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疫情专题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财政局 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征用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操作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财政局 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本市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征用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操作细则的通知
沪经信财〔2020〕79号
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规〔2020〕3号)精神,对应急征用的企业生产指定的重点防疫物资,因生产成本高于实际售价而产生的政策性亏损,由市级财政给予全额补贴。现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补贴对象
本市依法征用的部分重点企业。
二、补贴内容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委提出的需求,对政府应急征用的企业生产指定的重点防疫物资,其生产成本高于实际售价,在享受国家及本市各类优惠政策后仍发生的政策性亏损,可由企业按规定申请亏损补贴。
三、申请审核
应急征用企业应当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书面补贴申请,填写《应急征用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提交应急征用凭证、经确认的应急征用物资时批次和数量,以及相关补贴证明材料,经第三方审计、相关政府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四、资金渠道
应急征用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资金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级财政专项安排。
五、监督监管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将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财办﹝2020﹞7号)精神,加强对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流程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市审计局将依法加强对应急征用企业获得补贴情况的审计监督,应急征用企业应自觉接受审计检查,确保补贴资金规范有效使用。
本细则自2020年2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