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申报通知  关于印发2022年天津市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境外展览会项目)

申报已结束关于印发2022年天津市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境外展览会项目)

发布时间:2022-07-05 浏览量:2452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商务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2-07-04/2022-07-29
  • 项目类型 :
      租金/展会/制定标准补贴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 资助金额 :
      1万元

具体扶持方式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关于印发2022年天津市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境外展览会项目)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2022年天津市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申报指南》,现予以印发。请各有关单位按要求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市商务局          市财政局

                                                                                   2022年6月29日

  (联系人:天津市商务局贸发处  李毅梅;联系电话:022-58665737;天津市财政局经建二处  邵帅;联系电话:022-23303740转2623)

 

 

  2022年天津市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申报指南

 

  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申报须知

  一、基本条件

  1.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

  3. 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

  4. 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项目未申报其他财政资金。

 

  二、支持范围及限额

  1. 对外贸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会、开展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和境外专利申请等五个项目予以支持。

  2. 对符合支持内容且支出金额在0.5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予以支持,支持金额保留到百位(向下取整)。

  3. 对2021年海关统计进出口额达到10万美元(含10万美元)的企业,每家企业全年支持资金总额(包括上述五个项目合计,下同)上限为30万元人民币;未达到10万美元的生产型企业,每家企业全年支持资金总额上限为3万元人民币;未达到10万美元的贸易型企业不予支持,若与生产型企业隶属于同一集团或同属一个法人,则需提供隶属关系证明。(对于2021年和2022年新办理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的企业可按照2022年海关统计进出口额确定支持上限)。

  4. 根据财政部和商务部对同一企业设定合理支持年限的有关要求,对于已申报2020年度和2021年度本项目且已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如2022年仍无海关进出口实绩,则不予支持。

 

  三、申报程序

  (一)注册登记

  1. 企业可随时登陆“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网络管理应用”网站(zxkt.mofcom.gov.cn)进行注册,每家企业仅可注册一次,长期有效。注册流程如下:

  ①点击首页“在线注册”进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用户信息注册页面,按提示如实填写所有信息,完成新用户在平台的账号注册;

  ②完成注册后,页面将跳转进入应用选取页,用户需点击“中小企业开拓资金”的业务申请,或者通过个人业务大厅首页左上角的“增加应用”,选择“综合业务”分类下的“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网络管理应用”;

  ③进入此应用后需逐项填报企业相关信息(不能空项)并提交,请企业自行保存好用户名和密码;

  ④返回首页点击“在线申报”登录企业账户—进入“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网络管理应用”—年度确认—点击“企业资质”—打印《企业注册登记表》。

  2. 完成网上注册后,携带下列材料到商务促进资金项目受理窗口单位(以下简称“窗口单位”),办理审证开通手续。

  ①企业注册登记表;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在自贸试验区实施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无需提供);

  ④企业法人代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详见附件4)。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并逐页加盖公章。

  3. 企业如需变更注册信息或找回用户名及密码,请咨询窗口单位。

  (二)项目申报

  企业须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进行项目申报。

  1. 项目申报范围

  2022年当年已实施完成的项目。

  2. 项目申报时间

  第一次申报时间:2022年7月4日至7月29日

  第二次申报时间:2023年1月3日至1月20日(需确认2022年进出口额的新企业请于该时间段申报)

  如项目申报时间有变化,将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网络管理应用”网站首页的“重要通知”栏目中告知。

  3. 项目申报流程

  企业登陆“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网络管理应用”(zxkt.mofcom.gov.cn)—点击首页“在线申报”登录企业账户—进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网络管理应用”—年度确认—点击“资金拨付申请”—填报项目信息并提交—打印《资金拨付申请表》—在申报时间内,向窗口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材料(详见各项目申报要求)。

  (三)审核拨付资金

  1. 窗口单位对申报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核。申报时间结束后,窗口单位汇总项目受理情况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为加强项目的审核管理,完善审核措施,市商务局建立项目抽查制度,重点加大对申报材料的审核,防止企业利用虚报金额、伪造材料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在审核过程中如有问题,需进行延伸审核,申报企业须予以配合。

  2. 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后出具审核报告,市商务局根据审核结果及政策文件规定提出资金支持方案,确定项目支持金额,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申报企业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市商务局贸发处(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8号,邮编:300040)。

  第一次申报项目预计公示时间:2022年11月初

  第二次申报项目预计公示时间:2023年6月初

  如公示时间有变化,将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网络管理应用”网站首页的“重要通知”或天津市商务局网站首页的“公示公告”栏目中告知。

  3. 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由市商务局确定资金支持方案,向市财政局行函商请拨付资金。

 

  四、有关要求

  1. 加强诚信监管,按照我市诚信建设工作要求,对申报企业信用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三个平台进行核查。

  2. 申报企业须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对采用虚报项目金额、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等手段骗取财政支持资金的企业,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且五年内不得申报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五、业务咨询

  1. 咨询电话:58366501、58366502、58366503、58366504、58366505。

  2. 受理窗口:天津市商务局一楼大厅(和平区大沽北路158号)。

  3.本指南可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网络管理应用(zxkt.mofcom.gov.cn)和天津市商务局网站(shangwuju.tj.gov.cn)进行查询。


  境外展览会项目

  一、项目支持内容

  (一)境外展览会是指在境外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的综合或专业展览会,以及经我国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主办的各类展览会。

  (二)支持内容及标准

支持内容

最高

支持比例

最高支持限额

展位费

(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

50%

每个标准展位15000

  1. 每个标准展位按9㎡计算,若只申报1个展位且展位面积不足9㎡的不予支持。

  2. 每个展会项目最多支持4个标准展位。对展位面积超过9㎡的非标准展位,支持展位面积不超过36㎡,支持金额按照标准展位每平方米支持金额进行核算。

  3. 对下列项目提高支持比例,最高支持比例不超过70%,每个标准展位的最高支持限额为21000元。

  ①参加《优先支持国家(地区)目录》(详见附件1)的展会项目;

  ②参加商务部组织的境外展会项目(展会目录另行通知);

  ③天津市重点培育的国际自主品牌和中华(津门)老字号企业申报的展会项目。

 

  二、项目申报材料

  1. 其他单位账户存根表(详见附件2)。

  2. 资金拨付申请表(通过申报系统打印)。

  3. 参展企业与展会主办方或组展机构签订的展位合同或展位确认书复印件。

  4. 展会主办方或组展机构出具的展位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 申报企业银行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不是通过申报企业银行账户付款的不予支持。

  6. 企业注册登记表(通过申报系统打印)。

  7.  企业法人代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详见附件4)。

  8. 申报企业展位全景视频。

  (1)视频拍摄要求:

  ①视频须为连续、清晰、原始视频,时间不少于1分钟,任何经编辑、合并、修改等技术手段变更的视频均视为无效文件;

  ②视频须展示申报企业展位内外景整体情况(视频中只有展台搭建或拆卸过程的无效),包含展位楣板、展位号和展品等相关信息,视频中的展位宣传信息应与申报企业名称一致;

  ③视频须包含展会主办方在展会入口或展馆内设置的展会标识。

  (2)视频补充材料

  如提供的视频无法完全满足上述要求,应提供以下佐证材料:

  ①展会主办方发布的含申报企业在内的《参展商手册》;参加中央项目组织单位组织的境外展览会项目,也可提供该项目组织单位出具的加盖公章的“参展证明”原件,参展证明中须包含展会名称、展会时间、参展企业名称、展位数量和面积;

  ②如展位宣传信息中体现的企业名称与申报企业名称不一致的,须提供两家企业之间的隶属关系或代理销售合同等有关证明。

  9. 项目申报企业承诺书(见附件3)。

  注意事项:报送的书面材料须按上述顺序一式两份,分开排列,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如提交的材料为外文还须提供中文翻译件。


历年申报通知