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通知公告 关于征求对《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山市委《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若干意见》(中山发〔2017〕2号)文件精神,吸引集聚更多优秀留学人员来中山创新创业,推动中山重振虎威、实现高质量崛起,我局草拟了《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现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0年6月22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实名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 rckfk909@163.com。
二、传真电话: 0760-88221088。
三、邮递信件: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26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909室。邮编:528400
附件: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5日
附件:
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更好集聚留学人员创新创业,推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助力中山重振虎威,加快高质量崛起,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共建中国常州留学人员创业园、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函》(〔2013〕268号)《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中山发〔201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留创园”)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合作共建的国家级留学人员创业园,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筹管理。
第三条 中国中山留创园分主园和分园,主园设在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分园设在翠亨新区以及符合条件的其他镇区,园区根据实际情况由政府直接运营或由政府委托的第三方专业运营机构运营。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留创园(分园)管理办公室、留学人员及其入园创办的企业、为园区提供要素保障的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创新平台。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成立中国中山留创园建设发展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火炬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翠亨新区管委会主任任副组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领导任执行副组长,市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具体设置另文制订),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六条中国中山留创园建设发展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负责拟定留创园发展方向,协调解决留创园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中国中山留创园主园管理办公室按照副处级事业单位进行管理。
第八条 中共中山市委组织部负责制定和完善留学人员归国创新创业有关政策,吸引更多留学人员来中山创新创业。
第九条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留创园日常工作的业务指导,负责市级扶持资金的审核和下拨,负责就留创园相关工作与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沟通,协调解决留学人员在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遇到的问题。
第十条 中山市财政局负责留创园工作经费补贴、入园企业创业扶持资金等经费的保障,组织实施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中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留学人员来华工作许可,引导其参加科研、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技术引进、技术交易以及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负责引导和支持留学人员开展重点科研项目的研究与开发;对留学人员的科研课题、科研成果转化、专利保护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二条 中山市外事局按有关规定循因公渠道协助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十三条中山市侨务局协助做好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的对外宣传推介工作;负责加强与我驻外机构、海外留学人员组织、海外侨团等相关组织的联络沟通,构建海外引才平台。
第十四条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翠亨新区管理委员会以及其他设立分园的镇政府、区办事处负责根据本办法为入园企业提供相应配套资金,直接或者委托第三方运营机构为入园企业提供办公、科研、生产场地。
第十五条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翠亨新区管理委员会以及其他设立分园的镇政府、区办事处应成立留创园(分园)管理办公室,负责下列事项:
(一)对留学人员及其创办企业的入园资格进行认定;
(二)受理启动经费申请,并就是否资助和资助标准提出意见;
(三)按照有关单位授权组织评审;
(四)负责留创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五)政府委托第三方专业运营机构运营的,对第三方运营机构进行考核。
第三章 入园资格和入园程序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留学人员包括:
(一)国家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并取得国家承认学士及以上学位人员;
(二)在国内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学习1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回国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三)在港、澳、台地区留学和进修学习的同等条件人员;
(四)外国国籍或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同等条件人员。
第十七条留学人员身份认定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取得国(境)外学士及以上学位人员须提交本人有效护照或国内身份证,国(境)外学历(或学位)证书,我国驻留学国使领馆或我国教育部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工作经历的有效证明材料,在台湾取得学位的人员提供中国台湾教育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须提交本人有效护照,国内学历或学位证书,国(境)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出具的进修或工作经历的有效证明,我国驻留学国使领馆出具的进修、访问学者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留学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依法设立,注册地址和营运总部设在留创园(分园)孵化场地内;
(二)法定代表人原则上需为留学人员,留学人员须拥有30%及以上股份并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可以是资金股或者技术股。
第十九条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申请入园,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园申请表;
(二)留学人员个人简历和身份证明材料;
(三)商业计划书:包括孵化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市场前景、经济与社会效益分析;创业团队成员名单、主要经历、以及成员的作用;创业资金来源、数量、筹措计划。
第二十条留创园(分园)管理办公室收到本办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申请材料后,应对留学人员身份和申请入园企业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组织入园评审,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入园意见。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入园的企业,在入园前与留创园(分园)管理办公室签订入园协议书。
第二十二条入园企业在留创园内的创业孵化期一般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加速期不超过24个月。
第二十三条专业服务机构或创新平台经留创园(分园)管理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可办理入园手续,按政策享受有关待遇。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入驻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的企业可以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入园后三个月两年内可申请最高200万元的创业启动经费,经费的申请与使用、管理依据《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启动经费评审办法(修订)》和《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入园企业在48个月孵化期内,园区可提供最高500平方米的免费办公、研发、生产场地,主园超出免租标准面积部分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的三分之一收取;留创园(分园)管理办公室每年年底对入园企业进行年度考核,考核不通过的企业不予续签;
(三)连续48个月考核合格的企业,确有很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经留创园(分园)管理办公室组织评审后,可享受24个月加速期待遇,租金按照孵化期标准收取。
(四)入园企业免费享受留创园(分园)管理办公室提供的创业辅导、人员培训、项目推荐、法律咨询、交流活动、资源对接等方面的服务。
第二十五条入驻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的专业服务机构和创新平台可享受最高200平方米最长36个月的免租优惠,留创园(分园)管理办公室每年对入园企业进行年度考核,考核不通过的企业不予续签;超过免租标准面积部分或者免租期满续租的,租金按照正常租金标准进行收取。
第二十六条市政府鼓励、支持、引导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创新发展:
(一)设立中国中山留创园发展扶持资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根据留创园发展实际情况给予最高100万元工作经费扶持,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以及分园所属的镇政府、区办事处按照1:1的比例提供配套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留创园人才队伍建设、服务设施设备建设、招才引智宣传和奖励等;
(二)建设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科技产业园区。高标准打造集研发、孵化、加速和科技成果转化为一体的科技园区。建立覆盖“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全生命周期的孵化链条,集聚海内外创新资源要素,优化创新创业生态圈建设,持续提升园区核心竞争力;
(三)设立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海归创投基金。支持留创园发起设立海归创业投资基金,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和境外资本投资园区企业,为优质的留学人员创业项目提供资金保障;
(四)大力发展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加强留创园专业孵化器平台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主体建设园区内部专业孵化体系,为在孵企业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五)支持设立项目推荐奖。引进留创园的优质企业,经专家评定后,可以给予引荐的单位或者个人最高2万元的奖励,在留创园(分园)管理办公室工作经费中列支;
(六)鼓励设立海外人才工作站。拓展海外资源,积极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离岸孵化引进海外优质项目、技术、成果和人才等资源,帮助创业者对接海外市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扶持资金的发放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者挪用。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留创园(分园)管理办公室应定期对入园企业进行检查,并于每年第四季度对入园企业予以评估。入园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发出函询通知,要求在2个月内进行整改:
(一)自签订入孵协议之日起,三个月内未从事所申报项目的研究、开发、生产活动的;
(二)擅自改变孵化场地用途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留创园(分园)管理办公室有关规定的。
对期满没有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留创园(分园)管理办公室应当责令企业迁出园区,已核拨经费的依照协议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留创园(分园)管理办公室每年12月31日前,须以书面形式向所属区管委会镇政府、区办事处园内企业运营状况及创业启动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及其他分园所在镇政府、区办事处应每年组织对留创园(分园)管理办公室的运营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连同园内企业运营状况及创业启动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下一年度划拨相关扶持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入园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入园资格:
(一)不再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
(二)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入园资格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导致企业经营出现重大风险的。
入园企业被取消资格的,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核实后,取消其享受的有关扶持政策,并追回已核拨经费。
第三十二条入园孵化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达到出园(毕业)条件:
(一) 孵化期满;
(二) 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万元;
(三) 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