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申报通知 关于龙华区组织开展2014年度深圳市特色工业园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办事处经科科、各有关工业园区:
根据《深圳市特色工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深贸工规字[2008]4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市经贸信息委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度深圳市特色工业园认定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组织开展2014年度深圳市特色工业园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标准
申报特色工业园区认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园区产业定位明确,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
(二)园区已制定产业规划和功能规划,并经专家论证。
(三)园区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应在10万平方米以上(利用老工业区改造的不低于5万平方米),且作为特色工业园区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园区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5年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用物业的,要求租用合同期在5年以上,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四)已建成的工业园区申请认定特色工业园区的,园区所定位的产业集聚度已达到40%以上。
(五)园区设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管理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六)园区应具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有能力为入驻企业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
二、考核标准
(一)产业聚集程度。园区内企业从事同一产业及与之关联的配套产业比例新建的特色工业园第一次考核应达到60%以上,利用老工业区改造建设的特色工业园区第一次考核应达到50%以上,以后每年提高10个百分点。
(二)产业配套能力。特色工业园区应在三年内初步形成相对完整的产业链,具备较强的产业配套能力。
(三)公共服务平台。特色工业园区应在授牌后一年内按照园区入驻企业实际需要提出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方案,并经专家论证,三年内基本完成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四)园区管理制度。园区开发管理机构制定了健全的园区管理制度。园区的消防、环保、安全生产符合有关规定,未发生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事故。
(五)区域品牌建设。特色工业园区应制定区域品牌建设计划,整合资源,积极开展区域品牌的策划、宣传、推广和保护工作。
三、优惠扶持政策
(一)经认定的特色工业园区按园区占地面积由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给予规划费用补贴,补贴标准为2元/平方米,每个园区获得规划补贴的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二)经认定的特色工业园区可获得公共服务平台和园区信息化建设经费资助,每个园区获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三)经认定并连续三年考核合格的特色工业园区可获得产业升级示范园区的资格。取得产业升级示范园区资格的特色工业园,其园内公共技术平台和信息化平台升级项目可参照产业技术进步资金对公共技术平台的资助条件与标准申报提升资助。产业升级示范区的评定数量控制在特色工业园区认定数量的20%-30%左右,评定标准和办法另行制订。
(四)通过认定的特色工业园区,园区内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优先享受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的贴息支持和企业信息化建设的专项资助。
(五)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大力支持特色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工作,广泛宣传,积极引导市内外行业龙头企业及配套企业进入特色工业园区。
(六)通过认定的特色工业园区,工业主管部门优先推荐列入市、区老工业区改造计划,并按规定享受鼓励老工业区改造的相关政策。
四、咨询电话
联系人: 饶先生、吴先生 电话:23336023、23332034
龙华新区经济服务局
2014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