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疫情专题 广州市关于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服务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服务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穗人社函〔2020〕5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服务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视疫情防控情况及时调整,国家、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我市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6日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服务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做好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帮助企业共渡难关,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广州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人社贡献,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全力确保就业形势稳定
(一)积极指导企业复工。全面摸查辖区内企业节后用工情况,督促指导企业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和生产轻重缓急需要,合理制订复工生产计划,做好员工分期分批返岗安排。加大对各类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的用工指导服务力度,鼓励企业稳定工作岗位。加强与劳动力输出地的沟通对接,提高分期分批返穗返岗组织化程度,确保异地务工人员返穗就业安全有序流动,避免异地务工人员大规模集中入穗。
(二)用好用足援企稳岗政策。对符合不裁员少裁员等条件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实行全程网上申报,实施主动推送服务,简化审核流程,加快审核速度,大力推进落实。
(三)优先保障重点企业用工。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分类指导,采取劳动力到岗直聘、网络招聘、视频选聘等方式,优先解决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的用工招工实际问题,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重点企业尽快复工、扩大产能。
(四)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及时落实各项促进就业补贴政策,进一步研究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支持帮扶措施,做好政策储备,努力帮助企业减轻负担、稳定用工岗位。对确因疫情影响逾期办理促进就业补贴业务的企业,可适当延长申请期限至疫情解除三个月内完成。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下调50%至2021年4月30日;继续阶段性调整失业保险浮动费率至2020年12月底, 其中原缴费系数为0.6的下降至0.4,原缴费系数为0.8的下降至0.6。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园发展,对在疫情期间为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五)加大就业服务力度。加强就业形势监测分析,加强用工信息监测,密切关注春节后企业招用工变化情况,持续跟踪疫情对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和就业形势的影响,精准施策。暂停各类现场招聘和劳务对接活动,组织各级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常态化开展线上招聘,及时制定发布网络招聘服务指南,引导企业和求职者网上招聘和求职。
(六)加强技能人才有效供给。暂停线下职业技能培训活动,
根据中央和省市防控工作部署,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线上培训;充分发挥广州技工教育全省全国领先优势,引导鼓励技工院校学生志愿参加重点企业复工复产,为企业培养输送大批高质量的技能人才。
(七)延长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期限。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展期内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小微企业,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二、提供有力的社会保险保障
(八)允许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待遇申领、提前退休审核等业务的,允许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并补发待遇。确保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待遇。按规定延迟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的,补缴后视为正常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影响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九)开辟工伤保险经办绿色通道。对罹患疫病工伤职工救治使用的符合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以及工伤职工使用住院服务设施等的费用,全部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参与疫情防控处置的医护、防疫等有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其工伤认定无法及时提供有关材料的,用人单位承诺后可实行“容缺后补”予以办理。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实行优先办理,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受疫情影响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案件,及时作出结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待遇。优化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流程,采取电话、视频、网络传送资料、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
三、全力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十)加强劳动用工指导服务。通过网站、12345、电话咨询、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对疫情涉及的劳动报酬支付、医疗期计算、休息休假安排、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问题做好政策指引,从源头上预防劳动争议发生。
(十一)确保企业职工队伍稳定。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解除劳动合同,在上述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十二)保障职工工资报酬权益。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除特殊情形外,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十三)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处。引导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申请先行调解,通过电话调解、在线视频调解等非接触方式化解纠纷。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无法到仲裁机构参加庭审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十四)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加大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维护职工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医疗救治等合法权益。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严厉查处企业欠薪违法行为,重点查处用人单位对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未将其视同提供正常劳动且未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行为,以及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视情况顺延劳动用工违法行为2年追溯期、立案调查期限、责令改正期限。
四、提供更便捷的人社公共服务
(十五)全面推行公共服务“网上办理”。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及大厅发布“业务办理温馨提示”,指引企业和群众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粤省事”微信小程序、广州政务通APP、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办理业务,减少人员流动聚集。加大人社政策宣传力度,主动推送权威信息,引导企业和劳动者增强信心、坚定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