基金,基金设立日期和注册地址以营业执照登记为准。

(二)知识产权运营发展基金是指以区财政出资作为引导资金设立,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基金。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数字创意产业、相关服务业等9大领域。

(三)知识产权产业基金是指按不低于40%的比例投资于符合本区产业导向企业的基金。投资的具体项目类型是拥有核心知识产权的企业项目、知识产权运营管理类相关项目、知识产权专利池类相关项目、专利防御类相关项目、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类项目等。

(四)知识产权创业投资基金是指按不低于40%的比例投资于符合本区产业导向的、拥有核心知识产权的初创期或早中期创新型企业的基金。初创期或早中期创新型企业应符合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所列明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五)知识产权股债联动基金是指为符合本区产业导向的、拥有核心知识产权的企业提供专利权债权融资,适时将债权转化为股权的基金。

(六)基金管理机构是指在本区注册登记、办理税务登记,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备案登记的基金管理机构。

(七)管理的资金规模是指管理同一基金的规模,实际管理基金规模以第三方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

第四十六条 基金落户奖励每年集中申报一次,由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兑现。


第四节 处置、维权基金支持

第四十七条 鼓励社会机构在本区设立知识产权处置基金、知识产权维权基金。

第四十八条 所设立的知识产权处置基金应以撬动合作银行和社会资本增加对科技企业的贷款投放量,代为处理银行及地方金融机构开展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时产生的部分风险损失以及履行合作机构合作协议所产生的相关法律费用为目的;知识产权维权基金应以支持企业应对跨国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有效减轻企业应对跨国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产生的成本为目的。

第四十九条 知识产权处置基金、知识产权维权基金的扶持办法将另行制定。


第五节 保费资助

第五十条 按照企业或机构上年度为本区权利人或申请人购买知识产权保险费用的60%给予补贴,单一企业或机构每年最高200万元。

第五十一条 本节所称投保的知识产权特指已授权或申请中的知识产权,其权利人或申请人应为在本区注册登记并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机构。

第五十二条 保费资助的主要险种有: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专利(商标)申请费用补偿保险、知识产权侵权损失补偿保险、知识产权执行保险、专利质押融资保证保险等。

第五十三条 保费资助每年集中申报一次,由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兑现。


第六章 信息分析奖励

第五十四条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委托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品牌培育机构或全国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示范机构开展专利导航、专利预警分析、商标预警导航、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等信息分析项目,在项目验收合格并经审核通过后,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补贴,单笔最高补贴1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第五十五条 对按第五十四条规定提供相关服务的本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按实际发生费用的10%给予奖励,单笔最高奖励10万元,单个机构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第五十六条 本章所称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品牌培育机构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管理办法》(国知发办规字〔201283号)批准确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及其子公司。

全国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机构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机构培育工作办法(暂行)》(国知办发协字〔201344号)遴选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及其子公司。

实际发生费用是指信息分析报告的服务费。

第五十七条 信息分析奖励每年集中申报一次,由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兑现。申请信息分析奖励的,需企业自行组织第三方验收合格后提出申请。


第七章 保护资助

第一节 保护工作站补贴

第五十八条 支持行业协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围绕重点产业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以下简称“保护工作站”),对当年度认定的保护工作站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五十九条 保护工作站每年认定一次,由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申请认定的行业协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有固定办公场所,配备专门工作人员,成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并运作一年以上,形成比较完备的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制度;

(二)为本区重点产业的龙头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法律咨询、协助分析论证争议解决应对方案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指导服务,组织或主持调解企业间知识产权纠纷、及时化解矛盾,在推动本行业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三)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普法宣传培训,协助和配合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开展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定期发布知识产权预警分析报告,提升站内企业知识产权维权能力;

(四)守法守规,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十条 保护工作站补贴专项用于加强重点产业集群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包括每年派员参加本区知识产权业务培训、完善专利池、完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构建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等。

第六十一条 保护工作站补贴每年集中申报一次,由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兑现。


第二节 维权资助

第六十二条 本区企业在专利、商标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实侵权指控时,开展维权行动并胜诉的,按照相应案件法律服务合同约定且实际发生的维权代理费的30%予以资助,每件国内(含港澳台地区)维权案件最高100万元,每件国外维权案件最高2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00万元。

第六十三条 本节所称的维权行动仅限诉讼案件;国外维权案件是指诉讼地位于国外的维权案件。

第六十四条 国内维权案件代理费用应符合法律服务机构所在地政府指导价规定。

第六十五条 维权资助常年受理,由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兑现,企业或机构应在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的6个月内提出申请。


第八章 重点项目扶持

第六十六条 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与境内外高等院校合作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培训及高端人才培养。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细则不同条款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符合本细则规定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它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及本区配套或负担资金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企业或机构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基金规模等数据,以企业或机构提供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数据为准。

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以万位计算(舍尾法),其同比增长率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舍尾法)。

统计达到规模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主动向区统计部门上报统计数据。

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数据由实质审查部门根据相关部门反馈数据计算。

第六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的年度按照会计年度核算,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当年指扶持年度2020年、2021年、2022年。

第七十条 本细则所提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达到”、“最高”、“以上”、“不超过”的数额均含本数。

第七十一条 本细则所需资金由区政府、管委会安排,纳入区知识产权、版权主管部门和中新知识城开发建设办等部门年度预算,资金兑现时由各部门按照规定负责审核兑现。各部门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埔财〔201819号)规定做好绩效管理工作。区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开展监督工作。

第七十二条 本细则各项扶持的办事指南由各相关业务部门编制,另行发布;需要提交的具体材料,以办事指南为准。申请扶持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在达到扶持条件后按要求及时向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区政策兑现部门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受理和形式审核。形式审核未通过或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形式审核通过后转交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实质审核,指导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充相关材料。对于需要专家评审的项目,由相关业务部门组织专家团队进行评审。对审核通过的奖励申请,需要公示的项目由相关业务部门将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核查并提出意见。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后,由相关业务部门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七十三条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奖励扶持资金直接划拨企业或机构基本账户,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奖励扶持资金。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奖励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 因奖励扶持金引起的税费,由企业或机构按国家法律规定自行全额承担。

第七十五条 申请本细则奖励扶持资金的企业或机构须提交承诺书,承诺对相关政策及约定知悉。获得奖励扶持资金的企业或机构如违反承诺,应主动退回领取的相关奖励资金。

第七十六条 申请奖励扶持资金应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如弄虚作假或未遵循资金使用规定的,资金发放部门有权追回已发放的资金,对企业或机构违规情况予以公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自通报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机构关于奖励或扶持资金的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516日。原《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办法实施细则》(穗开科〔20179号)生效期间,已提出申请尚未办结的事项,按照原文件规定办结。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