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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2017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表于:2017-06-26 关注 
为落实国务院促进外经贸发展的有关精神,按照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根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36号,以下简称《资金办法》),现将2017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通知出示。

  商财函[2017]3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落实国务院促进外经贸发展的有关精神,按照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根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36号,以下简称《资金办法》),现将2017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持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的连续稳定。2017年外经贸总体开局良好,显示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促进政策效果正逐步显现。为巩固良好势头,使政策持续发力,2017年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继续按照《关于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6〕212号,以下简称“2016年工作通知”)要求执行。同时,根据形势需要补充以下支持重点:一是推动中西部、东北地区及加工贸易重点承接地积极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完善各类配套服务和营商环境。二是支持有外贸发展潜力的国家级贫困县提升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支持边境合作区和跨境合作区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相关区域合作、投资贸易促进、信息化建设等,促进兴边富民。各省级商务部门商财政部门根据上述工作重点,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资金实施细则。


  二、进一步整合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按照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的要求,2016年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整合为支持外贸、服务贸易、对外投资合作三大类。近年来资金绩效评价反映外贸转型升级等支持事项在地方存在支持方向多、使用分散的问题,各地商务部门商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整合使用方向,提高资金集中度,聚焦外经贸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如外贸转型升级事项要集中支持品牌培育、标准制订、国际营销和售后服务等产业链后端环节。同时,资金配置要结合本地外经贸发展实际,加强各支持方向间的统筹。


  三、鼓励创新资金使用方式。要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撬动更多资源、更多力量服务于外经贸发展。商务部、财政部今年将设立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引入市场机制,带动社会资金帮助服务贸易企业融资。各地也要结合实际,探索适合本地外经贸发展的支持方式,如加强与金融保险的联动,带动金融机构和出口信保加大对外经贸的支持,放大资金效用;加强与产业政策的协调,专项资金要侧重贸易环节,形成政策支持的互补。有关创新使用方式的好经验、好做法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四、高度关注资金使用绩效。资金绩效是衡量资金使用效果的综合评价指标,根据国务院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有关精神,资金要向外经贸发展潜力大的地区和企业倾斜,资金配置将更紧密地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各地要高度重视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根据2016年工作通知的绩效目标管理要求,继续填写绩效目标申报表(包括区域绩效目标、承接加工贸易转移事项、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事项绩效目标),连同资金使用细则于2017年8月30日前报两部。同时,要用好资金网络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填报数据,实现资金使用的科学管理。我们将继续考核网络系统报送情况,考核结果和年度资金使用报送情况也将作为资金配置的重要参考。


  五、盘活以前年度结余资金。近年来,资金结存较大的问题已引起财政、审计部门的关注。各地要加快清理结存资金,在不改变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的前提下,可调整优化内部支持重点,切实提高执行效率。为加快资金使用,经商财政部,因素法分配资金可由各省级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分配至具体项目单位或分配至下级部门具体安排使用,如向下分配,省级部门需承担资金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全面及时掌握下级部门和项目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需要明确的是,资金只有拨付到企业和项目上才认定为执行完毕,要避免切块至下级部门后形成新的资金沉淀。


  各省级商务部门应商财政部门严格按照《资金办法》和本通知规定安排使用资金,组织好项目库建设、绩效目标编制、资金申报和审核等工作,并做好政策宣传和本地区资金政策的合规性审核。进口贴息、境外经贸合作区等按照项目法管理事项的申报工作将另行通知。

  

商 务 部

  2017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