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申报通知 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高质量推动我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根据《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惠市科字〔2024〕14号),现启动2024年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市工程中心”)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
申报单位须为惠州市注册登记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医院等法人单位,主要科研场所设在惠州市内。
对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给予倾斜支持。该辖区的企业可联合高校院所共建市工程中心。共建单位在申报领域的研发仪器设备和专职科研人员可纳入申报条件(三)(四)核算。
(二)申报数量
企业、科研机构、医院只能申报1个市工程中心,已建有市工程中心的单位原则上不再受理申报。高校在未建有市工程中心的专业类可申报1个,重点支持我市“2+1”产业发展需要的领域方向。
(一)申报单位需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有持续的研发投入。其中,申报单位为企业的,上一年度主营业收入原则上不少于2000万元,研发经费不少于100万元且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3%(研发经费超过1000万元的,不受该比例限制);申报单位为高校、科研机构、医院的,近3年内在申报领域的研发经费总额不少于600万元,且上一年度研发经费不少于200万元。
(二)申报单位应建有专门研发机构,研究方向和技术领域明确,具备新产品、新技术研发等能力,在本领域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不少于3项。
(三)申报单位应有相对集中的工程试验用房和场地,具备开展工程化研发、设计和试验的综合能力,拥有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不包括生产用设备和软件)的原值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
(四)申报单位应拥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工程技术队伍,具有培养高技能专业人才的能力。其中专职科研人员不少于10人。原则上市工程中心主任应由申报单位全职人员担任。其中,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专职科研人员总数的60%。(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的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共建市工程中心的,可包含联合共建单位全职科研人员,人数不得超过50%)
(五)申报单位应有较完善的科研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包括建立研发管理架构和科研管理、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激励等制度。
(六)申报单位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环保、安全等责任事故,未出现严重学术诚信问题;无尚在惩戒期的科研失信行为。
(一)注册登记。首次申报的单位,登录“惠州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http://xm.gdstc.gd.gov.cn/hz/login/hz)”,进行单位与个人注册,获得用户名和密码。已注册的单位继续使用原有账号,更新单位基础信息后进行申报。
(二)申报流程。项目负责人(拟任市工程中心主任)登录系统填写申报信息,通过系统提交申请书(包含可行性报告及相关附件材料),经申报单位管理员账号审核(院校、市直单位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按时提交后完成系统申报。
(三)线上审核。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一致性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提交至市科技局审核。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经专家评审后,择优认定。市工程中心认定申报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一)企业单位主营业务收入证明材料: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研发经费投入证明材料。
1. 企业单位提供以下任意一项即可:
(1)2023年度审计报告。(需披露研发经费数据)
(2)研发经费专项审计报告。
(3)研发经费加计扣除审计报告。
(4)高企认定研发经费审计报告。
2. 高校、科研机构、医院单位的研发经费投入证明材料:
(1)近三年研发经费投入汇总清单并加盖公章。
(2)对应清单提供证明材料。
(三)研发仪器设备原值证明材料:申报单位投入市工程中心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研发设备原值证明。
1. 研发仪器设备汇总清单。
2. 研发仪器设备原值证明材料:购置发票或相关能证明设备价值的材料。统计的研发仪器设备为运行状况良好的研发仪器设备,设备购买时间(以发票时间为准)截止到2024年5月,统计数值为不含税金额,不包括租赁使用的仪器设备。进口设备如果没有发票,可提供报关单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单。自制设备可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研发设备原值审计报告进行佐证。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的企业产学研合作共建市工程中心的,联合共建单位的研发设备可合并计算(需在《研发仪器设备汇总清单》内注明)。
(四)专职科研人员证明材料。(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的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共建市工程中心的,参与研发的人员在职证明材料由其所在单位提供)
1. 专职科研人员清单。
2. 学历或职称证明材料。
3. 专职科研人员在职证明:2024年2月、3月、4月纳税证明或社保缴纳记录。建议提供个人缴费或参保记录文件,且带有省级或所在地市社保部门公章。无法提供社保缴纳记录的专职研发人员,可提供申报单位为其代缴相关税项的记录截图(通过电子税务局查询,需显示申报单位名称及专职研发人员信息),并加盖申报单位财务章。
(五)拟任市工程中心主任证明材料。
1. 任命书
2. 个人简介
3. 学历或职称证明材料
4. 劳动合同
5. 社保流水:2024年2月、3月、4月纳税证明或社保缴纳记录。要求提供个人缴费或参保记录文件,且带有省级或所在地市社保部门公章。
(六)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1. 自主知识产权清单。
2. 有效期内的知识产权证书。
(七)研发活动证明材料:2021年5月至2024年5月期间开展的研发活动。包括立项并开展研发(制)的项目,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研发项目的类型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新技术开发项目、新工艺开发项目、新服务开发项目与基础研究项目等。项目的立项部门包括:各级政府部门立项、合作单位委托立项、申报单位立项。
1.项目汇总清单。(包含: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项目经费投入、项目执行期等内容)
2.研发活动证明材料:科技计划项目提供立项合同(任务书);企业自立研发项目等,提供项目立项合同(报告)或结题验收报告的项目名称页、项目组成员页和盖章页。
(八)成果转化材料:成果来源可从知识产权、技术诀窍、项目立项等方面提供相关材料;转化结果可从生产批文、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方面提供材料。
(九)内部研发机构成立文件及管理制度证明材料。
1. 运行管理制度汇总清单。
2. 内部研发机构成立文件。
3. 运行管理制度。
4. 人才激励制度、人才引进制度。
5.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奖励制度。
(十)产学研合作证明材料: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共建的,需提供联合共建协议并附上实质性开展产学研合作的证明材料。别的申报单位有则提供。
(十一)可行性报告(提纲)。(附件1)
(十二)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附件2)
申报填写信息时,统一使用市工程中心名称作为项目名称,市工程中心名称应为“惠州市+技术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一)强化申报单位责任。科技管理部门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代理申报事宜,申报单位应自主申报。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一经发现并查实,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列入科研诚信不良信用记录。
(二)强化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服务意识。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工程中心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和申报指导,对申报材料完成初审工作。初审主要包括审查项目申报书填写的完整性、规范性与合理性,核对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资料,确保上报材料符合通知要求。
(三)强化材料审核。申报材料存在以下情况的,形式审查不合格:市工程中心名称命名不规范;材料不齐全;佐证材料未经第三方认证;扫描文档不清晰、不完整;内容前后不一致; 印、章、签名不规范。同时,要求上传的学历证书、社保流水、知识产权证书等附件材料,扫描方向需相同、尺寸大小需相近。
(一)申报单位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28日17:00。
(二)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网上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17日17:00。7月22日17:00前由县(区)科技主管部门行文,向市科技局推荐(含推荐项目汇总表)。
惠州市科技局产学研科技与合作科:马杏玲,0752-2882990
惠城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0752-7809409
惠阳区科技和投资促进局:0752-3273629
惠东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0752-8866026
博罗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0752-6623239
龙门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0752-7891823
大亚湾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统计局:0752-5562312
仲恺高新区科技创新和投资促进局:0752-2630293
申报平台技术支持:020-83163365
惠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