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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9年度广州市荔湾区招商选资奖励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个人:
根据《广州市荔湾区招商选资奖励办法》(荔府办〔2017〕76号)要求,现组织申报2019年度广州市荔湾区招商选资奖励资金,请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2019年度广州市荔湾区招商选资奖励申报指南》(详见附件),准备申报资料,于2020年5月29日(星期五)前提交我办。
附件:2019年度广州市荔湾区招商选资奖励申报指南
广州市荔湾区招商稳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0年5月12日
(联系人:杨洁,联系电话:020-81523176)
附件
2019年度广州市荔湾区招商选资奖励申报指南
一、政策依据
《广州市荔湾区招商选资奖励办法》(荔府办〔2017〕76号)。
二、申报要求及条件
(一)奖励对象为在引进投资项目和企业中起主要和关键作用的引荐人。
投资项目和企业是指自2017年1月1日起依法在荔湾区登记设立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上述企业的投资项目或不是独立法人、但主要在我区纳税的各种机构。
引荐人包括引荐单位和自然人。引荐单位可以是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引荐单位和自然人不包括区属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经济联社以及所有区财政拨款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投资项目和企业(不含房地产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同时符合本区的产业发展要求。
(三)投资项目所属的企业必须注册地设在本区,且落户后经过一个会计年度依法经营,在本区纳税。
三、奖励项目及标准
(一)每协助引荐一家企业(金融企业除外),从该企业在我区注册成立之日起三年内累计内资注册资本在3000万(含本数)以上,累计外资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含本数)以上的项目,按注册资本到位额的6‰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引进金融法人企业的,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引进实缴注册资本2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40万元;20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5万元;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5万元;5亿元以下2亿元 (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2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含)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引进项目符合第(一)项的条件下,如果是世界企业500强设立项目的,额外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如果是中国企业500强设立项目的,额外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如果是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设立项目的,额外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单个项目只奖励一次。
(四)从区外引进或在我区新设立的企业经评审后被认定为区重点企业或市总部企业,从认定年度起连续两年,按该企业对区财政贡献每年给予引荐人5%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若无法认定为区重点企业或市总部企业,但当年度或第二年度对区财政贡献超过50万元(含本数)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5%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从区外引进或在我区新设立的企业在进驻当年或次年成为规模以上并纳入区统计管理的,每家奖励引荐人5000元。
上述的奖励均可叠加,单个招商机构累计获得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上述的奖励均奖给单一的奖励对象。如果一个奖励项目涉及多个单位或个人,应协商一致,只能由其中一个单位或个人申报。
四、奖励金支付方式
引进符合第三点第(一)、(二)项条件的项目,奖励金按以下方式支付给引荐方:
(一)内资项目:需在项目对我区地方经济贡献大于项目引荐奖励金额后,按照注册资本实缴的比例进行支付。
(二)外资项目:按照项目注册资本实缴的比例进行支付。
五、申报材料
(一)引荐人签署的《荔湾区招商选资奖励申请书》;
(二)引荐人引荐确认证明(需加盖被引荐单位公章);
(三)引荐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四)引荐项目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五)引荐项目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六)引荐项目落户后一个完整纳税年度的税收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七)《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以上材料提供纸质件一式两份盖公章(A4纸按顺序打印装订)及电子版(盖公章影印件)材料一套。
六、申报时间
2020年5月13日至5月29日(不含法定节假日),逾期不予受理。
七、申报受理地点
受理点:荔湾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东漖南村638号经贸大楼409室
联系电话:020-81523176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