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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创新园区认定与扶持办法

发表于:2017-11-24 关注 

  广州市海珠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创新园区认定与扶持办法

  (海府〔2016〕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海珠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创新园区的建设与管理水平,推动海珠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广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结合海珠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运营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海珠区创新园区是孵化器的升级与拓展,是指具备一定规模的物理空间、基础设施、相对完善服务功能的科技企业与创新创业人才集聚的园区。

  第四条 孵化器和创新园区应围绕海珠区产业发展需求,搭建专业技术服务平台,通过加强与高校院所、风投创投机构、中介服务组织等合作,强化社会资源链接和整合能力,提升整体服务水平。

  第五条 根据海珠区产业发展的定位,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及数字会展、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移动互联网、大数据应用、数字新媒体、海洋生物医药等新业态的孵化器和创新园区建设。

  第六条 区科工商信局负责孵化器和创新园区的登记、认定、奖励工作。


  第二章 孵化器的认定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认定为海珠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由区科工商信局提请区政府颁发证书并授牌:

  (一)在海珠区行政区注册登记、办理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且合法经营的企业法人。

  (二)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下同)登记或认定的孵化器。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海珠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运营企业申请、区科工商信局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并公示后,认定为海珠区新型孵化器,提请区政府颁发证书并授牌:

  (1)场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内。

  (2)发展方向明确,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特色鲜明,能为创业期中小微企业和项目团队及个人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服务,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3)有健全的创业辅导制度,引进和培育一批专业创业辅导机构和专职辅导讲师,聘请拥有丰富经验和创业资源的企业家、天使投资和专家学者担任创业导师或组成辅导团队,定期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创业培训活动。

  (4)设立不少于300万元的种子基金,或与天使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且有2个(含)以上项目获得天使人投资或其他风险投资基金投资。

  (5)孵化器内创业团队及项目不少于10个,其中取得天使投资和各类风险投资的企业及项目不少于2个。


  第三章 创新园区的认定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孵化器可认定为创新园区:

  场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海珠区孵化器,可认定为创新园区,由区科工商信局提请区政府颁发证书并授牌。牌匾可根据其行业特点和产业内容附注 “海珠区XX产业基地”、“海珠区XX产业园区”等字样。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创新园区,经运营企业申请、区科工商信局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公示后,认定为创新示范园区,提请区政府颁发证书并授牌:

  (1)园区运营时间满1年,拥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和财务制度,规范经营,无不良记录;

  (2)园区内纳入统计范围的法人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总收入达到3亿元以上;

  (3)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领域企业和新业态企业)数量占入驻企业总数的70%以上或者创新型企业使用面积占企业使用总面积的70%以上;

  (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成功培育1家(含)以上“新三板”挂牌或上市企业;培育1家(含)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引进2家(含)以上高新技术企业


  第四章 扶持与促进措施

  第十一条 每年在区科技经费中安排孵化器和创新园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海珠区内孵化器和创新园区的建设与发展。孵化器和创新园区扶持专项申报每年受理一次,由区科工商信局发布申报通知和指南,并委托科技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孵化器扶持奖励内容包括:

  (一)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1.每有1家企业在孵化器内注册纳税、统计管理及实际经营且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该孵化器20万元(同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不得重复作为奖励依据)。

  2.每从海珠区外引进1家高新技术企业,并在本孵化器内注册、纳税、统计管理及实际经营,奖励该孵化器20万元(同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不得重复作为奖励依据)。

  (二)培育企业上市(挂牌)奖励

  每有1家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奖励所在孵化器20万元;每有1家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奖励所在孵化器40万元。

  (三)毕业企业奖励

  每有1家毕业企业离开孵化器在区内其他地方落户,且连续两年营业额增长率在10%以上,奖励该孵化器10万元。

  (四)市级以上孵化器配套奖励和补贴

  1.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孵化器认定奖励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配套奖励。该项配套奖励金额不累加,孵化器认定层次提高,按照奖励标准的差额补足奖励,每个孵化器配套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本办法施行前取得各级孵化器认定的,按其取得的最高级别一次性补发配套奖励)。

  2.对获得市新增孵化面积补贴的,按补贴额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获得市公共技术平台建设补贴的,按补贴额的30%给予一次性配套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新型孵化器认定奖励

  对通过认定的新型孵化器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六)绩效奖励

  对每年广州市孵化器绩效评价分数在80分(含)以上的孵化器给予奖励,其中新型孵化器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新型孵化器奖励金额最低不少于20万元;其余孵化器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孵化器奖励金额最低不少于10万元。

  第十三条 创新园区扶持奖励内容包括:

  参照执行孵化器各项奖励

  创新园区参照第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四)项的规定执行。

  (二)创新示范园区认定奖励

  对通过认定的创新示范园区给予一次性奖励:园区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内(含)的,奖励50万元;园区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基本奖励为60万元,超过5万平方米部分的面积每达到1万平方米的,奖励金额再相应增加10万元,但单个园区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绩效奖励

  对每年广州市孵化器绩效评价分数在80分(含)以上的创新园区,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园区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

  (四)租金补贴

  在创新园区内,对设置科技基础设施的机构予以场地租金补贴。科技基础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研究院、工程研究中心、分析测试中心、实验室等。设置机构根据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的申报要求,凭经备案的租赁合同、发票等资料可申请50%的租金补贴,补贴年度最多不超过3年,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 每个孵化器和创新园区年度获得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各项补贴与奖励累计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各项奖励和补贴由孵化器和创新园区统筹使用,可用于孵化器和创新园区软硬件建设、管理团队奖励等方面的开支。

  第十五条 园区内企业对海珠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突出的创新园区可申请楼宇经济奖励,由区科工商信局核实有关指标后提出奖励方案报请区政府审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六条 符合海珠区创新发展布局,对支撑和引领海珠区创新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创新平台、载体、园区,由区科工商信局报区政府审定后,可按每平方米10元—100元的标准给予扶持,用于创新平台的发展。对支撑和引领全区创新发展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创新平台、载体、园区,采取“一园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区科工商信局报区政府审定后,给予更大扶持力度。

  符合本条扶持政策的企业,同时又符合我区其它同类奖励扶持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

  第十七条 在创新园区内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电子商务企业,可根据其综合经济社会贡献,结合企业在自主创新、品牌建设、行业带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完善产业链条等方面的情况给予每年最高500万元、连续4年的奖励。创新园区被认定前已在该园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电子商务企业,自园区被认定后,参照执行本条奖励措施。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进行处理。

  资金申请单位如违反经费开支范围规定或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区科工商信局有权追回已发放的资金,给予通报批评,并在五年内不予受理其资金申请。根据资金申请单位失信情况,按有关规定向相关征信平台提供不良记录,并根据其失信程度在不同管理环节采取相应约束措施。

  第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奖励扶持的企业,同时又符合我区其它政策中同类型的奖励扶持措施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扶持。


  第五章 对孵化器和创新园区的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条 区科工商信局负责指导海珠区内孵化器和创新园区建设,牵头协调区内各部门共同研究孵化器和创新园区建设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组织申报各级孵化器和创新园区认定及各项奖励扶持资金,制定和实施本区扶持孵化器和创新园区建设的政策措施。

  第二十一条 准备新建或改建孵化器和创新园区的单位可向区科工商信局申请纳入海珠区孵化器和创新园区建设计划,具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广州市海珠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创新园区建设计划项目基本情况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场地证明材料(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形成的企业孵化场地,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议文件,无产权证明的历史保留使用建筑需由街道出具相应证明);

  (四)建设规划书(包括建设规模、定位、发展目标和管理制度);

  (五)其他证明材料。

  区科工商信局审核通过后,将其纳入海珠区孵化器和创新园区建设计划。

  第二十二条 区发改、住建水务、国土规划、城管、消防、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及街道应积极支持海珠区孵化器和创新园区建设计划项目,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对入驻孵化器和创新园区的企业办理商事登记依法实行“一址多照”政策,企业凭租赁合同即可办理商事登记。项目业主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报送项目推进情况。涉及跨部门并联审批的项目由区政务办跟进落实。区科工商信局、区政务办应主动协调相关部门推进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获认定的各孵化器和创新园区应按要求定期报送发展情况和发展计划,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孵化企业、毕业企业、淘汰企业名录和园区发展情况总结等相关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孵化企业(项目)是针对苗圃、孵化和加速阶段的创业项目、在孵企业和高成长企业的总称,分别为:

  (一)创业项目是指有一定的技术基础和市场前景,且有潜力转化为具体产品或服务的科技成果。

  (二)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

  1.企业注册地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2.成立时间不超过66个月(中央“千人计划”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不超过84个月);

  3.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应属于高新技术或现代服务业范围,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三)高成长企业是指发展速度快(上年度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近两年销售收入增长率达到 15%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创新能力强(在关键技术领域拥有核心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的高科技企业。

  第二十五条 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两条:

  (一)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财务制度,主导产品形成规模生产,上一年度实现赢利,年技工贸总收入500万元以上;

  (二)形成持续的技术研发机制,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二十六条 专职孵化服务人员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业务代办、创业辅导、信息咨询、业务对接等孵化服务的孵化器管理人员,与孵化器管理机构存在劳动关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孵化器连续两年不参加广州市孵化器绩效评价或得分在60分以下从而被市取消孵化器登记资格的,其取得的海珠区孵化器、新型孵化器、创新园区和创新示范园区认定资格及享受政策也自动取消,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科工商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本办法有效期届满,有关认定和奖励不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