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申报通知  天津市关于开展2023年企业科技特派员选派和优秀企业科技特派员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申报已结束天津市关于开展2023年企业科技特派员选派和优秀企业科技特派员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06 浏览量:1193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科学技术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3-06-05/2023-07-14
  • 项目类型 :
      人才类
  • 扶持方式 :
      资质荣誉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天津市关于开展2023年企业科技特派员选派和优秀企业科技特派员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我市科教兴市人才强市行动部署,助力建立校企“握手”通道,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推动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强化创新源头供给,为科技型企业发展提供科技和智力支撑。根据《天津市企业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津科规〔2021〕1号)的有关要求,现将2023年企业科技特派员(以下简称“特派员”)选派和优秀特派员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2023年特派员选派

  (一)选派条件

  1.高校、科研院所在职科技人员,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遵守科研诚信有关要求;

  2.具有扎实的相关产业领域专业知识、较强的研发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工作责任心;

  3.熟悉企业科研情况,有志于从事产学研结合工作,对服务科技型企业有浓厚兴趣,能帮助科技型企业解决发展中的问题;

  4.鼓励科技人员作为特派员服务天开高教科创园企业。

  (二)选派期限

  一般为2年,根据企业需求,选派期限已到期的特派员可继续申请。

  (三)选派程序

  1.企业和科技人员开展线上、线下多渠道对接协商。鼓励企业在“科服网·天津成果网”(www.tten.cn)上发布明确的需求信息和亟需解决的问题,科技人员在平台上公开个人专业特长和擅长领域等信息,以实现企业精准选择,科技人员精准对接。

  2.派出单位有组织地开展对接活动。鼓励派出单位走访对接企业,注重服务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聚焦我市“1+3+4”现代工业产业体系、12条重点产业链和天开高教科创园,建立企业个性化出题,科技人员团队答题的服务模式。

  3.签订派驻协议书。科技人员与拟入驻企业对派驻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派驻协议书。

  4.科技人员派出单位和新申请的科技人员需在“科服网·天津成果网”(www.tten.cn)进行注册,完善基本材料并提交(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考附件“企业科技特派员网上申报系统操作说明”,已在平台注册过账号的单位和个人无需重新注册平台账号),派出单位需在2023年6月26日前完成对本单位申报人员的审核并提交。

  5.市科技局联合市教委根据申报情况和选派条件,确定本年度拟选派人选,并予以公示。

  (四)其他要求

  1.各派出单位要确保特派员派出期间,工资、职务、职称晋升和岗位变动与本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对待。同时,做好单位特派员的管理和总结工作,在平台更新单位工作总结和数据(2022年统计数据)。

  2.入驻企业应积极创造特派员必需的生活、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认真履行签订协议的承诺,把特派员作为企业创新资源,加快建立产学研合作的长效机制。

  3.特派员派出期间要结合入驻企业的实际需求,扎实开展相关工作,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特派员要做好工作总结,每年在网上至少填写一次工作日志。

 

  二、优秀特派员人选推荐及项目申报

  为鼓励支持更多科技人员参与特派员工作,为企业开展创新服务,向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市科技局将遴选一批服务成效显著的优秀特派员,择优支持与企业联合申报特派员项目。

  (一)派出单位推荐。派出单位在对所有2021、2022年派驻的特派员考核的基础上,对本单位特派员工作进行总结,提出推荐人选名单(必须为2021、2022年获得认定的特派员)。各单位推荐名额由单位管理员账号在“科服网·天津成果网”(www.tten.cn)上查询。

  (二)项目申报。被推荐的特派员需在“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https://xmgl.kxjs.tj.gov.cn)在线填写项目申报书,起止时间统一填写为2023年10月—2025年9月。

  (三)限项查重要求

  为加强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配置的合理性,进一步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杜绝项目多头申报和重复立项,市科技局将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查重,具体规则如下:

  1.项目内容查重

  同一研究内容在技术研发同一个阶段得到过其他各类市级科技计划资助的项目,不再支持。

  2.项目负责人限项查重

  项目负责人同期主持市科技计划项目数不得超过2项,截至项目申报截止时间,已承担有2项及以上未结题的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负责人,不再支持。

  (四)不予受理的项目

  1.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

  2.作为项目负责人,同时申请2项及以上本专项项目。

  3.根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津科规〔2022〕2号)等有关规定,被列入失信行为记录且被采取限制措施的人员或单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第一申报单位申请的项目。

  (五)其他重要要求及提示

  1.已获得过特派员项目资助的人员,不在今年资助范围内。

  2.项目第一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须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并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项目一经立项,成果、技术、效益、工作等考核指标无正当理由不予修改调整。

  3.项目申报单位、项目组全体成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我市科研诚信建设有关要求,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须签署诚信承诺书,相关模板可登录“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下载。

  4.特派员依托单位和服务企业间必须事先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作协议,明确任务分工及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机制等要素,并将协议原件通过“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上传。

  5.申报单位必须自主申请,不得购买、委托代写项目申报书或是提供虚假材料。市科技局严格按照有关程序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立即向我局举报。

  6.特派员服务企业情况总结和相关材料作为附件附在申报书后,服务企业情况总结字数应在3500字以内,主要从为企业解决技术难题、培养引进人才、建设创新平台、制定研发战略、共同承担研发项目等方面进行总结,要求简洁清晰,突出工作情况和服务成效,总结中还应包括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评价。将服务企业相关材料(包含主要为企业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企业科技创新中发挥的作用、以及双方署名的专利、奖励、标准成果等)附在总结后面(特派员服务企业情况总结相关材料不超过5个,不超过10页)

 

  三、优秀特派员人选项目申报流程和时间安排

  项目申报实行“无纸化”,请通过市科技局网站登录“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https://xmgl.kxjs.tj.gov.cn)(以下简称系统)在线完成。

  (一)信息注册。申报单位和申报人登录系统后,按程序要求进行注册,填写单位和个人相关信息。

  1.单位注册。单位须按程序进行注册,并上传相关材料。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或注册地所在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局级主管单位)审核后,单位职工即可作为申报人进行注册并申报项目。

  2.申报人注册。申报人须按程序进行注册,并在系统中选择所属单位选项,通过单位审核后方可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填写申报书。如果在系统中没有找到所属单位,则说明单位尚未注册或尚未通过审核,申报人可联系所属单位尽快进行注册。

  如已成功申报过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使用已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

  (二)在线申报

  申报人登录系统创建项目申报书后,在计划类别栏选择“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项目类别栏选择“企业科技特派员项目”,重点领域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然后在线填写申报书,上传完整附件材料,并在线提交至申报单位;申报单位需要使用单位账号进行审核,并在线提交至局级主管单位;局级主管单位需使用部门账号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在线提交至市科技局。

  (三)申报时间要求

  1.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时间为2023年6月12日9:00至2023年7月11日17:00,在此时间内,项目需完成“申报书提交”和“单位审查通过”。

  2.局级主管单位审查

  局级主管单位审查时间为2023年7月12日9:00至2023年7月14日17:00,在此时间内,项目需完成“局级主管单位审查通过”。建议各申报人及申报单位及时与局级主管单位做好沟通。

  3.市科技局审查

  市科技局审查时间为2023年7月17日9:00至2023年7月21日17:00。在此时间内,如果项目被审查驳回,修改后需再次经申报单位和局级主管单位两级审核。如果项目通过市科技局审查,项目状态栏应显示为“市科技局审查通过”。该阶段,每个申报项目仅有1次修改机会,且应在驳回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并成功提交至市科技局再次进行审查。如逾期或超过修改次数,则不再审查受理。对于审查认定不符合申报指南的项目,市科技局将直接不予受理,不允许修改。

  (四)评审及立项

  对于通过审查的申报项目,市科技局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待完成专家评审、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和公示等立项程序后,市科技局会通知立项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签订《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并报送纸质申报材料存档。

 

  四、相关联系方式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7月14日17:00前(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开通申报咨询电话,见下表。

  2023年6月5日


历年申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