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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挂钩工作的通知

发表于:2018-12-18 关注 

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挂钩工作的通知

粤农农函〔2018〕354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兽医、海洋渔业)局,深圳市经济和息化委员会、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厅内有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农业农村重大创建认定、农业品牌推选、农产品认证、农业展会等工作挂钩的意见》(农质发〔2018〕10号)的要求,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农业农村重大创建认定、农业品牌推选、农产品认证、农业展会等“四挂钩”工作机制。现就我省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追溯管理挂钩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含电子追溯、标签说明、合格证明等),特别是电子追溯是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信息可查询的追溯方式,是推动我省农业高质量发展,实现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和品牌强农的任务要求,是创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的体制机制,扩大我省农产品追溯覆盖面、快速提升农产品消费安全感、满足人民美好生活要求的重要举措。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全方位加大追溯管理的宣传力度,在开展农业农村重大创建认定、农业品牌推选、农产品认证、农业展会等工作过程中,全面动员和要求有关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落实追溯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积极应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努力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扎实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挂钩工作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区域内80%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指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及其产品必须实行追溯管理。2019年1月1日前已认定的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2019年底前要全部完成,从2020年4月1日起,没有达到80%追溯比例的一律取消认定。

  (二)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域内80%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及其产品必须实行追溯管理。2019年1月1日前已认定的,2019年底前要全部完成,从2020年4月1日起,没有达到80%追溯比例的一律取消认定。

  (三)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相关生产经营主体及产品必须使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进行追溯管理。2019年1月1日前已认证的,2019年6月底前要全部完成,从2020年1月1日起,没有纳入国家追溯平台管理的认证农产品一律取消认证。

  (四)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推选:相关生产经营主体及其产品必须实行追溯管理。

  (五)农业展会:参加农业展会的农产品必须实行追溯管理。

  三、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协同推进

  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认真调研各方反映,适时调度工作进展,组织开展检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厅内有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积极引导和指导相关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申请开展相关创建、验收或认定(认证)工作时,要将应用国家追溯平台等实施追溯管理作为必要条件,严格把关,切实做好各层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农业农村重大创建认定、农业品牌推选、农产品认证、农业展会等“四挂钩”工作。工作过程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径向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反映。

  联系人:陈智慧、张志平、黄伟均;

  联系电话:020-37288632、37288951、37288861;

  传真:020-37288231;

  邮箱:gdnyt16@163.com。

  附件:《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农业农村重大创建认定、农业品牌推选、农产品认证、农业展会等工作挂钩的意见》(农质发〔2018〕10号)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1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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