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建设工作方案(试行)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建设工作方案(试行)

发表于:2020-03-04 关注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建设工作方案(试行)


  为有效发挥知识产权激励创新的制度作用,大力提升高校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切实提高高校的创新质量和效益,持续推动高校高质量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决定联合开展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以下简称“试点示范高校”)建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和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供给和技术供给作用,加快建设一批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高标准保护、高水平管理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发挥引领带动作用,推动高校创新和世界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建设,切实增强高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深化改革创新。发挥创新引领发展第一动力的作用,以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为改革突破口,以提高知识产权质量和效益为着力点,处理好高校知识产权数量、质量与效益的关系,以知识产权分级分类管理优化存量,以专利导航分析布局做强增量,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创新政策体系和绩效评价,推进高校知识产权工作理念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满足新时期高校高质量发展需求。

  ——完善体制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落实扩大高校科研自主权要求,鼓励高校强化优势特色学科与产业发展的深度融合,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权益分配的制度体系和激励机制,突出创新全过程的知识产权制度运用和权利经营,推动创新要素自由流动,实现创新资源集聚,释放和激发创新活力,促进创新成果价值实现。

  ——强化分类指导。面向不同类型、不同特点的高校,制定并实施层次化、精细化、项目化的“政策包”,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以下简称“示范高校”)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教育部总体统筹与地方联动培育相结合,国家知识产权试点高校(以下简称“试点高校”)由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基于区域特色和高校需求合力开展培育,加强分类指导、分类施策。

  ——发挥引领作用。加强知识产权政策先行先试,鼓励高校形成适应自身高质量发展需求的制度体系和管理模式,探索“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管理支撑、服务专业”的发展路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切实发挥试点探索、示范带动作用。

  (三)总体目标。

  强化高校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高标准保护、高水平管理能力建设,建设50家左右凸显知识产权综合能力的示范高校,培育一批彰显知识产权特色和优势的试点高校,在若干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形成一批高价值知识产权组合,培养一批既了解高校科研管理又熟悉知识产权管理和运营的高水平人才队伍,知识产权推动高校创新发展的动力明显增强,支撑高校高质量发展的价值充分显现,对建设世界一流大学、一流学科的贡献度显著增长。

  二、主要任务

  示范高校应全面提升知识产权高水平管理、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高标准保护能力,形成知识产权综合优势。试点高校应基于自身基础和发展战略,以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提升为基础,在知识产权“质量、效益、保护”任一方面形成专项特色或综合优势。

  (一)着力提升知识产权高水平管理能力。

  1.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协调机制。建立健全校党委常委会、校长、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院系、项目组等多层级联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加强知识产权服务支撑机构建设,完善校主要领导负责、各部门分工合作的知识产权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已成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的高校,应进一步优化职能,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一并纳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职责。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要配备充足的专职人员承担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2.强化知识产权全流程管理。贯彻实施《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国家标准,结合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现状和需求,明确与高校战略目标相一致的知识产权工作目标,建立科学、规范、系统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确保知识产权管理活动的适宜性和有效性。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文件管理、组织管理、资源管理、获取、运用、保护、资产、检查和改进等制度。

  3.强化高校绩效考核的知识产权导向。倡导建立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与职称评定、岗位聘任、人才评价、绩效考核等相挂钩的评价指标体系,突出创新成果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结果导向和实绩导向,将知识产权绩效评价纳入高校绩效考评的指标。以质量为导向优化调整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政策,推动建立专利申请费、授权费和维护费等各项费用的后补偿机制。优化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运营人员、知识产权专员的人才培养、使用和评价体系,拓展发展空间。

  (二)着力提升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能力。

  1.建立专利导航工作机制。建立专利导航工作体系和管理制度,在科学研究、产业规划和专利运营等工作中,通过专利信息深度挖掘和有效运用,明晰产业发展格局、技术创新方向和研发路径,提高研发创新起点,做好专利精准布局,大力推行以获取产权为目标的技术创新。参照《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实施导则(暂行)》和专利导航指南、标准等实务规范,选取2个以上重点学科、重大科研项目开展专利导航工作实践,充分发挥高校知识产权信息中心、图书馆等信息服务部门和知识产权专员队伍作用,为专利全寿命周期管理提供服务支撑。

  2.在关键技术领域培育一批高价值知识产权组合。强化高校优势特色学科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面向国家战略需求重点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协同企业、科研机构等开展订单式研发、投放式创新。围绕人工智能、智能制造、生物医药、半导体等世界科技前沿和制约我国发展的“卡脖子”技术,依托国家重大科技产业项目、重点研发计划,提早谋划知识产权运营策略与规划,开展重大基础核心专利和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布局,培育一批战略性高价值知识产权组合,形成与高校创新能力、技术市场前景相匹配的知识产权储备。

  3.建立知识产权质量管控和转化评估机制。建立由研发、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运营、市场开发、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法律服务、代理服务等多方组成的知识产权质量管控和转化评估团队。在技术交底、代理沟通、申请提交、保护维权等环节建立质量评价反馈机制,提升高校知识产权的权利稳定性。建立职务发明披露和评估机制,根据商业化前景确定知识产权布局方式,提早研究制定转化策略并进行市场推广。经评估认定难以转化或不具备商业化前景的,可按照合同自治原则,约定由科研团队自行申请、拥有并处置知识产权。

  (三)着力提升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能力。

  1.探索知识产权承接转移新模式。根据高校创新条件和发展的客观情况,加强高校科研、财务、法务、资产、信息服务、产业等部门的协同联动,倡导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技术转移转化、投资经营等功能为一体的知识产权承接转移模式。积极推动高校知识产权许可和转让,其中许可应明确许可的方式、范围、期限等,要充分发挥技术经纪人作用,加强科研项目成果的承接转移。探索建立市场化的知识产权运营中心,集成产业、资本和服务资源,促进知识产权投资孵化和高端运营。鼓励高校在优势学科领域牵头组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构建和运营专利池,推进知识产权打包许可和协同运用。

  2.完善知识产权收益分配激励机制。落实赋予高校知识产权管理运用自主权,完善职务发明收益分配制度,建立兼顾学校、院系、科研团队、运营团队各方利益的知识产权收益分配激励机制。稳步推进科技成果产权改革试点,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项目形成的职务发明,允许合同双方自主约定知识产权归属和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项;合同未约定的,职务发明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处置,允许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对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职务发明,由高校按照权利与责任对等、贡献与回报匹配的原则,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探索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3.建立效益导向的知识产权分级分类管理机制。对知识产权质量、技术先进性、市场应用前景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形成分级分类的知识产权清单,并予以分级分类管理。鼓励高校创新知识产权许可模式,盘活存量闲置专利等知识产权,依托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及有关运营中心,发布和推广高校授权后三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的专利等知识产权,在一定时期内向社会免费许可。

  (四)着力提升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能力。

  1.加强高校知识产权的规范使用。规范使用校名、校标、校徽、域名及有关服务标记,确保高校品牌在推广传播过程中不断提升价值。规范著作权使用和管理,加强学位论文和毕业设计的查重检测工作,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明确教职员工和学生在发表论文时标注主要参考文献、利用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情况的要求。加强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管理,特别是在许可或转让知识产权过程中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合同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

  2.有效管理高校知识产权资产。高校应将知识产权纳入资产管理体系,建立知识产权资产评价和统计分析体系,科学核算和管理高校知识产权资产,完善高校知识产权资产处置机制,有效维护高校知识产权权利稳定,充分体现高校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资产价值,确保高校资产保值增值。

  3.提升知识产权风险防范能力。及时发现和监控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制定有效的风险规避方案,加强知识产权信用建设,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运用行政裁决、司法诉讼、仲裁、调解等多元化的争议解决方式,降低对高校声誉的不良影响。加强学术交流中的知识产权管理,避免高校知识产权流失。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教育部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加强重大政策落实,指导和督促试点示范高校认真抓好重点工作任务落实。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协同联动,加大支持力度,加强对试点示范高校的指导和服务,帮助试点示范高校解决知识产权痛点、难点问题。

  (二)加强政策引导。推动将试点示范高校知识产权工作作为“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的重要内容,同时纳入有关科研平台建设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支持试点示范高校纳入相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预审备案名单目录,完善快速授权、确权、维权一站式服务机制,大幅提升在重点产业领域中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的效率。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要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各具特色的高校知识产权培育政策体系。

  (三)加强项目支持。国家知识产权局遴选重点示范高校派驻知识产权专家。支持示范高校直接申报中国专利奖,在原有基础增加1—2个申报限额。支持试点示范高校战略性高价值专利组合纳入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库,开展专业服务和综合运营。优先将试点示范高校的前沿科技产业化项目纳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金和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备投项目库。支持国家专利导航项目(高校)研究和推广中心为试点示范高校提供咨询、培训和辅导等服务。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在组织实施教育、科技、知识产权等项目中,要向试点示范高校倾斜。建立重点联系和跟踪服务机制,支持试点示范高校重大基础核心专利布局,培育战略性高价值专利组合。

  (四)加强人才培养。建立试点示范高校知识产权人才分级分类培训体系和交流机制。面向试点示范高校建立高校知识产权专家库。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教育部面向示范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运营人员、知识产权专员等开展多层次、精准化知识产权研讨与培训。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面向试点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运营人员、知识产权专员等开展知识产权研讨与培训。支持各级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大力培养高校知识产权人才。

  (五)加强经验推广。各试点示范高校在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有效发挥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基础保障作用中的创新做法、重大进展,以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对于试点示范高校可复制推广的政策措施、经验做法和优秀案例,将向全国高校推广,发挥试点示范高校的辐射带动效应。

  四、组织管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教育部科学技术司共同负责高校试点示范的组织管理工作。工作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

  申报试点高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重视知识产权工作,设置了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设有知识产权专项经费。

  2.具有一定的学术积淀和较明显的学科资源优势,学科特色突出。

  3.创新能力较强,具有一批高质量发明专利;或拥有高质量的图书音像、影视音乐、工艺美术等版权作品;或拥有一批植物新品种等其他类型知识产权。

  4.形成产学研合作工作机制,知识产权运用工作和成果转移转化具有一定特色,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申报示范高校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具有较为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拥有较高水平的知识产权管理和运营人才队伍。

  2.入选“双一流”建设高校,具有较强的学术积淀和学科资源优势,创新能力强,拥有高质量的知识产权储备。

  3.产学研合作工作机制顺畅,知识产权运用工作和成果转移转化效果明显,服务国家、区域重大战略实施、重点产业发展贡献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高校可根据基础条件,自愿申报试点高校或示范高校。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其他部委直属高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地方高校向其所在地省(区、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教育厅(委、局)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教育厅(委、局)共同对申报材料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联合行文择优分别推荐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教育部。申报与推荐截止时间为每年4月底。

  获得过“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国家专利协同运用试点单位”或“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称号的可优先申报。

  (二)集中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集中评定,择优选择部分申报单位分别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高校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并发文公布,试点和示范工作有效期均为3年。

  (三)年度报告。各试点示范高校每年度结束后(以自然年度计算)30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包括年度工作情况、创新举措、工作成效、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四)考核和复验。各试点示范高校满3年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考核和复验。主要依据是年度报告资料。试点高校通过考核的,开展新一轮试点工作;试点成效较好的,可自愿申报示范高校。无故不参加考核,或者未通过考核的,退出试点序列。

  示范高校通过复验的,保留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称号(有效期3年);未通过复验的,取消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称号。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