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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办法》的通知

发表于:2017-06-20 关注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关于展会品牌化建设的要求,规范品牌展会认定工作,引导深圳会展业品牌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根据《深圳市会展业财政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深经贸信息规[2017]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关于展会品牌化建设的要求,规范品牌展会认定工作,引导深圳会展业品牌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根据《深圳市会展业财政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修订了《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联系人:刘颖,电话:88103579、13510965696)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6月19日



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关于展会品牌化建设的要求,规范品牌展会认定工作,引导深圳会展业品牌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根据《深圳市会展业财政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展会,是指在专业展馆定期举办,在一定期限内通过产品、技术或服务的展示,实现产品、服务贸易和信息、技术交流的展览会,包括综合展览会、经济贸易展览会、专业性展览会和博览会(不包括展销会)。

  第三条 深圳市品牌展会的认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愿申请、第三方认证、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认定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市经贸信息部门负责深圳市品牌展会的认定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深圳品牌展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专业展馆举办;

  (二)展期不超过两周,定期举办过三届以上(往届举办地不限于深圳,从第四届开始方可申请);

  (三)展览净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

  (四)申请单位应为展会主办单位,有多个主办单位的,应由各主办单位协商一致委托其中一家单位提出申请,并出具委托协议。政府主办展会可由承办单位代为申请,有多个承办单位的,应由各承办单位协商一致委托其中一家单位提出申请,并出具委托协议;

  (五)展览期间未出现因安全事故、知识产权纠纷等不良事件而被行政机关处罚或司法机关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六)同一主(承)办单位在一年内举办多个主题相同或相似的展会的,只能以其中一个展会提出申请。


  第三章 申请与认定程序

  第六条 深圳品牌展会每年认定一次。

  第七条 市经贸信息部门负责于每年 6 月份发布深圳市年度品牌展会认定申请指南,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请时间。申请时间一般定在认定年度次年 6 月底之前,申请单位应在申请截止日期前向市经贸信息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一般包括:

  1.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申请表;

  2.经市经贸信息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对上年度该展览会相关数据的认证报告;

  3.专业展馆场地租赁协议,相关媒体报道、配套专业会议及活动资料。

  (三)当年度拟认定深圳市品牌展会数量。每年拟认定的深圳市品牌展会数量暂定10家,根据当年深圳市会展业的发展情况可适当调整,具体数量由市经贸信息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商定。

  第八条 市经贸信息部门委托具备国际权威资质的展会数据认证机构开展展会数据认证工作,相关认证结果将作为品牌展会认定申请材料的主要内容。

  第九条 认定程序:

  (一)市经贸信息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品牌展会申请材料予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正式受理。

  (二)市经贸信息部门组织专家对已经受理的认定申请进行评审,按照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指标体系(附件1)评估分值的降序排列,拟定年度深圳市品牌展会名单。

  (三)市经贸信息部门将年度深圳市品牌展会名单向社会公示10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经贸信息部门提出,市经贸信息部门应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重新审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品牌展会资格。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经贸信息部门认定为深圳市品牌展会,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经认定为深圳市品牌展会的项目,在深圳市会展业宣传和推介活动中予以重点宣传。

  第十一条 深圳市年度品牌展会主(承)办单位在开展对外宣传推广活动时,允许冠名使用该年度“深圳市品牌展会”称号,并按规定享受各项扶持和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深圳市品牌展会应着重加强本展会的品牌建设和内部管理,维护好本展会品牌形象。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对已认定为深圳市品牌展会的展会项目,因参评年度出现涉税或其他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取消其品牌展会资格并收回证书,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以虚假材料申请品牌展会认定的,取消评审资格并在市经贸信息部门网站上公告。

  对存在前款违规行为的单位,市经贸信息部门应将该单位及单位责任人列入品牌展会认定“黑名单”,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品牌展会认定申请。

  第十五条 受委托的展会数据认证机构在认证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与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认证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市经贸信息部门工作人员在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过程中存在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信息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办法》(深经贸信息秘书字〔2012〕661号)自本办法开始实施时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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